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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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
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5.20
【实施日期】199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1998年取缔、关闭和停产
15种污染严重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自《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取缔、关闭和停产15种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取缔、关停‘15小’)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取缔、关停“15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对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取缔、关停“15小”工作还存在死角,死灰复燃的现象有所抬头,与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为继续加大取缔、关停“15小”工作的力度,巩固工作成果,保证《决定》的全面贯
彻执行,根据国务院“责成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的要求,现对1998年取缔、关停“15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1998年取缔、关停“15小”的总体要求是:在取缔、关停“15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执法检查效率,遏制死灰复燃势头,促进重点区域、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
1998年取缔、关停“15小”的总体目标是:一般地区“15小”取缔、关停达标率达100%,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困难地区达85%,但人口稠密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大江大河、公路铁路沿线要达到100%;死灰复燃的再次取缔、关停率达到100%。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
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证政令畅通的高度,继续把取缔、关停“15小”作为一项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