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商业保险之二——人身保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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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效申请不能超过规定期限。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 息。
(六)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等。保单所有人又称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的各种权利。
(七)不丧失价值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 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 的现金价值依然存在,并且,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 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的处理可以有下列方式:
根据终身寿险在缴费方式、保单选择权及给付形式上的 不同,可分为均衡缴费的普通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的终身 寿险、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和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
普通终身寿险以终身缴费为特征,但每年缴纳的保费相对较低。 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的缴费期为某一确定期间缴清全部保费。 保费不确定的终身寿险中保险人设定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上限, 根据保险人的业务经营状况调整投保人缴纳的保费。 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通过对当前的投资收益和死亡率的状况 分析,调整投保人需缴纳的保费或死亡给付金额或保单的现金 价值来体现利率的变化。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 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 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 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前两年 为可抗辩期。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按照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 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通常简称为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 金的保险。 对于定期寿险通常有以下特点: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发现误报年龄,保 险金额应自动按真实年龄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原保险金额
对于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人调整保险金 额或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的,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 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 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 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 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的给付是必然的 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
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可以设定成一定年限,也可以约定 以被保险人达到某一年龄时为限,且有多种形式
四、寿险附加险
附加险又称为附加特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附加条 款形式出现。 人寿保险常通过附加条款的形式扩展其对被保险人的 保险保障。保单附加条款使被保险人无须签订新的合 同就可得到附加的多重保障。
3.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第一,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第四,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第五,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人身保险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 险和短期保险。 3.按照投保动因分类,人身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4.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 险和团体保险。 5.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同而进行分类, 人身保险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6.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人身保险分为一次性给付保险 和分期给付保险。 7.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人身保险分为 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8.按照承保技术不同,人身保险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 人身保险等。
(二)年龄误告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 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 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 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 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 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 外。
(五)复效条款 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 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条款通常 规定,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 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复效。 复效的合同和原有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保险责任、保险 期限、保险金额等都相同。如果被保险人年龄已超过投 保年龄限制,则只有要求原保险合同恢复效力,才有可能继 续享受保险保障,而不能重新投保。 申请复效通常要求具有下列条件:
1.按缴费方法不同,分为趸缴年金与分期缴费年金。 2.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3.按被保险人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联合 年金。 4.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 5.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与变额年金。
年金也可以团体方式购买,也就是团体年金。 团体年金主要用于退休后的生活补助,具有福利性质。主 要有三种: (1)团体延期缴清年金保险。 (2)预存管理年金保险。 (3)保证年金保险。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 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两全保险具有下列特点:
(1)保单所有人退保,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2)将原有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
(八)保单贷款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 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 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为限。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 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的保险目的与死亡保险的保险目的完全不同, 或是为年老者提供养老保障,或是为子女的教育提供 资金支持。 生存保险又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两类。
(一)单纯的生存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 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就给 付保险金。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不能得到保 险金,且所缴保费不予退还。
(二)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 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年金保险具有生存保险的特点。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 险人通过年金保险,就能在一定时期内定期领取一笔保险 金,获得因长寿所带来的收入损失保障,达到年金保险养老 的目的。因此,年金保险又称为养老金保险。 年金保险按不同方法分类如下:
宽限期条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因疏忽、外出、经济 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缴纳保费而造成保险合同效力停止。
(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 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的现 金价值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其前 提是,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保费,而且,投保人 没有反对的声明。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十二)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保险金的给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受益人的给 付。保单通常有可供投保人自由选择的给付方式,由投保 人根据需要选择。通常有以下几种:
1.一次性给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 4.定额收入方式。 5.终身收入方式。
(十三)自杀条款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 人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
(九)保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 益人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 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的转让方式称为绝 对转让。 质押转让是另一种转让类型,是把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 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质押品,受让人得到保单的部 分权利。
(十)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 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 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有权领取保险金。 除指定受益人外,保单所有人或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十一)红利任选条款 在分红保险中,保单所有人可以享受到红利。红利的领取 方式在红利任选条款中规定。红利来源于利差益、费差 益和死差益。红利的领取方式有多种,如领取现款、抵充 保费、存储生息、缴清增额保险等。
第七章 商业保险之二——人身保险
本章结构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寿保险之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之二——创新型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知识框架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其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 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 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 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 给付保险金。
(十四)战争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 外责任。该条款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十五)共同灾难条款
第一,其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20年或25年 不等。 亡保险又简称为终身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 保险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终身寿险有以下特点:
第一,该险种没有确定保险期限 第二,几乎所有的终身寿险所使用的生命表都假设100岁为人 的生命极限 第三,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第一,人身保险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第二,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第三,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 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第一,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第三,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第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 系。 第五,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第六,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 难事件时,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条款。
第二节 人寿保险之一——传统型人寿保 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知识框架 一、死亡保险 二、生存保险 三、两全保险 四、寿险附加险
一、死亡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