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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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
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说明告知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完善公示信息平台,规范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形成严格的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5.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
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和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应诉、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6.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包括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要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范围、内容、权限和程序,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结合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探索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7.加强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在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主体、权限、方式、标准、步骤、时限等具体内容,科学设定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等环节操作流程,全面、真实、准确地对行政执法程序予以规范。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探索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
证、行政执法随机抽查、罚没收入管理、涉案物品管理等程序性规定,明确重点执法领域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适用条件。
8.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权力清单运行情况,建立健全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制定行政裁量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县两级部门在裁量基准适用方面要与省级部门协调衔接,统一裁量基准。未制定实施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部门应积极与上级部门对接,尽快制定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全面覆盖。
9.严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完善案件咨询、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证据固定、移送和两法衔接证据转化等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凡符合移送标准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移送,严肃追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客观上保护和放纵犯罪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0.推行行政指导和说理式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
一。围绕行政执法重点环节开展说理式执法,讲清事理、法理和情理,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可和满意度,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事前沟通机制,将行政执法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减少和避免行政争议和执法冲突。
11.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照本地区、本部门权力清单和法定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合理制订年度抽查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将随机检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开展联合惩戒。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12.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严格按照《X省行政执法条例》《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审查确认或取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结果,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