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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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指导老师:赵长江

学生:王伟

2014年8月20日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一)学理上对电子证据的定义 (1)

(二)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定义 (2)

二、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关系

(一)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 (3)

(二)电子证据与书证的关系 (4)

三、电子证据在刑诉法中的最终法律地位

四、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5)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也影响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伴随着这些便利,电子证据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当今的诉讼活动中。与传统证据不同,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使得电子证据变得隐蔽与智能化,给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应用带来了新问题。在我国,电子证据在法律中的地位尚不明确,鉴于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与审查认证的程序异于其他证据,应当明确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国证据法律对于电子证据定义规定的缺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应用无规可循。而针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传统的证据定义方式又不能恰当适用。本文将结合电子证据的基本理论,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电子证据的定义进行论证,,积极应对现实的挑战与困难。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我国目前电子证据有关规定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立法中,既不系统也不全面,很多关键性问题未有明确界定,国内学者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认定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尚存在一定争议,导致我国在电子证据适用问题上出现比较混乱的状态。

【关键词】电子证据;定义;法律地位;关系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人类已经悄然进入了网络时代,计算机成为普遍使用的工具。计算机犯罪问题也无处不在,蔓延迅速,危害严重。由于犯罪手段高超而隐蔽,情节复杂,同计算机犯罪作斗争困难重重,甚至立法对技术的发展也望尘莫及。由于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罪犯具有较高的智商和文化程度,处于比普通罪犯高级的阶层,所以对计算机犯罪的控制陷入困境,特别是在取证上。任何犯罪都是有证据可寻的,网络犯罪(利用或者针对网络进行的犯罪)作为新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必然也会产生各种记录犯罪过程、留下犯罪痕迹、揭露犯罪事实等的各种证明形式,我们称之为“电子证据”。鉴于上述问题,有必要对电子证据加以研究。

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全球性应用,正改变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运行方式,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对个体生活方式的重新构建,由此产生了诸如计算

机犯罪等区别于传统认知领域的新型犯罪,而电子信息技术的实时注入也使得某些传统类型犯罪具备了鲜明的数字化特征。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证据,其概念、范围、采纳、采信问题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一些国际组织及其它国家、地区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判刑等途径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我国已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对刑事证据的具体法律调整问题。依托现有的电子正经的研究成果,本文仅就电子证据在刑诉法修改中的法律地位的界定问题进行了一些尝试性的讨论。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一)学理上对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电磁形式、光学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存贮器中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并无定论,以上定义只是帮助我们初步了解其性质和特征。包括计算机程序及程序所处理的信息,如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文本、图形等①。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电子材料说。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②。

电子物品说。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③。

网上证据说。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独立证据说。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储存的材料和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储存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应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诉讼证据说。电子证据是储存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④。

(二)法律上对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1.数字化的存在形式;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3.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从世界范围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犯罪问题的普遍化,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电子证据这一新兴的证据种类。各国普遍制定了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或者规则,如英国《电子通信法案》、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德国《多媒体法》、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新加坡《1998电子交易法》、菲律宾《电子证据规则》、澳大利亚《计算机和证据法》等。联合国也通过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电子证据问题,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与欧盟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对“电子数据”持狭义的理解。“电子数据”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的语境中专指电子网络信息。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警察可以把存贮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第32.3条规定,证人可以通过音像媒体或者其他形式向法院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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