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完善量刑建议说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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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完善量刑建议说理机制

基于对民主政治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的广泛认同,说理制度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要求国家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公民权利的公共决定时必须给出明确、充分、适当的理由。在君主专制的年代,法律并不承认个人有其独立的权益,国家如何行使权力不必向个人展示理由。而随着近代民主运动的不断高涨,“知情权”(right to know)成为广大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作的一个重要前提,国家有义务就权力的行使给出理由。在美国著名法学家戈尔丁提出的“程序公正”的九项标准中,“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赫然在列,而且被戈氏认为是程序公正最为重要的三项标准之一。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司法理念的更新,检务公开制度的健全,诉讼程序中的释明说理日益受到重视,不但理论研究成果初具规模,而且不捕说理、不诉说理等检察环节的说理实践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然而,一直以来,量刑建议的说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较之其他程序尚可通过法律文书了解个中因由而言,量刑建议如果不进行说理,就只是一个纯粹的数字,除了提出建议的检察官本人,无人可透析其中“奥妙”,同时量刑建议的制度价值也会随之丧失殆尽。因此,有必要对量刑建议说理机制进行专门研究,以期对开展实践有所裨益。

一、量刑建议说理机制概述

量刑建议说理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支持公诉的过程中,针对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运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通过语言、文字等表达形式,对量刑建议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论证的活动,也就是量刑建议证成并展示的过程。

量刑建议的理由和根据具有静态与动态两层次的含义。静态意义上的理由和根据是指,案件事实、法律根据以及二者间在法律上的逻辑联系;动态意义上的理由和根据是指,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而这种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是在包含一系列事实与法律的争点,并在一系列“为什么”的追问下,不断寻求更进一步的理由,直至做出选择和判断的过程。

在性质上,量刑建议说理是量刑建议的应有之义,其和“建议结论”共同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量刑建议,是量刑建议概念的基本构成要件。同时,量刑建议说理也是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工作的必然组成部分,是说理的重要环节和标的之一。

二、量刑建议说理的制度价值

在量刑建议制度价值得到普遍认知和肯定的情况下,作为量刑建议制度构成要件之一的“量刑建议说理”却往往受到忽视。实质上,仅包含最终结论的量刑建议,在期望价值体现上的作用微乎其微,真正决定量刑建议价值功能的源头和内核在于“建议说理”,量刑建议的外在表现性皆发轫于说理所具有的内在品质。

(一)量刑建议只有说理才能促进量刑的公正与衡平

量刑建议促进判决公正与衡平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官提供量刑参考,二是对比量刑建议对法官判决进行监督。此两方面作用的发挥,均要求检察官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就提供参考方面而言,由量刑建议“建议”性质

所决定,其是否被采纳,采纳程度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接受程度,而法官只有在看到检察机关的根据和理由,相信其为正确的时候,才能发自内心地接受。就监督方面而言,如果法官判决与量刑建议存在出入,法官应就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做出说明,检察机关应就这种理由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监督。而法官说理的内容应当是针对检察官关于量刑的全部具体意见,而不是对量刑建议结论的简单否定。譬如,如果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系基于认定被告人存在立功情节,那么法官就应当就为何不认定被告人立功予以说明。由此可见,检察官对于量刑建议的说理,是法官进行说理的必然逻辑前提。

(二)量刑建议只有说理才能体现对被追诉人的心理引导功能

在对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价值评价时,一个突出的亮点在于其被追诉人的心理引导功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获得检察官的肯定并在量刑建议中体现出来,嫌疑人、被告人会基于这种来自国家的肯定和宽宥,对司法程序及司法机关产生信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重新认识,进而促进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这种心理引导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下:第一,被追诉人对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存在认同;第二,被追诉人知悉自己被检察官做出具体量刑判断的原因。譬如说,检察官基于某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而对其建议较轻的刑罚,被告人对于这种刑罚程度表示认同,并知道是因为自己的悔罪表现“换取”了较轻的刑罚建议,那么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很显然能够期待其继续保持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这两个前提的实现,依赖于检察官就量刑建议向被追诉人进行充分说明,使其理解到量刑建议是对自己的公正评价,并充分考虑了自己存在的从宽情节。

(三)量刑建议只有说理才能促进量刑辩论实质化

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是促使法官量刑透明、公正的有效手段。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应当允许辩方针对此提出辩护意见。然而,如果量刑建议没有说理,那么对辩护权的保护就成为一句空话。原因在于,检察官没有把争点暴露于法庭和辩方面前,辩方根本没有驳斥的对象,更不用说对量刑建议不合理之处的指摘和防御。由此便可以解释,缘何在检察官关于被告人量刑方面的意见已经进入刑种和刑期均明确的实质化阶段时,辩方还只停留在请求从轻、减轻或缓刑等概括性意见上。另一方面,检察官在量刑建议后不说理对于自己在辩论环节取得效果也是不利的,因为一个显而易的结果是:无论检察官所发表的建议实际上有多么符合辩方的心意,甚至给辩方带来惊喜,只要没有说明其中的理由,辩方都仍然会一脸忧虑地提出“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的意见,除非十分充分的理由使他们无从发表这种意见。

(四)量刑建议说理是促进量刑建议理性化的必要措施

美国最高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巴拉克(A. Barak)法官曾经说过,任何有过写作经验的人都知道这一点:一个人头脑中的想法是一回事,而要把它写下来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许多想法都是要对它作出说明时才功亏一篑的,因为它所借助的仅仅是被证明无法找到基础的外部因素。要求提出理由的义务正是那些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人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之一。作为自然人,检察官在形成量刑建议的思维过程中,难免出现受经验、感觉等瞬间因素影响甚至因为漫不经心的而未经缜密思考就草率得出结论的情形。而一旦量刑建议说理的要求被确定,这种情形就会大大减少。因为,检察官必须保证在全面掌握案件各方面的基础上,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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