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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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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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概述 2 水路运政管理 3 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4 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管理 5 水路运输船舶准入管理 6 国际航运及其辅助业准入管理 7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8 港口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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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包括水路运政、 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监督、船舶 检验、消防、治安、通讯导航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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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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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路交通行政管 理;
2).交通运输部水系派驻机构负责水系水路交通行 政管理,水系派驻机构分设海事、船检、航道、通 信、公安等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水系干线水路交通 行政管理;
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在水运发 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了港航管理 机构(或单设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机构) ,由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本辖区水路交 通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设立的地方海事机 构船检机构负责地方海事、船检行政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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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运政管理概念、机构及职责
Page 10
二、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政管理概念
2
水路运政管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机关依据国 家有关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和规范水运
3 市场,对水运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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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政管理体制和机构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围,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 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旅游船等)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 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须事先得到相应 交通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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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
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在国内外建造、购买或光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 的运输船舶;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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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船舶应具备的证书及其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的复印件; 主要股东资历、银行资信证明; ISM规则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DOC); 经营客运的,有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的服务设施的 证明文件。
二、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政管理范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 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和旅客运输经 营活动和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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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也称水运
服务业)包括国内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
理、客运代理、船舶管理、推拖船业务。
4
二、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政管理主要职责
4).海事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 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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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5).船舶检验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6).水上通信导航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交通部水上无线电管理法规》; 《交通部水上通信行政管理法规》。
1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2
交通部在长江、珠江水系分别派驻航务(运)管理局,统一负
2
责干线的航运行政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指导水系沿线各省、市、
自治区的航运管理工作;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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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 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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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2).航道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交通部颁发的《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
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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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3).港口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6.28通过,2004.1.1实施)。
管理职责分工
2
交通运输部派驻机构
交通运输部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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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交通运输部
(1)“三资”航运企业的筹建、开业及相关管理;
2 (2)省际运输航运企业的筹建、开业及相关管理;
(3)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及重点区域省际客运管理; (4)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管理
(5)国外进口船舶、国际海运船舶进入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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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交通运输部派驻机构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1)省内和地市内航运企业的筹建、开业及管理; (2)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际和省内运输的航运企业的船舶管理;
(3)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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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管理方式
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
2 设立航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运业务或调整水路运输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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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2、资质条件
船舶条件
经营资质条件
申报材料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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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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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
普通 货船
散装液 体船
内河船
客船
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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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资格(个体除外);
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
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从业人员资格(运输管理人员、个体经营者、海务 机务人员、4人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液货危险品和客 运的最高管理层管理人员);
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1).水路运政管理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5.12发布,1997.12.3修订)国际海运管理条例》 (2002.1.1实施); 交通部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服务业 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3.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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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1、设立水路运输业基本条件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 (站)点,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 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 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1.2.3.5项条件 ,并有确定的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必 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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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概述 2 水路运政管理 3 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4 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管理 5 水路运输船舶准入管理 6 国际航运及其辅助业准入管理 7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8 港口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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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包括水路运政、 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监督、船舶 检验、消防、治安、通讯导航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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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Page 8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路交通行政管 理;
2).交通运输部水系派驻机构负责水系水路交通行 政管理,水系派驻机构分设海事、船检、航道、通 信、公安等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水系干线水路交通 行政管理;
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在水运发 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了港航管理 机构(或单设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机构) ,由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本辖区水路交 通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设立的地方海事机 构船检机构负责地方海事、船检行政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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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运政管理概念、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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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政管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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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政管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机关依据国 家有关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和规范水运
3 市场,对水运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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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政管理体制和机构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围,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 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旅游船等)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 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须事先得到相应 交通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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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
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在国内外建造、购买或光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 的运输船舶;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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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船舶应具备的证书及其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的复印件; 主要股东资历、银行资信证明; ISM规则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DOC); 经营客运的,有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的服务设施的 证明文件。
二、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政管理范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 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和旅客运输经 营活动和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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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也称水运
服务业)包括国内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
理、客运代理、船舶管理、推拖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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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政管理主要职责
4).海事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 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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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5).船舶检验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6).水上通信导航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交通部水上无线电管理法规》; 《交通部水上通信行政管理法规》。
1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2
交通部在长江、珠江水系分别派驻航务(运)管理局,统一负
2
责干线的航运行政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指导水系沿线各省、市、
自治区的航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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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 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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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2).航道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交通部颁发的《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
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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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3).港口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6.28通过,2004.1.1实施)。
管理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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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派驻机构
交通运输部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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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交通运输部
(1)“三资”航运企业的筹建、开业及相关管理;
2 (2)省际运输航运企业的筹建、开业及相关管理;
(3)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及重点区域省际客运管理; (4)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管理
(5)国外进口船舶、国际海运船舶进入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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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交通运输部派驻机构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1)省内和地市内航运企业的筹建、开业及管理; (2)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际和省内运输的航运企业的船舶管理;
(3)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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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路运政管理
管理方式
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
2 设立航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运业务或调整水路运输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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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2、资质条件
船舶条件
经营资质条件
申报材料
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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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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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
普通 货船
散装液 体船
内河船
客船
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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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资格(个体除外);
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
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从业人员资格(运输管理人员、个体经营者、海务 机务人员、4人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液货危险品和客 运的最高管理层管理人员);
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1).水路运政管理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1987.5.12发布,1997.12.3修订)国际海运管理条例》 (2002.1.1实施); 交通部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服务业 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3.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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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1、设立水路运输业基本条件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 (站)点,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 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 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1.2.3.5项条件 ,并有确定的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必 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