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

附件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2017年6月文案大全目录一、目的意义 (5)二、适用范围 (5)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5)四、排名方法 (6)(一)排名断面 (6)(二)城市水质指数 (6)1.河流水质指数 (6)2.湖库水质指数 (8)3.城市水质指数 (8)(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 (9)(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9)五、数据统计 (10)(一)断面(点位)城市归属 (10)(二)数据统计和计算 (10)1.缺少监测数据的处理方式 (10)2.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的处理方式 (11)(三)数据修约 (11)六、信息发布 (12)(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 (12)(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信息 (12)文案大全一、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之一,对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提出了针对不同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比较排名的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排名,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监测〔2016〕30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文案大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四、排名方法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一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
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
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I、II、III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对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直接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GB3838一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941一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市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1日桂林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23—2030年)一、基础条件与形势分析(一)区域特征1.区位优势明显桂林位于南岭山系西南部、桂林—阳朔岩溶盆地北端中部,地处成渝经济区、中部经济试验区、泛珠三角经济区、泛北部湾经济区的交汇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中心城市,泛珠三角、西南、东盟三大经济圈的结合部,是沟通国内西南与华南沿海经济的桥梁,是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交汇的重要节点城市,是贯通国内与东盟的枢纽,拥有立体化、国际化的交通大动脉,铁路北接京广黄金线,南接黔桂、高昆动脉,贵广高铁、湘桂铁路贯通全境。
60余条国内外航线、7条水运航线、与泉南高速、包茂高速、桂林绕城高速等共同构成了桂林市连接国内外的立体化交通网络。
2.生态基底独特桂林生态资源禀赋突出,沿桂江与湘江两岸分布有典型岩溶石山与河流谷地、峰林平原,是世界岩溶峰林景观发育最完善的典型,山清、水秀、洞奇、石美,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
境内江河纵横、溪流遍布,漓江穿城而过,形成千峰环抱、山环水绕、奇峰倒影的独特景观,拥有国家5A级旅游景区4家、国家4A级旅游景区47家,“桂林山水甲天下”名扬海内外。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有关问题的技术规定(暂行)2004年12月7日16:12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性评价分为:优、良好、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五个等级。
1.1断面水质评价评价断面水质时,其水质类别与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断面水质评价1.2河流水质评价评价河流(包括河段、水系)整体水质状况时,计算出各水质类别断面数占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以表2所示的方法对其评价。
当同一类别水质断面比例大于等于60%时,以该类水质按照表1评价。
表2 河流水质评价1.3河流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河流中的主要水质类别的判定条件为:当河流的某一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60%,则称河流以该类水质为主。
当不满足上述条件时,若Ⅰ~Ⅲ类,或Ⅳ~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大于或等于70%,则称河流以Ⅰ~Ⅲ类水质或Ⅳ~Ⅴ类水质为主。
除此之外,不指出主要水质类别。
2.不同时段地表水环境质量对比分析2.1 基本要求进行同一水体与前一时段、前一年度同期水质比较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1)评价时选择的监测项目必须相同;(2)评价时选择的断面基本相同;(3)定性评价必须以定量评价为依据。
2.2.两时段断面浓度变化对比分析评价某项污染项目的浓度值与前一时段的变化程度时,按以下规定进行:(1)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小于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属于水质无明显变化;(2)当评价指标浓度值升高或降低的幅度大于或等于20%时,且没有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变化,则属于水质有所好转或有所恶化;(3)当评价指标浓度值的升高或降低使该指标的水质类别发生了一级或多级变化,则属于水质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
2.3两时段的河流水质变化对比分析对河流水质在不同时段的变化趋势分析,以断面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对照表2的规定,按下述方法评价。
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变化时,则评价为好转或恶化;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显著好转或显著恶化。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

值、年代表值等。
(五)数据整合
指同一统计范围内的各单项指标获得多个不同类型、数量的监
测结果时,将多个监测结果整合为一组数据用于代表值统计的过程。
五、数据统计
(一)日代表值
各单项指标(pH 值除外)的日代表值为当日实际获得的全部自
动数据的算术平均值。pH 值的日代表值采用当日实际获得的全部 pH
值对应氢离子浓度算术平均值的负对数表示,计算时先采用 pH 值自
适用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数据的统计与应用,地方可
参照执行。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范围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 标准值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跟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地表水评价方法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办[2011]22号文的规定,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pH、DO、高锰酸盐指数COD Mn、BOD5、NH3-N、TP、TN、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河流总氮除外)。
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chla)、总磷(TP)、总氮(TN)、透明度(SD)和高锰酸盐指数(COD Mn)共5项。
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
描述断面的水质类别时,使用“符合”或“劣于”等词语。
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断面水质定性评价河流水质评价:当河流的断面总数少于5个时,计算河流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并按表1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
对断面(点位)、河流、湖泊不同时段的水质变化趋势分析,以断面(点位)的水质类别或河流、湖泊水质类别比例的变化为依据,按下述方法评价。
按水质状况等级变化评价:①当水质状况等级不变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②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一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有所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③当水质状况等级发生两级以上(含两级)变化时,则评价为明显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恶化)。
按组合类别比例法评价:设△G为后时段与前时段Ⅰ~Ⅲ类水质百分点之差:△G=G2-G1,△D为后时段与前时段劣Ⅴ类水质百分点之差:△D=D2-D1;①当△G-△D>0时,水质变好;当△G-△D<0时,水质变差;②当│△G-△D│≤10时,则评价为无明显变化;③当10<│△G-△D│≤20时,则评价有所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④当│△G-△D│>20时,则评价为明显变化(好转或变差、下降、恶化)。
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指数”排名制度相关指标定义及结果运用情况说明

附件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指数”排名制度相关指标定义及结果运用情况说明一、“双指数”排名定义及计算方式(一)水环境质量指数。
依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案》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水体标准为基准,逐一计算各市河流、湖库断面平均水质指数,按两类断面所占比例综合核定得出某市水环境质量指数。
该指数反映的是某市省控以上地表水断面整体的绝对优劣程度,数值越高,代表水环境质量越差。
计算公式:某市水环境质量指数=(该市河流断面水环境质量平均指数×河流断面个数+该市湖库断面水环境质量平均指数×湖库断面个数)÷河流及湖库断面总数。
其中,河流(湖库)断面水环境质量平均指数=21个单项指标水质指数的加和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单项指标水质指数=某市全部河流(湖库)型断面该指标监测浓度的算数平均值÷该指标对应的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溶解氧、PH两项指标按照生态环境部确定公式单独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4位有效数字。
(二)水环境标准达标指数。
按照《山东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设区的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各断面年度水质目标要求为基准,分别比对计算国控断面达标率、省控断面达标率、重点涉水企业排放达标率,并按照5:3:2的权重,加总得到某市水环境标准达标指数。
该指数反映的是某市对于国家和省下达水质改善目标的完成情况,数值越高,代表目标完成情况越好。
计算公式:水环境标准达标指数=国控断面达标率×50%+省控断面达标率×30%+重点涉水企业排放达标率×20%。
其中,国控断面达标率=国控断面达标个数÷国控断面总数;省控断面达标率=省控断面达标个数÷省控断面总数;重点涉水企业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重点涉水企业个数÷重点涉水企业总数。
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

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1 适用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国家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本底判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本底判定,地方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的湖库河流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其他形式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等方面的监测、判定和研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管理办法环办〔2019〕2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2019〕2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环境本底environmental background一般是指自然环境在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各种环境要素中化学元素或化学物质的基线含量。
亦指人类在某个区域进行某种社会活动行为之前的自然环境状态。
3.2环境本底值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对未受人类社会活动行为影响的环境区域按照规定的监测程序针对特定的监测项目所测定的数据。
4 环境本底的判定4.1 环境本底判定要求4.1.1 不受人类社会活动或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区域的河流(段)、湖泊和地下水。
例如,河流(段)主要分布在各主要流域(水系)上游;湖泊主要分布在高原内陆地区,无出湖河流的内流湖;或其他形式的水体。
4.1.2 地表水环境本底判定主要针对受到自然地理和地质条件影响较大的水体。
4.1.3 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主要针对受到地质条件影响较大的水体。
4.1.4 水体周边无影响环境本底的人为污染源汇入。
4.2 判定监测项目地表水: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4项常规监测项目为基础,确定不受人类活动影响而产生的监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颁布日期]:2002-4-28 [实施日期]:2002-6-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该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朴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

附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三月精美文档目录一、基本规定 (6)(一)评价指标 (6)1.水质评价指标 (6)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 (6)(二)数据统计 (6)1.周、旬、月评价 (6)2.季度评价 (6)3.年度评价 (6)二、评价方法 (7)(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 (7)1.断面水质评价 (7)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 (7)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8)(二)湖泊、水库评价方法 (9)1.水质评价 (9)2.营养状态评价 (10)(三)全国及区域水质评价 (11)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方法 (12)(一)基本要求 (12)(二)不同时段定量比较 (12)精美文档(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13)1.不同时段水质变化趋势评价 (13)2.多时段的变化趋势评价 (14)附录一: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 (15)附录二:术语和定义 (17)精美文档为客观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基本规定(一)评价指标1.水质评价指标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
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河流总氮除外)。
(湖泊水质?)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chla)、总磷(TP)、总氮(TN)、透明度(SD)和高锰酸盐指数(COD Mn)共5项。
(二)数据统计1.周、旬、月评价可采用一次监测数据评价;有多次监测数据时,应采用多次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2.季度评价一般应采用2次以上(含2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3.年度评价国控断面(点位)每月监测一次,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度评精美文档价,以每年12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对于少数因冰封期等原因无法监测的断面(点位),一般应保证每年至少有8次以上(含8次)的监测数据参与评价。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UDC614.7(083.75)GB3838-88代替GB3838-83(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注: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3)试行标准2 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

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1 适用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国家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本底判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本底判定,地方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的湖库河流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不适用于其他形式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等方面的监测、判定和研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国家地表水采测分离监测管理办法环办〔2019〕2号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2019〕2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3.1环境本底environmental background一般是指自然环境在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各种环境要素中化学元素或化学物质的基线含量。
亦指人类在某个区域进行某种社会活动行为之前的自然环境状态。
3.2环境本底值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对未受人类社会活动行为影响的环境区域按照规定的监测程序针对特定的监测项目所测定的数据。
4 环境本底的判定4.1 环境本底判定要求4.1.1 不受人类社会活动或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区域的河流(段)、湖泊和地下水。
例如,河流(段)主要分布在各主要流域(水系)上游;湖泊主要分布在高原内陆地区,无出湖河流的内流湖;或其他形式的水体。
4.1.2 地表水环境本底判定主要针对受到自然地理和地质条件影响较大的水体。
4.1.3 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主要针对受到地质条件影响较大的水体。
4.1.4 水体周边无影响环境本底的人为污染源汇入。
4.2 判定监测项目地表水: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4项常规监测项目为基础,确定不受人类活动影响而产生的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方法研究--以青岛市为例

科学技术创新目前国内各省市逐步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及探讨,现有排名办法及探讨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城市水质指数法[4-6],二是综合指数法[7],三是水质类别权重指数法[8]等其它[9]。
本文采用城市水质指数法、水质类别权重指数法和改进的综合指数法三种方法对青岛市部分区域主要河流断面水质指数进行计算,分析不同方法的优缺点,为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提供一定参考。
1研究方法1.1城市水质指数法依照《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地表水环境综合排名情况基于城市水质指数法,区域水质指数CWQI 区域由河流水质指数CWQI 河流和湖库水质指数CWQI 湖库按断面数加权计算得出。
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按照区域水质指数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越好。
1.2水质类别权重指数法对各区域断面水质类别进行权重赋值:ⅠⅡ类水质断面指数为1,Ⅲ类水质断面指数为0.8,Ⅳ类水质断面水质指数为0.6,Ⅴ类水质断面指数为0.4,劣Ⅴ类水质断面指数为0。
水质类别权重指数为各区域所有断面指数和与区域断面总数的比值。
按照水质类别权重指数从大到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越好。
1.3改进的综合指数法本文采用的综合指数法,根据青岛水环境特点,采用青岛市往年地表水中高频超标项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钾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和氟化物等7项指标参与综合指数计算,并按河流湖库断面加权计算得出最终指数。
该方法计算原理、过程和排名方式与水质指数法大致相同(详见1.1)。
2研究区域及特点青岛市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海滨丘陵地区,东、南濒临黄海,东北与烟台市毗邻,西与潍坊市相连,西南与日照市接壤。
辖七区三市,总面积11293平方公里。
本文选取青岛市部分区域的重点地表河流/湖库断面为例,其中河流断面占64.9%,湖库断面占35.1%,各区域断面数量在2~20个之间不等,其中部分断面为跨区域断面,E 、F 、H 区域断面数量较多,I 、D 、C 区域断面数量较少。
地表水质量评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2007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Technical Guideline for Surface Water Environment Quality Assessment2007-□□-□□发布2007-□□-□□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3.1 水系 (3)3.2 湖泊、水库 (3)3.3 水环境功能区 (3)3.4 劣Ⅴ类水体 (3)4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的分类 (3)4.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分类 (3)4.2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技术流程 (4)5 地表水水质评价要求和方法 (4)5.1 地表水水质评价的基本要求 (4)5.2 地表水水质类别评价 (5)5.3 地表水水质评价方法——水质综合评分法 (5)6 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要求和方法 (7)6.1 营养状态评价的基本要求 (7)6.2 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方法——综合营养状态指数法 (7)7 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8)7.1 河段、水系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9)7.2 湖泊、水库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10)7.3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良好以上级别比例 (11)7.4 地表水属重度污染水体的百分率比较 (11)7.5 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12)8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 (13)8.1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指标 (13)8.2 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标准 (13)8.3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方法 (14)8.4 水环境功能区评价时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14)9 地表水环境质量趋势分析 (15)9.1 基本要求 (15)9.2 不同时段定量比较 (15)9.3 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定性分析 (16)10 水质变化原因分析 (17)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基本指标类别与评分限值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秩相关系数法 (19)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科学、准确、全面地评价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为客观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基本规定(一)评价指标1.水质评价指标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 项指标。
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河流总氮除外)。
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chla)、总磷(TP)、总氮(TN)、透明度(SD)和高锰酸盐指数(CODMn)共5项。
(二)数据统计1.周、旬、月评价可采用一次监测数据评价;有多次监测数据时,应采用多次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2.季度评价一般应采用2 次以上(含2 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3.年度评价国控断面(点位)每月监测一次,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度评价,以每年12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对于少数因冰封期等原因无法监测的断面(点位),一般应保证每年至少有8次以上(含8次)的监测数据参与评价。
全国地表水不按水期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1.断面水质评价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
描述断面的水质类别时,使用“符合”或“劣于”等词语。
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 1 断面水质定性评价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少于5 个时,计算河流、流域(水系)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1.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并按表1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
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 个(含5 个)以上时,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流域(水系)中各水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流域(水系)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来评价其水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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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页脚内容2017年6月页脚内容目录一、目的意义 (7)二、适用范围 (7)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7)四、排名方法 (8)(一)排名断面 (8)(二)城市水质指数 (8)1.河流水质指数 (8)2.湖库水质指数 (10)3.城市水质指数 (11)(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 (12)(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12)五、数据统计 (12)(一)断面(点位)城市归属 (12)(二)数据统计和计算 (13)1.缺少监测数据的处理方式 (13)2.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的处理方式 (14)(三)数据修约 (14)页脚内容六、信息发布 (15)(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 (15)(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信息 (15)页脚内容一、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进一步加强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将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作为检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标准之一,对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提出了针对不同城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比较排名的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排名,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可参考执行。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监测〔2016〕30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页脚内容《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四、排名方法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排名方法基于城市水质指数,即CWQI。
(一)排名断面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区、市)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参与城市排名的断面(点位)是“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中规定的1940个城市排名断面(点位)。
(二)城市水质指数1.河流水质指数河流水质指数计算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先计算出所有河流监测断面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再综合计算出河流的水质指数CWQI河流。
低页脚内容页脚内容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1/2检出限值参加计算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1)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用各单项指标的浓度值除以该指标对应的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计算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如式(1)所示:)()()(s i C i C i CWQI =(1)式中:)(i C 为第i 个水质指标的浓度值;)(i C s 为第i 个水质指标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i CWQI 为第i 个水质指标的水质指数。
此外:① 溶解氧的计算方法)()()(s DO C DO C DO CWQI =(2)式中:)(DO C 为溶解氧的浓度值;)(DO C s 为溶解氧的地表水Ⅲ类标准限值;)(DO CWQI 为溶解氧的水质指数。
②pH 值的计算方法如果pH≤7时,计算公式为:页脚内容sd pH pHpH CWQI -0.7-0.7)(=(3)如果pH>7时,计算公式为:0.70.7)(--=su pH pH pH CWQI(4)式中:sd pH 为GB3838-2002中pH 的下限值;sd pH 为GB3838-2002中pH 的上限值;)(pH CWQI 为pH 的水质指数。
(2)河流水质指数根据各单项指标的CWQI ,取其加和值即为河流的CWQI ,计算如式(5)所示:∑==n i i CWQI CWQI 1)(河流(5)式中:河流CWQI 为河流水质指数;)(i CWQI 为第i 个水质指标的水质指数;n 为水质指标个数。
2.湖库水质指数湖库水质指数(CWQI 湖库)计算方法与河流一致,先计算出所有页脚内容湖库监测点位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出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再综合计算出湖库的CWQI 湖库。
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1/2检出限值参加计算各单项指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另外,在计算单项指标的水质指数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湖库总磷的Ⅲ类标准限值与河流的不同,为0.05mg/L 。
3.城市水质指数根据城市行政区域内河流和湖库的CWQI ,取其加权均值即为该城市的CWQI 城市,计算如式(6)所示:()N M N CWQI M CWQI CWQI +⨯+⨯=湖库河流城市 (6)式中:城市CWQI 为城市水质指数;河流CWQI 为河流水质指数;湖库CWQI 为湖库水质指数;M 为城市的河流断面数;N 为城市的湖库点位数。
若排名城市仅有河流断面,无湖库点位,则取城市的河流水质指数为该城市的城市水质指数。
即:河流城市CWQI CWQI =(7)页脚内容 (三)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基于城市水质指数,即CWQI 城市。
按照城市水质指数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越好。
(四)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基于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
△CWQI 城市为负值,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好;△CWQI 城市为正值,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差。
按照△CWQI城市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名,排名越靠前说明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程度越高。
△CWQI 城市计算如式(8)所示:%100-00⨯=∆城市城市城市城市CWQI CWQI CWQI CWQI(8)式中:城市CWQI ∆为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城市CWQI 为城市水质指数;0城市CWQI 为城市前一时段的水质指数。
五、数据统计(一)断面(点位)城市归属本规定所指城市指城市管辖市域,包括下属区县和已改为省直管的县;涉及上、下游城市的出入境断面,均纳入上游城市排名;存在往返流的断面按照年度主流方向,确定上游城市进行排名;涉及两个或多个城市界河的断面,同时参与所有涉及城市的排名。
(二)数据统计和计算按不同时段进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时,采用各监测断面(点位)排名时段每个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排名;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照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算术平均值。
1.缺少监测数据的处理方式(1)因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常年自然季节性河流以及上游其他城市不合理开发利用等原因导致断面断流无监测数据的,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的监测数据计算城市水质指数。
以上情况需提供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图片、水文资料、气象数据等)。
(2)因断面汇水范围内实施治污清淤等引起所在水体断流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在工程上游确定临时替代监测点位并报环境保护部核准,以该断面实际有水月份和断流月份临时替代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计算城市水质指数。
治污清淤实施前应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工程实施计划,并提供工程实施的证明文件、图片资料等(包括招标合同、开工证明、清淤位置、淤泥去向、土方量、上游汇水去向、施工时限等);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以该城市水质最差断面(点位)最差月份数据计算城市水质指数。
若最页脚内容差月份水质好于劣Ⅴ类,则主要污染指标均以Ⅴ类水质标准浓度值计算城市水质指数。
(3)其他非上述原因,如渗坑、不合理开发利用(2015年12月前实施完成除外)引起河流断流等,导致城市任一断面(点位)部分月份(冰封期或监测规定允许情形的除外)无监测数据,则以该城市水质最差断面(点位)最差月份数据计算城市水质指数。
若最差月份水质好于劣Ⅴ类,则主要污染指标均以Ⅴ类水质标准浓度值计算城市水质指数。
2.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的处理方式若城市上游入境断面水质不达标,参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中相关规定,扣除上游影响后计算该城市水质指数。
(三)数据修约数据统计和计算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的要求进行修约。
各项指标浓度值保留小数位数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Ⅰ类标准限值多1位,若按此修约为0则至少保留1位有效位数。
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保留4位小数位数,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保留百分数2位小数位数。
页脚内容六、信息发布(一)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国家公布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的10个城市名单。
即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从小到大排序前10个城市;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城市排在前面。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差的10个城市名单。
即城市水质指数CWQI城市从大到小排序前10个城市;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城市排在前面。
(二)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信息国家在公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的同时,可公布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包括: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快的10个城市名单。
即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从小到大排序前10个城市;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城市排在前面。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较慢(或变差较快)的10个城市名单。
即城市水质指数的变化程度△CWQI城市从大到小排序前10个城市;相同的以并列计,断面(点位)数量多的城市排在前面。
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充分考虑未达水质目标的断面水质变化情况;对于城市所有地表水断面(点位)基准年和现状页脚内容均满足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且考核达标时,不参加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
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情况时,公布的城市个数由各省(区、市)酌情确定。
页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