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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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局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
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工商办字[2007]26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10.30
【实施日期】200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局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工商办字[2007]263号)
各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鼓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全省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精神,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局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山西省工商局、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举报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有功人员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经济违法违章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并直接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大要案件。
第三条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且举报对查证工作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举报大要案件:
(一)经查证违法违章行为案值在30万元以上;
(二)经查证违法违章行为的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
(三)结案处理罚没款(包括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四)正常执法巡查不易发现的隐蔽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