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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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6.05.02

【实施日期】1986.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促使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实体。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必须坚持区别两种不同的所有制,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原则。禁止以任何手段将国营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一部分下属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挖走国家财产和财政收入。

二、国营企业在兴办集体企业的初期,对集体企业在奖金、设备、场地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1.国营企业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转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应当合理作价,由集体企业一

次或分期付清货款。也可以采取出租的形式,收取不低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租金。国营企业向集体企业收取的价款和租金,作为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的一项来源。

2.国营企业借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周转资金,由集体企业在税后利润中分期归还。归还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逾期要收取不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占用费。

三、国营企业用税后留利或其他归企业自行支配的资金对集体企业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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