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监管现状、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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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监管现状、问题及建议
有效、可靠的企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制度之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更凸显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全国各地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XX根据市情,积极创新实践,并紧紧把握“信息征集、信息共享、信息应用”三大环节,探索出一条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三位一体的企业信用监管格局,其中的经验值得总结和提升,遇到的难题也值得关注。
一、XX市企业信用监管的现状
(一)强化制度规范建设,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机制
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成效的基础上,大胆改革创新,先后以市政府名义制发了《XX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XX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公开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工作方案》、《XX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等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又于2016年12 月12 日,出台《XX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二)搭建“一库两网一平台”,形成企业信用监管基本骨架
市政府确立了“一库一网”的企业信用监管技术构架。
“一库”即法人信息数据库,根据XX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由XX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市法人信息数据库,2016年12月12日出台的《XX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的要求,各部门产生的涉企业信息都将归集到法人数据库。
2017年3月启动法人信息数据库建设,2019年5月完成并通过验收。
目前,法人信息数据库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与全市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互联共享。
一平台,是指市社会公共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市规划局牵头建设,是全市政府部门提供的和需要的信息通过此平台实现,目前,已有10多个部门先期接入该平台。
“两网”是指基于互联网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和信用XX网站,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发改委牵头建设,是公示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公众服务平台。
两网都已正式上线,特别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
(三)畅通归集渠道,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池。
分散在各级各部门的数据系统就像一座座互不相连的信息孤岛,只有建立一个连接这些孤岛的信用信息“一张网”才能形成信息活水。
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变逐级归集为直接归集、变人工归集为自动归集,实现了对涉企信息的全量归集和应归尽归。
截至目前,已累计归集来自全市63个市级部门和所有区县政府部门的涉企信息10014.05万条,内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10大类别。
这些信息均以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记于企业名下,归集进入法人信息数据库,成为开展企业信用监管的数据基础,并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
其中应当公示的信息自动加载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公示。
(四)强化信息深度应用,企业信用监管见实效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均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直接访问基于市电子政务网的联合征信系统,直接共享和使用数据信息,也可以访问基于互联网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进行查询。
在所有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设立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窗口,免费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工作开展以来,累计提供报告27.17万
份,这些报告被广泛用于企业上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政府管理活动中。
这些报告被广泛应用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强等行政管理事务中,累计有超过9920户企业因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等失信信息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上市融资、并购重组、银行信贷等活动中受限。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工作缺乏支持。
目前,关于信用体系建设还没有一套规范的、完整的企业信用建设的法律体系,2014年出台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只解决了工商部门和企业公示自身的信息,对于公开和如何公开其他政府部门的不良信息并未做强制性规定。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仅仅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推进信息归集整合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力度。
XX虽然出台了政府规章《XX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但层级太低,在推进信息归集和使用工作上,力度不够。
(二)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不不全面,整理加工有待提升。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分别归属不同部门,政府部门间的企业信息融合度、共享度不高,难以形成完整的企业信息链,影响了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利用。
究其原因,一是行政部门对分享企业信息,特别是不良信息还存在部门壁垒,不愿公开,或是担心为因信息公开而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二是由于部门信息化建设滞后,本系统业务数据没有实现电子化,无法准确的抽取和及时提供,造成大量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资质等级、执法监管信息等没有归集到位,企业信用状况未得到全面反映。
(三)信息使用不规范,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信息使用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对失信惩戒规定并不统一,表现在:未明确哪些是失信行为,惩戒的程度没有明确规定,惩戒的标准也不统一;2015年以来,虽然国家相关部委分别在多了领域签订了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工作落实上缺乏有力手段;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公司上市、评优评强等领域虽有运用,但缺少统一的评定标准,制约了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社会化
和市场化;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应用还十分有限,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仅在部分市政房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进行,在药品、矿产、监理、招标代理等其他领域的应用较少;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审批、监督管理等日常业务工作中信用约束机制的建立亟待加强。
(四)信用服务市场尚未形成,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快。
我市尚未建立起多层次和全方位的信用服务市场,信用行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
表现在:信用行业的业务体系不健全,信用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信用咨询、信用评价、商账追收等现代信用行业的业务分支还没有发展起来,影响了企业信用体系的整体效用。
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难度大。
目前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恶性竞争时有发生,如何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严格监督中介机构合法开展业务,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各类违法行为,如何对有以上行为记录的中介机构采取“不信任”等惩戒措施,是目前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工作建议
(一)完善企业信用监管立法。
加快一批信用法律法规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企业信用监管的基本构架和总体原则,提升法律层级,完善企业信用监管内容,提高法律震慑力。
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明确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归集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自己实践和探索出台一批地方信用法律法规,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征集、信息应用等相关工作纳入法律范畴,解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瓶颈。
(二)加快企业信用相关标准建设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相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应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基础,建立行业征信标准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实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用,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加大堆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
建立统一规范、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公司建设社会征信系统。
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信用需求,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库。
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四)进一步细化措施,推荐联合惩戒工作的开展
完善、细化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整合各部门“信息孤岛”,加快推进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通过绩效考核等方式,推进失信主体在企业融资、政府补助、工商注册登记等领域的应用,全方位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