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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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条) 1.刘文华 新合同条文精解与典型案例 1999 2.崔楚运 合同法 1998 3.梁慧星 民法总论 1998
本文读者也读过(4条) 1. 陈生桂.CHEN Sheng-gui 论合同法的精神[期刊论文]-枣庄学院学报2011,28(3) 2. 刘艳.赵勇峰 论私法自治原则[期刊论文]-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2) 3. 黄斌 电子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9 4. 刘思婷 敲诈勒索罪若干问题研究[学位论文]2008
(Gesetz ge2en dcn unlaut嗍Wenbewe曲以下简称
Guv)中,以概括条款的形式在第1条规定:“凡在商 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违背善良风俗者,可请求其不 作为和损害赔偿。”概括条款自颁布之日至今已有90 余年却只字未改,其功能随着市场竞争手段的变化 而不断扩充,被誉为主宰整部法律的“帝王规则” (Konigliche Nonn)‘∞,堪与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诚 信”条款相媲美∽。虽然,不受商标法等专门知识产 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但如果 这种使用违反效能竞争原则,具有坐享其成性质时,
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国1997年知识产权法典第713—2条规定:注册
商标权人享有正、反两方面的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 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有权禁止 他人未经许可撤换自己依法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 希腊1994年商标法第1 8条、第26条的规定,与法国完
全相同。 葡萄牙商标法规定,销售商或中间商摘除、覆盖、
改变商品来源说明,在商标状况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摘 除、覆盖、改变生产者用于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构成 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以使消费者产 生误解的方式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则构成应受刑事 处罚的商标不合法使用的行为。葡萄牙1995年工业产 权法第264条规定:若将属于他人之商品上的注册商 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再出售,造成使消费者误认商品来 源的后果,则对撤换商品者处以两年以下监禁或处以 罚金。西班牙1988年商标法第31条(3)也有类似规定。 芬兰商标法和瑞典商标法也规定,商标所有人或授权 使用人不得以使公众可能误解的方式使用商标.
2在选择对方当事人和决定合同内容方面,《合 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第 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 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 要约、承诺方式,就是为了保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 真实、自愿的前提下所达成的协议.根据该条规定, 合同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只有要约没有承 诺,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法》上述两条规定体现了 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和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
2001/10 总第234期
商业研究
文章编号:lOol—148x(2001)10-0168-02
论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On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in<contract law>
胡立心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管理系。山东青岛266033)
摘要:自愿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4私法自治”的精华.我国新的《合同法》关于遵循
(二)
一些国家不是从侵犯商标权的角度,而是从禁止 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待商标反向假冒的.它们把禁
万方数据
一————————兰
止商标反向假冒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德国199啤新商标法对原商标法作了大幅度修改,
扩大了商标法保护范围,但仍然没有明确禁止在商业 活动中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摘除或撤换商标的行为. 因此德国商标法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而早在1909年6月7日德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则G魄违到背补善充良保风护俗, 工为业反产不权正的当使竞用争。法商所标不反容向。假所冒以
就属于不正当竞争.德国法官依GUⅣ第1条宣判的判 例就有此类。例如在存在模仿导致原产地欺罔之与经 济竞争密切相关的特定事实时,就可以根据GUw第1 条予以制止。而是否违背善良风俗,是否使竞争对手
的原产地引起本可避免的欺罔,是判断模仿行为正当 性或公平性的主要根据o∞.根据GUW第l条的规定可 看出,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侧重点在于保护竞争者的 利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自愿原则的规定比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更全面、更具体,反映了我国民法与国际接轨的趋势。虽然,
我国新的《合同法》在形式上仍保留一些对自愿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但却是实质自愿原则的体现.
关键词:自愿原则;个体意志;形式自愿;实质自愿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一、自愿原则概述 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俗称“契约自由”原则,它 是民法体系中最古老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含义包括以 下内容:1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即订立或不订 立合同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别人无权非法干 涉;2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 和谁订立合同;3有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合同双 方当事人有权决定订立合同的方式,如当事人可以选 择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订立合同;4.有决 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可以约 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5.有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自愿原则即“契约自由”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崇 尚个体意志的产物.不可否认的是,它对推动资本主 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因为 如此,这一原则才能长期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随着法由注重个人利益 向注重社会利益的转变,自愿原则开始受到一定的限 制。也就是说。自愿原则的遵循和适用不再是任意和 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综观各国立法,都有一个通 例:自愿原则的遵循和适用都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和 他人利益为前提. 我国改革开放以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利益 和集体利益至高无上,反之个体利益却较少考虑.表 现在法制上,我国当时就没有民法.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民法体系开始建立起来,并相继颁布和实施了《民 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同时自愿原则在这 些法律中开始得到体现。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上述 法律上,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并不全面和具体,以致 该原则的遵循与适用受到过多限制.我国新的《合同 法》除了吸收国际上通行的法律制度以外。在自愿原 则的遵循和适用上比《经济合同法》更全面、更具体, 对该原则的限制性条款有了较大删减.这表明我国法 律对个人利益的态度有了较大转变,即由。忽视。变
为“重视”. 二、我国新的《合同法》体现自愿原则的具体规
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
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这条规定不仅体现了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 也是《合同法》关于自愿原则的概括表述.
综观《合同法》的内容,体现自愿原则的具体条 款还有很多。表现为:
(三)
“美国是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法合一 的。‘1∞”
美国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商标法》的有关
论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胡立心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管理系,山东,青岛,266033
商业研究 COMMERCIAL RESEARCH 2001(10)
日本、荷兰等国也将禁止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规 定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按照欧洲法院1 997年的判例,禁止撤换他人注册 商标也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欧共体《罗马条例》) 第36条中‘1¨。
另外,《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8) 中明文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给予保护”是“知 识权”的一项内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更是 在其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中,进一步列出了不 正当竞争的范围,其第(2)项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 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 为.”第(3)项规定:“特别禁止下列情况:(a)采用任 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 乱的一切行为;(b)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 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业活动的信誉的;(c)在经营 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 点、适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可以 看出,商标反向假冒的主要特征也为《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条款所涵盖, 因而在此它也被看作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被予以 禁止.
规定:禁止摘除商标,零售者(指销售者一引者注)
可以添加自己的商标但不能摘除生产者的商标。 澳大利亚1995年商标法第121条规定,如果商标
注册人和授权使用人在标贴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 装或容器上已明示禁止,则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或去除注册商标标识的一 部分;……(3)将其他商标使用在标贴注册商标的商 品上;(4)在标贴注册商标的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 任何可能有损于注册商标声誉的标注。但如果注册商 标所有人善意取得该商品并且不知道有禁止表示,则
1.在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方面,《合同法》第十 条规定了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以及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以外,当事人有权选 择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 三十七条规定了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 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或者采用了合同书形式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 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收稿日期:2000一ll一29
作者简介:万胡方立数心(据1963-),男,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讲师,质士,研究方向:经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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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这一法律模块作出禁止性规定. 意大利l 992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不允许以违反
法律的方式使用商标,特别是不允许以下列方式使用 商标:……(2)使公众产生误解,特别是引起对商品 的种类、特征、来源的误认;(3)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工业产权或其他排它性的权利.第l 2条明确规定:销 售商可以在供给他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但不允 许摘除生产商或供给他的商品的其他销售商的商标。 此条规定是与其民法典相通的,意大利民法典2572条
3.在决定合同效力方面,《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附 解除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 效期限或附终止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引用本文格式:胡立心 论自愿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期刊论文]-商业研究 2001(10)
英国以及大多数英联邦国家把禁止商标反向假冒 放在商标法之外的商标标记法(Trade Descrwk.baidu.comption Act) 中。英国的法院判例从1917年至今m,均把反向假冒 视同假冒,并加以制止。
我国的香港地区,原受英国殖民统治,许多法律 来源于英国。但商标法却例外,它早于英国两年(1 873 年)直接从欧陆国家引进了注册商标制度而一直实行 独立的商标保护制度。其修订至1991年的《商业标记 法例》第9条规定:无论以更换、增添或其他方式, 虚假标示自己出售的或加工的商品,均构成商标犯罪. 《商标法例》第32条规定:撤换他人所提供之商品上 的商标而后再出售,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