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现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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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市场: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期货市场产生与发展,存在着与现实需求的错位的问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发展状况,不断健全期货市场的内部结构及制度规范,深入推进期货市场。

§1中国期货市场品种

世界期货市场从产生到不断发展、完善,充分说明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品种创新,上市品种是期货市场永恒的动力。本部分对我国期货市场品种进行了探讨,以寻求最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策略选择。

1中国期货市场品种现状

我国现有的期货品种。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上海期货交易所:铜、铝、锌、黄金、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郑州商品交易所:菜子油、小麦、棉花、白砂糖、PTA、绿豆、早籼稻。

1.1中国期货市场品种特点

1现有期货交易品种太少。我国期货市场经过治理整顿,上市品种大幅减少。交易品种数量过少直接限制了中国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使大量的资金只集中在对几个期货品种的投资商,容易出现对市场的人为控制,使期货市场难以发挥本应起到的作用。

2我国期货品种遵循政府供给导向模式。表现为:⑴管理当局往往直接介入期货品种创新的过程,决定某种产品投入市场与否。⑵一些金融监管法规限制了期货品种创新的空间。供给导向的创新模式事实上使金融机构围于“除了监管者许可的业务,其它业务均不得开展”的被动局面。

3品种创新以吸纳型为主,原创型创新较少。目前我国上市的期货品种基本上是引进国外已有的品种,真正属于我国首次开发的期货品种较少。

1.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制度约束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和不健全。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于我国期货市场整顿时期,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较少。

1.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制度约束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和不健全。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于我国期货市场整顿时期,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较少。

2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机制繁琐复杂。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的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向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区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按照此路径,中间只要是有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于种种原因提出异议,这个品种的降生就要卡壳,面临暂时搁浅甚至夭折的命运。

3创新主体——期货交易所独立性不强,缺乏创新激励。在实践中,交易所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会员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力,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交易所的“行政层级”治理结构使其缺乏产品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

1.3期货品种创新滞后弊端

1遏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需求。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上市品种过少,不仅不能满足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而且容易积聚市场系统性风险—巨量资金相对集中在少数几个品种上,形成堆积效应,使个别品种不堪重负,造成市场过度投机。

2削弱了期货市场的自主创新。在严格的审批制下,行政审批程序冗长繁琐,新品种命运多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品种往往难于批准,这使得交易所在品种创新力一面的投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对交易所实行自主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久而久之,削弱和挫伤了交易所的自主创新意识。

3助长了期货市场的垄断地位。目前期货品种资源选择或期货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基本上由证监会来协调,且一个品种一般只确定一家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品种资源的分配力一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交易所对品种资源的平等开发权力,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的途径

2.1立法先行

为保障期货市场的规范运作,原有的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和规定,由于市场的发展而显得不合时宜,急需修订。例如现有法律在监管期货市场方面仅有一个《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急需制定《期货法》。立法当局和市场监管者应高度重视法律法规力一面的完善,立法原则是注重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同时,为今后发展留下一定空间,保证立法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2.2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品种上市机制

1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由期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学者以及行业协会的代表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拟上市品种设计

力一案。审批机构应该为常设机构,并定期召开审批会议。

1.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制度约束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和不健全。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于我国期货市场整顿时期,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较少。

2期货品种上市审批机制繁琐复杂。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的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向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区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按照此路径,中间只要是有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于种种原因提出异议,这个品种的降生就要卡壳,面临暂时搁浅甚至夭折的命运。

3创新主体——期货交易所独立性不强,缺乏创新激励。在实践中,交易所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会员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力,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交易所的“行政层级”治理结构使其缺乏产品创新的内在激励机制。

1.3期货品种创新滞后弊端

1遏制了期货市场的交易需求。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资源,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是依托于期货交易品种展开的。上市品种过少,不仅不能满足大多数行业规避风险的需求,而且容易积聚市场系统性风险—巨量资金相对集中在少数几个品种上,形成堆积效应,使个别品种不堪重负,造成市场过度投机。

2削弱了期货市场的自主创新。在严格的审批制下,行政审批程序冗长繁琐,新品种命运多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品种往往难于批准,这使得交易所在品种创新力一面的投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对交易所实行自主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久而久之,削弱和挫伤了交易所的自主创新意识。

3助长了期货市场的垄断地位。目前期货品种资源选择或期货品种上市地点的选择基本上由证监会来协调,且一个品种一般只确定一家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品种资源的分配力一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交易所对品种资源的平等开发权力,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

2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创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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