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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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有关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a)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b)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c)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3.1.2 大气环境功能的分区图(略)。
3.1.3 各大气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及环境质量见表1。
3.2 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总量限值
点源(t/a) Q允 46 566
3221 4486 16933
8492 410 5848 40000
低架源(t/a) Q允 12 141
806 1121 4234
2123 72 1086 9594
DB 35/323-1999
注:低架源指的是几何高度低于 30m 的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
表 3 各行政区烟尘排放量限值
总量控制区内点源(几何高度≥30m 排气筒)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限量由下式计算: Q=P×H2e ×10-6
式中:Q——允许排放速率发值,t.h-1;
P——点源排放控制系数,按表 5 查取;
He——排气筒有效高度,m。 He 计算方法按照 GB/T3840-91 中的原则计算。
表5 点源排放控制系数
单位:t.h-1 .㎡
DB 35/323-1999
厦门市地方标准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99-01-18 批准 1 范围
DB35/323-1999 代替 FDB/HJ 2313-89
1999-05-10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按污染源所在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类别,执行相 应级别的标准,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级别、最高允许排放量(或浓度)和基本要求。
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以及一般工业区、农村地 区。
马青路以南,海新路以东,芦澳路以西, 石油化工及冶金、建材基
角嵩路以北的海沧工业区。面积为 8.34 地
km2
环境质量
GB3095 一级
GB3095 二级 GB3095 三级
排放方式和级别
禁止新建、扩建污染 源。 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0.04 0.10
合计
578.69
—
注:1)烟尘允许排放总量以 PM10 控制。 2)低架源指的是几何高度低于 30m 的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
点源(t/a) Q允 18 220
1080 1477 5424
2880 50 471 11570
低架源(t/a) Q允 4 55
270 320 1356
720 13 118 2893
行政区
控制面积
环境质量标准
名称
(km2)Βιβλιοθήκη (mg/Nm3)彭浪屿
1.78
0.04
思明区
19.7 0.78
0.04 0.10
开元区
11.48 37.97
0.04 0.10
湖里区
58.21
0.10
杏林区
36.34 183.96
0.15 0.10
集美区
69.29 134.18
0.04 0.10
5 同安区
20
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总量控制区按行政区划分,用 A 值法计算各子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并按 P 值法确定各源的排放限量。
各行政区二氧化硫、烟尘年排放量限值,见表 2 和表 3,海沧投资区由于其特殊性单独给出二氧化
硫和烟尘的年排放总量限值,见表 4。
DB 35/323-1999
表 1 厦门市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及其环境质量
50
5.1
10.3
15
0.4
20
0.8
禁
30
1.8
排
40
3.3
50
5.1
15
0.5
0.9
15
20
0.8
1.7
20
甲苯、二
禁
60
30
2.2
4.5
40
30
甲苯
排
40
4.1
8.3
40
50
6.4
13.0
50
注:1)Ⅰ时段指1995年1月1日前建成的企业(包括未建成但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批准)。
0.5 0.8 禁 2.2 排 4.1 6.4
DB 35/323-1999
功能区类别 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系数(P) 烟尘排放控制系数(P)
一类区 2 3
二类区 9 9
3.3 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排放限值
烟 尘 浓 度,mg/Nm3
Ⅰ时段
Ⅱ时段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一类区
二类区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3840-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HJ14-199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3.1.1 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依据 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厦门市辖区内各 环境单元社会功能现状与发展趋势及其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将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三类。
200
250
350
禁排
200
注:1)Ⅰ时段指 199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 2)Ⅱ时段指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
三类区 300
3.4 工矿企业排放生产性粉尘,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生产性粉尘排放限值
三类区 15 15
林格曼黑度 (级) 1
表 4 海沧开发区污染物排放量限值
污染物
控制面积 (km2)
环境质量标准 (mg/Nm3)
点源(t/a) Q允
低架源(t/a) Q允
36.34 SO2
49
0.10 0.06
8213
2053
36.34
0.15
烟尘
2627
657
49
0.10
注:1)烟尘允许排放总量以 PM10 控制。 2)低架源指的是几何高度低于 30m 的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
类区
范围与面积
主导功能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面积为 居住、文教及风景区
36.16 km2。
坂头林场。面积为 61.09 km2。
水源保护区
同安大轮山、梅山景区。面积为
风景旅游区
2.98 km2。
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面积为 138.25 水源保护区
km2。
厦门市辖区内除一类和三类以外的区 域。面积为 1318.91 km2
DB 35/323-1999
2)Ⅱ时段指1995年1月1日起立项及建成投产的企业。 3)厦门本岛内在Ⅰ时段甲苯、二甲苯仍执行40 mg/Nm3。
4 基本要求 4.1 厦门本岛内不允许新建燃煤锅炉;新建的锅炉只能设一个烟囱,几何高度不小于30米;烟囱周围 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4.2 厦门本岛以及一类区不允许新建水泥厂或水泥粉磨站等。 4.3 低于15米高度的排气筒,视为无组织排放;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 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其浓度限值以及监控点按GB16297-1996有关规定执行。 4.4 厦门为酸雨控制区,凡锅炉、窑炉的燃料含硫量应低于1以下。 4.5 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工艺的企业,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国外水平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内及本 标准的规定。 4.6 本标准中3.3条和3.5条的建设日期(包括改、扩建)计算方法,均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的批准日期。 4.7 本标准中各污染物采样、监测按国家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执行。
适用区域
最高允许浓度(mg/Nm3)
第一类粉尘
第二类粉尘
一类区 二、三类区
禁排 100
禁排 50
注:1)生产性粉尘不分时段一律执行表中规定。 2)第一类粉尘指除水泥尘外的煤尘及其它不含有毒物质的一般性粉尘;第二类粉尘指玻璃棉、矿渣棉、铝化物 粉尘及含10%以上二氧化硅的其它粉尘。
3.5 一切企事业(包括制鞋工业)排放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浓度限值,
应符合表8标准。
表8 苯、甲苯、二甲苯排放限值
污染物 名称
排放浓度 (mg/Nm3)
Ⅰ时段
排放速率(kg/h)
排气筒高 度(m)
一级
二级
三级
排放浓度 (mg/Nm3)
Ⅱ时段
排放速率(kg/h)
排气筒
二级、
一级
高度(m)
三级
苯
17
15
0.4
0.7
20
0.8
1.4
禁
30
1.8
3.6
12
排
40
3.3
6.7
执行三级排放标准。
行政区 名称 彭浪屿 思明区
开元区 湖里区 杏林区
集美区
同安区 合计
表 2 各行政区 SO2 年排放总量限值
控制面积 (km2)
1.78 19.7 0.78 11.48 37.97 58.21 36.34 183.96 69.29 134.18
5 20 578.69
环境质量标准 (mg/Nm3) 0.02 0.02 0.06 0.02 0.06 0.06 0.10 0.06 0.02 0.06 0.02 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