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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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

作者:蔡晨熙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8年第03期

摘要:我国城市与农村发展呈现出不平衡式发展,城市建设各个方面对劳动力的需求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需求,使得许多农村年轻人走出农村,进城务工,当前许多农村都是只有留守儿童与老人。近年来留守儿童被侵害等事件让人们关注到其监护问题,本文从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与立法规定出发,从法律视角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進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留守儿童监护法律制度的建议,旨在通过本文研究引起立法对农村留守儿童关注,切实维护留守儿童权益。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人;监护制度

城市经济发展比农村更占优势,这也吸引了农村务工人员,留下未成年人在农村,其监护就成为了难题,不但生活上缺少照顾,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也有消极影响,同时还存在其他可能性侵害,以下本文对留守儿童监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与立法规定

(一)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现状

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一类特殊群体,主要指的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务工,未成年人在单亲环境中生活或者自己生活,或者与其他近亲属一起留在农村生活,而作为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对于我国当前大多数农村地区留守儿童来说,有的是自己留在家中独自生活或者与未成年兄弟姐妹一起生活,这都是无人监护的情况,这种情况实际上存在很多危险因素;还有的监护依靠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成为了新的监护人,但由于年龄、身体、经济等方面限制并不能很好的履行监护义务;还有的留守儿童被委托给其他家庭监护,例如寄养在亲友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对留守儿童并不能照顾妥当,同时还缺乏对他们的了解,无法关注留守儿童学习和心理感受,容易使留守儿童产生学习方面的困难和心理问题。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应当属于民事法律体系中监护制度,立法主要体现在民事立法《民法通则》中,但是2017年10月开始实行了新的《民法总则》,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应当按照新法。新法对未成年人监护做出了新的规定,规定了未成年人在无人监护时启动国家监护,这就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明了新的方向,但是民法总则仍然存在不足,包括国家监护如何启动、具体实施组织机构、细则等都不完善,缺乏可执行性。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但是很多农村家庭未成年人父母正处于中青年阶段,也是家中主要劳动力,承担着巨大经济压力,长期外出务工也成为了普遍选择,这种情况下就会造成无法对孩子履行监护义务。从法定监护人职责内容上,其对留守儿童从身体健康、生活、财产、管理教育方面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二)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不完全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是其近亲属、其他亲友等,虽然没有规范委托监护约定,但事实上已经构成委托监护。从委托监护人角度,上文也提到了各种原因下对留守儿童监护不全面,在监护职责方面也是存在缺憾的。

(三)立法对监护人资格限制过于严格

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做出来明确限制,指定了被监护人父母,只有在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才能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但是对于何种条件符合有监护能力,新出台的民法总则还是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而从现实情况来看,农村留守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是不具备这种监护能力的,也很少有主动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

三、完善留守儿童监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督促法定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义务

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法定职责角度都应当积极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要处理好工作与监护的关系,尤其是对年纪小的未成年子女,要照顾他们成长,还要关心他们心理健康,保护他们合法权益。为了让留守儿童法定监护人有这种责任意识,社会、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宣传,来督促大顶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义务。

(二)完善委托监护立法规定

结合上文所述,我国虽然新出台了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方面进行了更加完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不足,包括委托监护、国家监护相关内容缺乏实施细则指导,关于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追究与承担等,还要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改进,这样才能将现有立法更有效贯彻落实,才能切实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更全面保护。

(三)完善留守儿童国家监护制度

新实施的民法总则在监护方面明确了国家监护的方向可谓是立法重大进步,但是应当结合立法规定与现行新政管理体制在国家监护方面形成更完善制度,以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来看,最应当承担监护职责的就是村委会,但是村委会是组织不是个人,如何履行国家监护的义务更是一个难题,因此应当拓展思路,发挥公益机构、专业组织和人员等作用,建立起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王乙竹,贺连成.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问题及立法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5(06):214-228.

[2]韩嘉玲,张妍,王婷婷.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能力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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