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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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吉财农3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林下经济、林产品加工、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等林业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林业厅研究制定引导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四)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第五条省林业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出引导资金支出计划;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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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七)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利用林地、湿地、沙地和森林环境开展的种植、养殖项目。重点支持红松果材兼用林、榛子果林、核桃林、蓝莓、东北红豆杉、沙枣等特色经济林,五味子、天麻、甘草等森林中草药,木耳、香菇等食用菌,薇菜、蕨菜等山野菜,林木种苗花卉、芦苇等种植以及森林猪、森林鸡、珍稀禽类、貂、狍等野生动物驯养利用等项目;

(二)支持木材加工、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等林产品加工项目。重点支持实木家具、木门窗、地板、人造板等林木产品加工项目;森林食品、湿地食品、保健品、绿色有机功能产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森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有效推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产品升级换代、减少资源消耗、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带动林区职工、农民增收

致富的先进实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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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林业产业发展事项与项目。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项目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等方式。

第四章预算编制管理

第八条引导资金预算实行项目化管理。编制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

第九条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7月份启动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省林业厅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额度分配、重点项目安排建议等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林业厅提报的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四)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安排意见,进一步细化落实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报请省政府审定;

(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正式批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第十条编制引导资金预算时,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部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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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高于引导资金总额的30%。在具体使用时,省林业厅提出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结合全省林业产业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等因素,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在每年7月份发布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对象、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市(州)、县(市)林业部门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负责。

第十三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事项、项目外,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引导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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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机制,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增强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引导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要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

第十八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对“先建后补”项目,省财政厅可将部分资金预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省财政厅收回预拨资金。

第十九条省林业厅和市(州)、县(市)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引导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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