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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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免征税范围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 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 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费率
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计算方法是: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 浮动比率A)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
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
从经济角度讲,保险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 从管理学角度讲,保险是一种有效转移风险的手段。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10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 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 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12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 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对保险标的必
须具有保险利益。③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 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 称可保利益。
第55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 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 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 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 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 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 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 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五)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 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六)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 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 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
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
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
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
保险人①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②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 立保险合同。③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一)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 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 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 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车船税
基本指标:
1.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客车计税依据为排气量。
2. 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车辆(含电车)和摩托车按单辆收取车船税
3.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计税依据为整备质量;
4.新能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百度文库、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 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 征税。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 金。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 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 征车船税。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目录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
1.总则 2.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4.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5.保险期间 6.保险人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赔偿处理 9.保险费调整 10.合同变更和终止 11.争议处理 12.附则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
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 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 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一、保险法与保险原理 二、交强险、车辆商业险条款 三、交强险、车辆商业险实务 四、车辆保险录单实践总结
一、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 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 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 伤害保险业务。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 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 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共计
有责 110000元 10000元
2000元 122000元
无责 11000元 1000元 100元 12100元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
交强险与三者险区别:1、赔偿原则不同,三者险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交强 险无过错责任,2、交强险相比三者险责任范围更广。
交强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 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 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二、交强险、车辆商业险条款
(一)交强险 1、交强险条例
2、交强险条款
3、交强险费率
4、车船税
1.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 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以内予以赔 偿
交强险的特点:
强制性①条例立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
②监管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实施 监督管理。公安交管部门及农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 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社会公益性
①按照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②对责任范围之外的抢救费用给予垫付。
保障的广泛性
保险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 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 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 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 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费率
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计算方法是: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 浮动比率A)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
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
从经济角度讲,保险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从法律角度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 从管理学角度讲,保险是一种有效转移风险的手段。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10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 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 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 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 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12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 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对保险标的必
须具有保险利益。③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 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 称可保利益。
第55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 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 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 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 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 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 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 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五)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 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六)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 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 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
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
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
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
保险人①保险人须具备法定资格。②保险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订 立保险合同。③保险人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 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一)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 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 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 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车船税
基本指标:
1.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客车计税依据为排气量。
2. 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车辆(含电车)和摩托车按单辆收取车船税
3.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计税依据为整备质量;
4.新能源车辆包括纯电动汽百度文库、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 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 征税。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 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 金。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 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 征车船税。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 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目录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
1.总则 2.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 4.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5.保险期间 6.保险人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8.赔偿处理 9.保险费调整 10.合同变更和终止 11.争议处理 12.附则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
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
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 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 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一、保险法与保险原理 二、交强险、车辆商业险条款 三、交强险、车辆商业险实务 四、车辆保险录单实践总结
一、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 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 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 伤害保险业务。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 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 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共计
有责 110000元 10000元
2000元 122000元
无责 11000元 1000元 100元 12100元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
交强险与三者险区别:1、赔偿原则不同,三者险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交强 险无过错责任,2、交强险相比三者险责任范围更广。
交强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 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 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二、交强险、车辆商业险条款
(一)交强险 1、交强险条例
2、交强险条款
3、交强险费率
4、车船税
1.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 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以内予以赔 偿
交强险的特点:
强制性①条例立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
②监管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实施 监督管理。公安交管部门及农业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 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社会公益性
①按照不亏损不盈利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②对责任范围之外的抢救费用给予垫付。
保障的广泛性
保险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 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 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即合同实践中的要约与承诺。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