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
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1 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 办理程序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
(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
案;
(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 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驻桂部队设置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前必须先经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报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建筑设计平面图及其他有关材料后3 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1.3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八条“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第九条“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二)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2)、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并有当地常住户口。
(3)、在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诊所的,当具备下列条件:
(4)、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三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5)、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诊疗活动。
六、申请材料目录: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个体诊所(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书(内容:选址的依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单位的关系及提供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村卫生所(室)设置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
3、审核和审查:业务科室组织人员(2 人以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审查,签署意见。将材料呈局领导。(5 个工作日)
3、审批:局领导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发同意意见。材料交业务科室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材料归档。(5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3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2 个工作日。
卜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事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取费用。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
受理科室:县卫计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