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法人]浅析法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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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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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先从有机体说 来看 , 法 人是客观存 在的实体 , 所 以应 当和 自 然人 一样被赋予权 利义务主体 资格 , 这显然于 常理不和 , 按此
三、 人的本质与法人本质对 比分析法人本质 基于法人 的本质属 性和法人 的本质 的 区别 的重要性 以及
说 法 凡 是 客 观 存 在 的实 体 均 应 成 为 权 利 义 务主 体 , 而 现 实 显 然 难 以 比较 性 , 下 面将 法人 本质 和 本 质 属 性 的 区 分 与 理 解 和 人 的 不是如此 , 组织体说相较 于有机体说 更为全面 , 认 为 法 人 应 当 本质和 本质属性加 的区分 比较进 行对 比分析 。不 同的研究领域 成 为 权 利 义 务 主 体 。这 是 目前 学 界 比较 认 可 的 一 种 观 点 , 但 是 对人的定义各不相 同。 作为一个 人要具备哪些本质的属性 : 要能 仔 细 推 敲 可 以发 现 这 一 论 断 对 于 法 人 的本 质 是 什 么 也 并 未 清 够 使 用 语 言 、 具 有 复 杂 的社 会 组 织 与 科 技 发 展 , 还 有 其 他 的诸
到法 人 这 一主 体 的本 质 , 因 此 这 显 然 是 一 种 否认 法 人 这 一 社 会 论 自然 也 就 没 有 切 合 的定 义 , 那 么 法 人 的本 质 属 性 自然 也 无 从
主体 客观 存在 的 学 说 , 不 仅 不 承 认 法 人 应 当 具有 成 为 民事 主 体 谈 起 , 更 勿 论 本 质 属 性 和 本 质 的 区别 了 。所 以这 两 种 说 法 没 有 的 资格 , 甚 至都 不 承 认 法 人 的 客 观存 在 了 。 机 体 说和 组 织 体 说 ,但 分 析 其 学 说 可 以发 现 二 者 仍 有 其 局 限 ,

法人本质探究

法人本质探究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9期)法人本质探究林建伟一、有关法人本质的学说及其缺陷法人本质问题在整个法人理论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自18世纪以来,西方法学家较为关注此问题,但观点各异,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法人本质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由于否认法人作为实在主体存在,无法解释财团法人存在的事实,远不能适应当今法人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式微。

法人拟制说与法人实在说则长期对峙,争论不休,至今仍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大悬案。

而进一步分析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我们也不难发现它们也存在着重大缺陷。

(一)法人拟制说的理论基础即 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 ,如果说不是错误的,至少也是片面的。

法人拟制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不是自然人,因而不能当然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法律上的拟制。

在这里有一个基础,即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 。

笔者认为,尽管从形式上看,自然人都以当然的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各国立法上,但是研究发现,自然人并不是法律上当然的权利主体。

自然人是个生物学上的概念,本身并不具有社会性,只有当其进入社会领域才会被赋予某种身份。

事实上,自然人并非一开始就享有权利,具有法律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之所以能取得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的身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原始社会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权利,更无从谈起自然人的权利主体资格。

奴隶社会中奴隶是自然人但奴隶不占有生产资料,也不占有生活资料,对于奴隶主而言,奴隶不过是 会说话的工具 而已。

奴隶是自然人但不是权利主体,只有在整个自然人群体中占很小比例的奴隶主才是权利主体。

封建社会农民的境况比奴隶社会中奴隶的遭遇要好得多,农民虽然不占有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但已经可以占有一定的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尽管农民仍处于被压迫地位,但或多或少已经谋得了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重大进步。

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法人本质论文:试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摘要关于法人本质存在3种主要学说,通说认为法人实在说是法人本质的理论基础,然而,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逻辑判断,法人拟制说应当成为法人本质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实在说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关于法人的本质,在20世纪以前,一直是法学家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这是因为,法人的本质在各部门法上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民法上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刑法上涉及法人的犯罪能力的问题;在行政法上涉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独立人格问题等等。

尽管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分歧较大,但概括起来,主要有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3种。

一、关于法人本质的3种主要学说(一)法人拟制说法人拟制说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罗马注释法学派,后为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所倡。

该说以为,权利主体仅限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自然人,法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完全是由于依赖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学者们认为,这一学说承认了法人的拟制民事主体资格,并将团体的利益与其构成人员的利益予以区别,这是对法人制度的确立做出的积极贡献。

但它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民事主体,而法人由于没有意思表示能力,故只能依靠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同样也是由法律赋予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不存在谁拟制谁的问题。

(二)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是从实证的角度不承认法人存在的一种学说。

该说不承认法人有独立存在的人格,认为法人仅是假设的主体,是多数个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

这一学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受益主体说、管理者主体说。

1.目的财产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布林兹(brinz)。

该学说认为,凡财产都是有归属的,有的财产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这种财产是有主体的,而有的财产属于特定的目的。

这种财产便是无主体的,法人的本质只不过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由大多数自然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这个自然人所有了,所以法律便拟制出一个权利主体。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第六章-法人讲解ppt课件
类。
1.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二者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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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基础不同。如前述。 (2) 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 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社 员; 财团法人没有社员,设立人自 然没有成为财团法人成员的条件。 (3) 设立行为的性质不同。 社 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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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 单方行为,且可以遗嘱为设立行为。
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 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
法人是团体,须由一定的机构 来实施内部管理和对外活动。
社团法人的机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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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机关。即社团法人意思的 形成机关。典型如公司的“股东 会” 、“股东大会” 。
执行机关。是法人意思的执行 机关。也叫“代表机关” 。如公司 的董事会。非公司的社团法人的最 高业务负责人或者机构。如厂长。
一、法人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法人制度是资本主义时期市场 经济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该制度有了新的内涵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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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 受生产力水平限制, 没有大规模的 生产、经营组织,无从产生法人的 概念和制度。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 发展, 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和 经营不仅需要集聚大量的资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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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营利性法人。 2.公益性法人。 以公益事业为
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性法人。
包括学术、慈善、宗教等团体 法人。
3.中间法人。即难以归入营利 性或者公益性法人中的法人,如商 会、工会等。或称“共益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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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但是为成员的共同利益。 (四)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依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的分
1.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法人成立,其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同时取得,在法人存续期间始 终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则始于 出生, 终于死亡,其行为能力受到

浅析法人的本质

浅析法人的本质

浅析法人的本质一、拟制说、否定说和实在说的法理及现实分析法人拟制说,顾名思义指的是将法人拟制为自然人使其具有因法律上的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可以看到拟制说的观点主要有两个层面,第一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第二,法人与自然人在人格、财产和责任上有具有重大的区别。

通过对拟制说主要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学说背后的时代局限性。

拟制说没有解释为何不能给予法人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资格,自然也就没有涉及到法人的本质。

拟制说的权利义务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论述已没有现实意义,但作为对法人本质的探索,法人拟制说也有其积极意义,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包括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承担独立的责任等,这在法人拟制说中是做了分析的。

法人否定说是否认法人这一主体的存在,其学说主要观点在于法人作为整体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法人的财产及日常运作、管理都是其背后的自然人的活动,法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由法人的成员创造和表达,因此赋予其权利义务主体资格没有意义。

通过推敲不难发现其学说架构也没有涉及到法人本质,其相较于拟制说具有一定进步,但是只分析构成部分也未能剖析到法人这一主体的本质,因此这显然是一种否认法人这一社会主体客观存在的学说,不仅不承认法人应当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甚至都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了。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具体的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但分析其学说可以发现二者仍有其局限,首先从有机体说来看,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所以应当和自然人一样被赋予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这显然于常理不和,按此说法凡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均应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现实显然不是如此,组织体说相较于有机体说更为全面,认为法人应当成为权利义务主体。

这是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的一种观点,但是仔细推敲可以发现这一论断对于法人的本质是什么也并未清楚表达,可见其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来源尚未揭露法人本质。

二、本质与本质属性角度对法人本质的解读法人本质问题学说的发展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论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能力

论法人的本质及其责任能力

法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团体,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的拟人化实体,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法律上,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能力。

法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

法人的责任能力与其财产状况密切相关。

法人的财产是法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来源。

如果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法人的责任能力就会受到限制。

总之,法人作为法律上的拟人化实体,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

法人的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能力,与其财产状况密切相关。

在法律上,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浅谈法人制度的本质

浅论法人制度的本质摘要:关于法人的本质,从来有各种主张。

至今,有关法人的本质主要集中在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对立。

当代,两种学说并存,以致于不同的国家采纳不同的学说,两者各有利弊,本文着重对两种学说进行探究,以期能够在这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上有所建树。

关键词:法人本质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前言法人(Juristische Person)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社团”(associate),形成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自然人作为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几乎没有任何障碍。

自然人普遍地、当然地具有自己的意愿,并按自己的意愿来行动。

19世纪初期,受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认为,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之法律人格,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是自然法,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伦理上的生物意义的人,唯一并天赋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

回归到法人来说,在这里,与其说是在对法人的本质争论不休的话,还不如说是在争论法人的本体到底是什么?法人到底具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转变似乎使问题更清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

在此,笔者试图从法人的本体,即或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这个角度来谈谈法人的本质。

法人本质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二、法人制度的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生存等社会生活之需要。

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共同的目的而决定从事某项事业时,应考虑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

首先考虑的是成立合伙,合伙虽为一种契约,但民法上对于已成立的合伙赋予其团体性。

然法律上虽赋予合伙以团体性,但合伙还是在某些方面表现出很强的任人合性,与个别自然人的财产、信用等挂钩,仍未脱离个人主义的色彩。

例如,一般情况下都是相对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之间成立合伙,以及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的债务的时候,各合伙人对不足部分负连带责任。

我们需要更加普遍地,使广大民众都可以参与的组织体来弥补合伙的缺陷。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3篇)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3篇)

第1篇一、引言法人,是指具有独立人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法人的本质特征是其独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文将从法人的定义、独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对法人的本质特征进行简要阐述。

二、法人的定义法人,是指具有独立人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在我国,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如公司、合作社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如学校、医院等;特别法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

三、法人的独立人格1. 独立人格的概念法人的独立人格是指法人作为一个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成员的个人行为不影响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独立人格是其本质特征之一。

2. 独立人格的表现形式(1)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法人可以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享有独立的诉讼权。

法人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独立承担诉讼费用。

(3)法人享有独立的权利能力。

法人可以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债务、享有债权等。

(4)法人享有独立的义务能力。

法人可以独立履行合同、承担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等。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成立目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2. 民事权利能力的表现形式(1)法人可以签订合同。

法人可以与他人签订合同,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

(2)法人可以享有债权。

法人可以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享有债权。

(3)法人可以承担债务。

法人可以与他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承担债务。

(4)法人可以享有知识产权。

法人可以独立享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法人本质学说辨析

法人本质学说辨析

法人本质学说辨析法学创造法律人格概念,从而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范畴。

现代民法有两类主体角色,即法人与自然人,二者都是享有民法权利、负有民法义务的主体。

《德国民法典》立法首创使用“法人”的概念,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法上,法人被认为具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权利能力上具有独立性{1}。

法人的权利能力以及通过运用这种能力担当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虽然与成员利益有关,但是并非可转化为成员自身的权利能力或权利义务,而是独立于成员之外,归属于法人自身。

拉德布鲁赫指出,法人现象一经产生即引发一个法哲学争议:“即这种法人的人格是否根据法律而产生、拟制或先已存在,它们是否只有法律上的现实,它们仅相对于法律存在或不依法律存在?进一步说,此处便产生一个问题,即,如果法律的确严格地将团体的权利和成员的权利区分开来,那么团体的利益是否要完全地融在其成员的利益之中,这种法律是否也不过是因技术上的理由而区分……也就是说,团体的这种独立权利是否可以用来保护独立的团体利益?”这一争议即为关于法人本质的分歧。

在学理上,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对立。

一、法人拟制说19世纪初期的德国,康德哲学的个人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

受到康德思想影响的法学家们,因此在法律上主张唯个人论,认为仅仅只有伦理上自由的人,才具有而且当然具有尊严的法律人格。

法律上的权利,其基础是自然法上的“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

伦理的或生物意义上的人是唯一赋有自由意志的实体,因此唯一并天赋地能够取得这种权利。

19世纪末之前的主要德国法学家都遵循了康德思想的主体路线。

萨维尼是主要代表。

他同意承认法人概念,但是坚持要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属性从根本上区分开来。

他仅仅把自然人看成是真正的主体,认为自然人是权利义务的当然主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

基于这个立场,他认为团体人格,并不是基于法人的本质产生的,而是为法律所拟制的,即法人成为主体,取得人格,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拟制的结果,是“纯粹的拟制物”,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初探

法人的本质初探

法人的本质初探【摘要】法人作为法律主体存在已经有数百年的时间,但法律界对法人本质的认识却不尽相同,以耶林、萨维尼、祁克为代表的著名学者纷纷创立了自己的学说,主要有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这些学说各有特色,有的时至今日都有很强的生命力。

但法人与作为天然法律主体的自然人相比,在本质上究竟有何共性值得探讨。

【关键词】自然人;法人本质;准法人;法律主体;社会意志一、问题的提出世界上多数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法律上都认同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对于自然人成为法律主体基本上都认为顺理成章,但对法人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原因的争论却从未停息,但甚至到目前为止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法人的本质问题的争论。

尽管各国在立法中都采取了这样或者那样的立场,最终使得相应观点有了作为国家权威的法律的支持而底气大增,但是理论上的探讨永远不会也不应该停止。

只有“百家争鸣”才有可能更好地推动更完善的法理基础对法律的支撑。

二、关于法人本质现有主要观点的对比分析从法人作为法律主体登上历史舞台开始,形形色色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被学者陆续提出,我国的法理界主流观点认为,这些理论主要被归为三类:法人否认说、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否认说是“只承认作为法人内在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法人财产的独立存在,而根本否认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种学说”。

[1]该学说有具体分为目的财产说,收益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等。

法人拟制说的核心观点是“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不过是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

[2]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所承认的客观存在并独立于其成员的主体,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法人实实在在地享受和承担。

”[3]从法人否认说的主要内容来看,其观点并没有回答法人的本质问题,只是否认了法人在现实空间和法律空间的存在,在此前提下继续讨论的问题应该不再属于法人本质的范畴,本文不再展开。

法人拟制说法人现实空间的实体存在,但承认其在法律层面的主体资格,并得出结论“法人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所拟制之人”[4]法人拟制说在当今世界拥有广阔市场,如德国和日本等法律强国就将该学说作为法理基础融入具体的法律中去。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

论法人的本质法人是指在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

由于大陆法系有公法私法之分,相应的法人也有公法人和私法人之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一含义实际上就既包括了私法人,也包括了公法人,还包括了人的联合体与为一定目的而筹集的财产组织体。

所谓“法人的本质”也就是指法律为什么会将法人规定得像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的内在根本属性,是其区别于它物的特殊要素。

自法人这一概念诞生以来,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论便从未休止过。

这一问题在19世纪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有德国学者曾指出,“在整个19世纪,没有一个问题像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这样使德国民法界投入这那么多精力,而且到《德国民法典》颁布时这个争论还没有必要终结。

”关于法人的本质,至今大概形成了三种学说:一、法人拟制说,该学说是最早论及法人本质的学说,也是对英美法系影响最大的学说,它深受罗马法的法律思想影响,为注释法学派所倡导,其集大成者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

拟制说认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只不过是出于需要,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其只存在于法律世界,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

后来巴特鲁斯等注释法学家又再次强调,“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构成法人的本体是现实中没有和架空的东西,是以法律的力量把它拟制为实在的东西。

法律拟制是一种强制的、人为的设计。

由此可以看出,该学说遵循罗马法“非自然人者无人格”的观念。

法人拟制说有其特殊的背景:其一,近代民法思想以对个人人格的尊重作为最高指导目标;其二,出于对封建社会的痛恨而反对存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

法人拟制说长期处于通说地位,并为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接受。

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

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

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咱今儿个就来唠唠法人本质的三种学说,这事儿说起来可有意思了。

想想吧,法人这个词儿听着就挺正式,挺有距离感的,但其实呢,它就像我们生活中的一个老朋友,离我们不远。

第一种学说,咱们管它叫“拟制说”,这名字听着像是个化妆品的牌子,其实它是说法人就像一个被我们硬生生给捏出来的人儿。

想想你小时候玩泥巴,捏个小人儿出来,那小人儿虽然没有生命,但你给它穿上衣服,给他起个名字,它就有了自己的身份。

法人也是这样,法律把它捏出来,给它赋予了人格,它就能像人一样做事儿了。

我还记得小时候,咱家门口有个老木匠,他能把一块木头雕成一个栩栩如生的小木偶。

老木匠说:“这木头虽然没有生命,但它有了自己的故事。

”法人也是这样,法律就是那个老木匠,把没有生命的组织给它雕刻出一个身份来。

第二种学说,叫“现实说”,这名字就很实在了,像是说“咱不装了,法人就是个真实存在的东西”。

这学说认为,法人不是我们捏出来的,它就是个活生生的实体,就像你家那盆花,虽然它不会说话,但它确实存在,有自己的生命周期。

记得有一回,我去朋友家串门,看到他养了一只大乌龟,活了好几十年了。

这乌龟虽然不会说话,但它有自己的生活规律,吃喝拉撒睡都跟人差不多。

法人也是这样,它有自己的运作规律,自己的成长和衰落。

第三种学说,叫“折中说”,这名字听着像是在调和矛盾,其实它就是把前两种学说给折腾到一块儿了。

想想吧,就像你去饭馆点菜,有的人喜欢清淡,有的人喜欢重口味,折中说就是厨师给你们调配出一个折中口味的菜来。

我有个朋友开饭馆,他说:“客人嘛,口味各异,有的人爱吃辣,有的人爱吃甜,我得把这两者糅合在一起,做出个不偏不倚的味道来。

”法人也是一样,它既是我们法律捏出来的,也是个真实存在的实体,这两种特性都得兼顾。

这三种学说听着挺抽象,但其实挺有意思的。

就像咱村里那几个老头儿,每天坐在大树下聊天,有的说这人间事儿都是假的,有的说都是真的,还有的说嘛,假假真真,真真假假。

第六章 法人

第六章  法人

6.9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3、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注销前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 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1)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商同人民政府, 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部门、计委、审计、 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 组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2)自主清算:由股东或主管机关确定清算组织的人选; 清算组织的功能:了解业务和资产清理。具体包括:了 结公司内外事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处理和移交剩余 财产等。 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 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行为,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 动。为清算法人。
6.2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划分
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 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可以 按所有制、组织形式作不同的划分 2、机关法人:国家机关在参加民事活动时以法人身份出 现。无须进行法人登记 3、事业单位法人:以公益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新闻等事业的法人。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事 业法人的企业化问题) 4、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组成,为实现会员共 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 5、基金会法人:由社会团体或个人自愿捐赠一定的财产, 用以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而成立的法人。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登记
6.3法人的成立和设立
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1、机关法人—— 依照行政命令设立,特许设立 2、事业单位法人 a.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 特许设立 b.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审查同意后登记—— 核准主义 3、社会团体法人 a.工青妇等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特许主义 b.学会等需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核准主义 4、企业法人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准则主义 b.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须报经批准的—— 核准主义 5、其他非公司法人—— 核准主义

法人专题知识讲座

法人专题知识讲座

基金会法人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队和其他组织 以及个人自愿捐赠旳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 推动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 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旳民间非营利性组 织。
其财产起源于社会捐赠 基金会法人没有会员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队法人旳区别
性质不同 财产或经费起源不同 设置程序不同
法人机关构成
法人旳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旳执行 机关,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设置命 令所要求旳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关所决定 旳事项,其主要责任人为法人旳法定代表 人,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旳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旳 行为进行监督检验旳机关。
法人旳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旳 要求,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旳责任人。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旳区别
独立旳组织:法人旳民事主体资格与构成 法人旳自然人旳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 旳;法人旳组织无需依托其他组织或单位 而独立存在。
独立旳财产 独立旳责任
2、法人旳本质
法人拟制说:以为权利主体以具有自由意思旳自 然人为限,法人只是国家在法律上以人为旳方式 及特殊旳方式,使其成为财产权旳主体。
– 法人旳成立属于法律行为
两者旳要件不同
– 法人旳设置并不当然造成法人旳成立
两者旳效力不同
– 在设置阶段,不具有法人资格。 – 法人成立后,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设置旳原则
自由设置主义,也称放任主义 特许设置主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
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旳) 行政许可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队法人依法需要
1、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旳,独立从 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旳法人 –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旳旳法人 – 企业法人必须具有归其全部旳独立财产 – 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旳法人

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

问:法人的本质是什么?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

关于法人的本质,理论界大概有三种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
法人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拟制的结果,其实体基础是人为创造的组织,法人主体只是这种技术的法律表现。

(二)法人实在说
法人实在说认为团体和个人一样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团体也具有思维能力,能够
认识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性文化的发展规律。

团体为个人状态所不能取代,不
仅在法律领域是实际存在的,在现实生活也是实际存在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
有近似甚至超越个人的实体价值。

立法必须赋予这种个人组合或财产组合以主体地位,才能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

(三)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民法的主体,法人没有独立存在的人格,法
人不是民法主体,始终坚持民法主体的一元化。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

法人的本质以及内部结构【摘要】公司法人的本质的演变与法人制度的演变存在着互动的关系。

弄清法人本质,有利于理解法人制度的设计,我国应借鉴国际上主流的做法,纠正公司制度中的现有缺陷,进而确立系统的公司法人制度。

【关键词】法人实在说;法人本质;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一、法人的本质及其学说法人为什么是“人主体”?这是法人的本质问题。

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说法: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

法人拟制说起源于欧洲,最早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提出,其观点认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仅仅以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为限,团体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法人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全因法律所拟制。

法人否认说不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认为不存在团体性的人格。

此说又分为目的财产说(认为法人并不具有独立人格,只不过是为了特定目的存在的“目的财产”)、受益人主体说(认为法人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是法人而是受益人)、管理人主体说(认为法人的人格实际是管理财产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只有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真正主体)。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

此说又分为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

前者认为,法人也有自己的团体意思,也是社会有机体,法律赋予该有机体独立的法律人格,使之成为法人。

后者认为,法人并非社会有机体,而是区别于其成员个人意思和利益的组织体。

二、法人实在说之前的法人本质学说法人否认说出现的最早,那是在中世纪及其以前的通说。

法人否认说认定主体资格是利益的最终享有者。

那时法人的力量还很虚弱,需要凭借其背后的参与者的个人力量。

那是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所以,在商法中,最早出现的商主体是商个人。

也就是自然人参与商业活动。

在当时,除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受到海商法的调整,在身份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外,其他商人,是以个体、家庭,还是以无限责任公司以及合伙人身份出现。

所以在那时虽有法人,团体的初步概念,但仅仅是个外壳,而没有什么实际内涵。

浅论法人的本质

浅论法人的本质
二、 对法 人本 质 主要学 说的 扬弃
( 一) 法人 拟制说
思 能力 , 所 做 的意思表 示 也是参 与人 借其 名义表 达 出来 。 4 . 法 人没 有行 为能力 。 法 人参 与法 律活动 , 必 须 由根据 一定
规则任命一个或数个 自然人来代表。他们之间并不是一体的关
法 人拟制 说受到 康德和 黑格 尔的影 响, 一般 都坚持法 人 的主 系 , 而 是 代理 与被代 理 的关系 。
法人 的存在 形 式及其 活动 方式进 行抽 象概括 , 在 满足现 实的需要 , 又在可 能发 生 的错 误倾 向 中寻求 平衡 。 关键 词 法人本 质 团体人 格 拟制 说 实在说 否认说 作者 简介 : 黄 炎培 , 洛 阳市科 学技 术协 会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 2 9
赋 予 市 民主体 资格 , 使 市 民具有 了人格 与 身份 的双 重意义 。 到了
2 . 法人不具有人格属性和身份属性。自 然人的基础是有血、
古罗 马 时代 , 古 罗马法 创制 了法律 人格 , 人格 成为 一种 身份 和地 有肉、 有思维、 有感情的单个生物人, 具有生命等人格属性以及亲

法人( 团体 人格 ) 概 念 的发展
是基本 价值 性 的主体 。 总 的来说 , 法人 拟制 说严格 区 分 了法 人和 自然人 , 团体 的主 体地位 是基 于生活 的需 要 而为法所 赋 予 , 这 实 际上是 法律主 体与伦 理人紧 密结合 的体现 , 是个人 主义对 经济 功
学 者们对法 人 的定义有 很多种 , 对法人 不 同的定义反 映 出对 法 人本 质 不同 的认 识 和价值 判 断。但 总的来 讲 , 法人 中共 通 的、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

法人本质的回顾和反思一、法人的基本情况(一)法人的概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从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角度来说。

我们讨论的法人本质就是从这一层次来讲的。

实际上法人的概念有两种,上述就是其一,另外一种就是从制度层面来讲的。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人是指有关法人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这是我们讨论法人本质时经常涉及到的,这里提示一下。

(二)历史沿革现在我们说到有关法律概念常常是在罗马法中寻找渊源。

实际上,罗马法并无法人的名称。

该名称是注释法学派在总结概括罗马法的基础上提出的。

①但是罗马时期,法人制度已经产生。

起初,罗马法上只有universitas一词,具有团体的含义,可指宗教团体、士兵团体、丧葬团体,但都不享有人格。

这些团体不能看作是法人。

共和国晚期,开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社团的起源。

公元3世纪以后,承认神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取得债权,承担债务,其构成基础为财产而非人,这是财团的萌芽。

②共和国末叶,罗马法学家阿尔费努斯·瓦鲁斯(Alfenus.Varnus)对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不同作了区分。

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Ulpianus)也指出:“在一个团体中,其成员的变更并不影响团体的存在,因为团体的债务并不是各个成员的债务,团体的权利也不是各个成员的权利。

”他们虽未提出“法人”这一术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不可能对法人制度作出全面的论述,但从客观需要出发,提出抽象人格的理论,扩大了人格的概念,把权利直接赋予法律拟制的人,从而简化了自然人的法律关系,适应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罗马法的一大创造。

③尽管罗马法法人制度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内容和理论作为近代法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立法上第一次采用“法人”这一用语,最早是德国民法典。

探究法人的本质

探究法人的本质

探究法人的本质传统的说法一直认为,关于法人的本质,法学史上曾有三种观点: 否认说、拟制说和实在说 ,主要代表人物分别有耶林、萨维尼和祁克。

国内学术界一般否定否认说和拟制说 ,同意法人实有,但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实在说的一些具体说法。

然而,细读三家论述,可以发现,它们的分歧所在只是法人人格的有无,其实就是法人的有无。

三种观点中没有一种探讨了法人的本质,甚至可以说没有一种真正涉及了这个问题。

它们的争论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

《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著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一书,介绍了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 在讨论我国法人的实质时,有人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 ( 1)我国法人制度是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根据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水平而建立的; ( 2)我国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具有独立活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经济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 ( 3)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 4)法人是一定的人的集体。

①需要指出,其中( 1)、( 3)两条分别是关于我国法人制度和法人的权利主体资格的观点,不是关于法人本质的观点; ( 2)、( 4)两条在形式上分别是对我国法人和法人的定义,而我国法人和法人也是与法人本质不同的概念。

根据形式逻辑,定义应采用被定义概念= 属+ 种差的公式,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

如: 人是能制造工具的动物。

其中, 动物是属概念; 能制造工具是种差 ,也就是本质属性。

事物的本质属性和事物的本质是有区别的。

上述对人的定义所揭示的是人的本质属性之一能制造工具,不是人的本质。

马克思指出: 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② 因此,即使是对法人的正确的定义,也只能揭示法人的本质属性,不能抽象出法人的本质。

换句话说,也只回答了法人是什么 ,即法人应归入哪一类事物(属概念) ,与这一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种概念)有什么区别; 而没有回答法人的本质是什么 ,即法人的本质应归入哪一类事物,与这一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什么区别。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

简述法人的本质特征《嘿,聊聊法人的本质特征呗》咱今儿个就来好好唠唠法人的本质特征。

你说这法人啊,听起来好像挺高大上,其实说白了,它就是个“有身份的组织”。

那它到底有啥特别的呢?首先,它得是个独立的存在。

就好比一个人,能自己说了算,自己做决定。

法人也有自己的个性和想法,自己去闯世界。

然后呢,法人有自己的财产,就像是有自己的小金库一样。

你想啊,一个人要是没点钱,那干啥都不硬气,法人也一样。

有了财产,它才能去开展各种活动,去赚钱、去投资、去发展壮大。

这财产可都是法人自己的,别人可不能随便乱动。

咱再说说法人有权利和义务这点。

这就跟咱人一样,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得承担义务。

法人有权利去和别人做生意、签合同,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按时交税啥的。

要是法人乱来,那也得受到惩罚,法律面前可不认啥组织不组织的,一视同仁。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法人能经久不衰啊。

不像咱人,活个几十年就算长寿了。

法人可以一直活下去,哪怕最初创办它的人都没了,它还能继续存在。

这可真是“铁打的法人,流水的人”。

我给你举个例子吧,就说那些大公司,那就是典型的法人。

它们自己决策、自己赚钱、自己纳税,还能一代代传承下去。

一个公司要是经营得好,那说不定能存在个几百年呢!总之啊,法人就是个挺神奇的存在。

它不是人,但又跟人有那么点相似,有自己的性格、财产、权利和义务。

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推动着各行各业的发展。

你要是还不理解,那就想象一下法人是个超级大组织,有自己的想法和行动能力,能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尽情表演。

是不是感觉挺有意思的?原来那些看似遥不可及的法律概念,其实也没那么难懂嘛!所以啊,咱平时多了解了解这些,说不定啥时候就能用得上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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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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