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合格的参考标准

入职体检合格的参考标准
入职体检合格的参考标准

入职体检合格的参考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

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

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

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

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

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

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

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

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

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附件3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一、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和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分区布局

体检中心质量控制标准

体检中心质量控制标准 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规健康体检工作,对健康体检工作质量进行科学、正确的评估,提高我市健康体检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 一、资源配置(必备条件) 1、场地及建筑 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员结构及资质 (1)至少有2名科或外科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主检工作。 (2)每个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3)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师必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医师书,并在当地卫生局注册;医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书及相关的上岗证书;护士具有有效的执业证书。(4)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5)至少具有1名健康管理师。 3、专业设置 至少设有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超声科、放射科、检验科及心电图检查室。 4、执业许可: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体检”执业许可。 二、质控管理 1、有健全的健康体检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标准操作规程等,并装订成册。 2、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处理各种纠纷、投诉、缺陷。 3、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定期对健康体检过程中的医疗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召开质控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并有记录。 4、及时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并有记录。 5、建立漏诊、误诊登记,及时采取补治措施进行相应补救,并有记录。 6、建立单位、科间和个人反馈意见登记,并及时处理,反馈意见及处理意见记录真实。 三、服务体系 1、体检套餐设置合理,体检项目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物价标准执行。 2、设有体检中心布局图、体检流程图、健康宣教容等,方便受检者进行体检。

体检中心建设标准

体检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次医疗保健需求,促进我市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体检中心的建设和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体检中心是指通过医学检查手段对受检者进行系统检查并对其健康状况做出综合评价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开展非法定体检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新建(含扩建)的各类独立设置的体检机构执业登记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交通便利、环境安静,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六条应由体检部、检验部、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部门构成。 第七条建筑面积必须大于3000平方米。 第八条必须设置:各科检查室(内科、外科、妇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等)、主检室、放射科、超声室、心电图室、电测听室、肺功能室、骨密度室、标本采集处、检验科、档案室、餐厅、更衣室、盥洗室。 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侯检处、心理咨询室。 第九条体检用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体检用房应独立分室、流程合理。每一检查室净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眼科应另设专用暗室; 二、利用走廊候检的,其净宽不应小于3米; 三、体检区域宜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并配置规

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第十条放射科由摄片室、观片室、存片室等组成,摄片室、钼靶室宜设控制室。摄片室、钼靶室的墙体、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规范,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当检查室设置为多人同时使用时,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并必须有隔断设施。 第十二条检验科应有标本采集处,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品室(柜),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每一检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第十三条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 三、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四、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所有材料(包括家具用材),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备餐消毒、厕所污洗等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十四条污水排放、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器械设备见附录) 第十六条体检中心必须配备抢救器材和药品,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医院建立绿色通道。

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

附件4 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健康体检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健康体检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健康体检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保障健康体检服务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原则上不开展临床治疗工作(急救抢救除外)。 (三)健康体检中心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置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 (四)应当参与各级健康体检质控中心的各项活动,并接受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中心开展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质量、安全、服务、技术、财务、治安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二、质量管理 健康体检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 (二)应当建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制定质量目标,并根据目标要求定期检查。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质量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三)应当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培训、执行、分析及改进记录。 (四)健康体检各项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健康体检至少应当包括健康问卷、临床科室检查、实验室检查、辅助仪器检查内容。健康体检项目宜分为基础体检项目和备选体检项目,受检者可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在医生专业指导下选择适宜的体检项目。 (六)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完整,规范使用医学术语,

体检中心护理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体检中心护理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科室总分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项检查内容分值评分细规扣分目 护1、衣帽整齐,挂牌上岗。2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每人次扣1分。 士 2、发不过肩、不留指甲、不染指(趾)甲、不带首饰。2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素 3、工作区内做到四轻。5分违反一次扣1分。 质 14 4、礼仪规范:包括接待新体检者、交接班、回答体检者5分不符合礼仪规范一次扣2分,严重违 分反一次扣完5分。 及他人的咨询、迎送体检者,催款等。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按时参5分发现一人迟到或早退或不参加业务 劳加科内及护理部会议和学习。需要请假提前递交请假申 学习扣1分 动请。 纪2、上班时间不接打私人电话、不干私活、不打游戏,不5分一人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律带家属值班及会客。 15 3、上班时间不脱岗,不串岗,手机必须设为“振动”或5分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分 “静音”,操作时严禁接打电话。 1、流程合理,有便民服务措施。导诊员服务热情、周到,5分现场抽查,一项不合格扣1分。 解释耐心。对70岁以上的老人主动予以照顾、必要时优 先安排体检。 2、每月满意度调查在95%以上,尽量做到无投诉。5分满意度<95%,每下降1%扣1分。 3、熟练掌握各种体检套餐项目及适应人群,掌握各项体8分访谈护士,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 检须知并做好异常结果登记。为止。 4、认真做好体检前准备:诊疗用物及器械准备齐全,位8分物品这边不齐全一处扣1分,放置、 质清点、维护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置固定。建立贵重仪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定期保 量无记录扣1分/次。 养、维修有记录。 安 5、熟练掌握静脉采血技术,并讲解所有采集标本的相关10 查现场访谈体检人员,一项不合要求 全扣1分。 注意事项,缓解体检人员的压力与情绪紧张。分 管 6、体检报告管理规范,按要求正确录入相关体检信息。5分查资料,不合要求全扣。 理 7、体检人员体检或领取报告时,凭身份证领取并登记。5分查现场,不合要求全扣。 71 8、对体检结果中发现的重大问和需要复查的体检人员专5分查看随访记录本,漏访一人扣2分。 分 人电话回访,及时通知来院会诊或复查。 9、设意见簿,定时收集意见,及时给予解决,并有改进5分查现场和记录,一项不合要求扣2分。 措施。 10、严格执行患者身份识别制度,有姓名、手机号码、5分查现场,查体检人员,一项不合要求 年龄等身份识别。 扣2分。 1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用物清洗、消毒、保持、5分查现场和记录,一项不合要求扣2分。 检测符合要求,医疗垃圾处理符合规定,发现传染病患 者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附件3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健康体检中心就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与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与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与健康隐患。 一、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与良好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与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与规范。 五、分区布局 (一)候检与咨询区 空间相对开放,设置独立,有明确的标识,有专人负责。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济南市) 一、场所 (一)具有独立的体检空间和受检者专用的通道,且通风采光良好; (二)体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特殊科室要符合相关规定,检查区通道宽度不小于2—2.5米; (三)至少设有候检区、体检区和就餐区; (四)污水、污物及医疗垃圾处理设施要符合有关规定;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人员 (一)体检医师要具备与所在体检科室专业相对应的执业医师资格,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登记注册;并具有3—5年以上综合医院临床工作经验。 (二)体检中心至少有2名主检医师,主检医师要由具备内、外科工作经历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三)体检中心每日工作量限定,临床科室单科体检医师与受检者之比应在1:80之内。 (四)体检中心护理人员要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登记注册,应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验; (五)体检中心护理人员至少有8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并至少有2名主管护师; (六)医技类医师,技师应具有从事相关学科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事大型医疗仪器操作者,应具有操作大型仪器上岗证); (七)按科室设置比例配备接待、导检,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并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 三、科室设置 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四、设备 除体检站仪器设备外,需增加:

裂隙灯 非接触眼压计 鼻咽镜 间接喉镜 彩超 500毫安以上x光机 经颅彩色多普勒检查仪 骨密度仪 体检车(外出体检专用) 通风、降温、供暖设备与设施、计算机、服务器等内部网络设施交换机等通讯设备。 五、规章制度 (一)主检医师负责制; (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健康体检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反馈体系; (四)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 (五)健康体检机构抢救应急预案; (六)健康体检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七)健康体检机构抢救器材和药品配备管理制度; (八)健康体检机构有创检查(特殊检查)预先告知制度; (九)健康体检机构对受检者隐私保护制度; (十)健康体检机构体检信息管理制度; (十一)健康体检诊疗常规; (十二)差错事故和投诉处理制度; (十三)试剂与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十四)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公示制度。

体检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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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次医疗保健需求,促进我市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体检中心的建设和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体检中心是指通过医学检查手段对受检者进行系统检查并对其健康状况做出综合评价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开展非法定体检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新建(含扩建)的各类独立设置的体检机构执业登记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交通便利、环境安静,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第六条应由体检部、检验部、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部门构成。 第七条建筑面积必须大于3000平方米。 第八条必须设置:各科检查室(内科、外科、妇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等)、主检室、放射科、超声室、心电图室、电测听室、肺功能室、骨密度室、标本采集处、检验科、档案室、餐厅、更衣室、盥洗室。 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侯检处、心理咨询室。 第九条体检用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体检用房应独立分室、流程合理。每一检查室净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眼科应另设专用暗室; 二、利用走廊候检的,其净宽不应小于3米;

三、体检区域宜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并配置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第十条放射科由摄片室、观片室、存片室等组成,摄片室、钼靶室宜设控制室。摄片室、钼靶室的墙体、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规范,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当检查室设置为多人同时使用时,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并必须有隔断设施。 第十二条检验科应有标本采集处,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品室(柜),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每一检验室至少应装有一个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第十三条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 三、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四、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所有材料(包括家具用材),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备餐消毒、厕所污洗等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十四条污水排放、医疗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五条体检机构配置大型设备,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器械设备见附录)

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附件3 康健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康健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康健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康健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康健隐患。 一、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康健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康健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康健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康健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康健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康健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合适温度和优良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和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撤、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康健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分区布局 (一)候检与咨询区 空间相对开放,设置独立,有明确的标识,有专人负责。 (二)体检区 能够完成相关康健体检项目,宜按性别分区。 (三)辅助功能区 集中供电、供水以及消毒供应室和其他等。 (四)管理区 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设备、体检资料、信息化等管理部门。 六、基本设备 (一)常规设备:应当配备符合开展康健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如:测量尺、身高体重计、血压计、裂隙灯、显微镜、血细胞分析计数仪、尿液分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 (2019年版) 目录 一、机构管理 (2) 二、质量管理 (3) 三、安全管理 (4) 四、监督与管理 (5)

为规范健康体检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健康体检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健康体检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保障健康体检服务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原则上不开展临床治疗工作(急救抢救除外)。 (三)健康体检中心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置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 (四)应当参与各级健康体检质控中心的各项活动,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中心开展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质量、安全、服务、技术、财务、治安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二、质量管理 健康体检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 (二)应当建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制定质量目标,并根据目标要求定期检查。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质量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三)应当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培训、执行、分析及改进记录。 (四)健康体检各项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健康体检至少应当包括健康问卷、临床科室检查、实验室检查、辅助仪器检查内容。健康体检项目宜分为基础体检项目和备选体检项目,受检者可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在医生专业指导下选择适宜的体检项目。 (六)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完整,规范使用医学术语,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2.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在本机构体检的唯一 标识、受检者基本信息、疾病史、家族史等。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2019年版)

各级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2019年版) 目录 一、诊疗科目 (2) 二、科室设置 (2) 三、人员配置 (2) 四、基本设施 (3) 五、分区布局 (3) (一)候检与咨询区 (3) (二)体检区 (3) (三)辅助功能区 (4) (四)管理区 (4) 六、基本设备 (4) 七、管理 (4)

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健康体检中心主要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一、诊疗科目 应当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 应当包括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检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有2名具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0名护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应室等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区域应当有空气调节设备,保持适宜温度和良好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和辅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晰、醒目的标识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实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分区布局 (一)候检与咨询区 空间相对开放,设置独立,有明确的标识,有专人负责。 (二)体检区 能够完成相关健康体检项目,宜按性别分区。 (三)辅助功能区 集中供电、供水以及消毒供应室和其他等。

体检中心实行标准

附件 江西省医学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医学健康体检中心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并出具健康体检报告的独立医疗机构。 一、科室设置 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至少应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含放射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医学检验科、核医学体外检测所含专业需满足原卫生部《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要求。所开展的健康体检项目属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的,应在体检中心内独立完成。 二、人员配备 (一)至少具有2名内、外科副主任医师(至少一名内科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专职从事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工作;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2名(其中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具有15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5名主管护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三)从事健康体检的医技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对国家要求必须持有上岗合格证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医学检验科(含核医学体外检测)至少具有5名(其中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技师;超声诊断专业至少具有1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放射诊断专业至少具有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心电诊断专业至少具有1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设施和布局 (一)具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能够满足工作需要,有相应的工作区域,符合医院感染控制、污物处理排放有关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配备 (一)应配备符合开展健康体检项目要求的仪器设备。如测量尺、身高体重仪、血压计、裂隙灯、显微镜、血细胞分析计数仪、尿液分析检测仪、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核医学体外检测仪、十二导联同步心电图机、X线光机(DR)、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2019年版)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管理规范 (2019年版) 目录 一、机构管理 (2) 二、质量管理 (3) 三、安全管理 (4) 四、监督与管理 (5)

为规范健康体检中心的管理工作,提高健康体检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健康体检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健康体检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保障健康体检服务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原则上不开展临床治疗工作(急救抢救除外)。 (三)健康体检中心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置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 (四)应当参与各级健康体检质控中心的各项活动,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中心开展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质量、安全、服务、技术、

财务、治安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二、质量管理 健康体检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 (二)应当建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制定质量目标,并根据目标要求定期检查。对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质量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三)应当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培训、执行、分析及改进记录。 (四)健康体检各项检查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健康体检至少应当包括健康问卷、临床科室检查、实验室检查、辅助仪器检查内容。健康体检项目宜分为基础体检项目和备选体检项目,受检者可结合自身健康状况,在医生专业指导下选择适宜的体检项目。 (六)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客观、准确、完整,规范使用医学术语,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2.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在本机构体检的唯一

北京市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2: 北京市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一、健康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1、体检科室:主检室、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妇科。 2、医技科室: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B”超室、消毒室、统计室。 (二)人员: 医务人员须具备相应资格,是经注册的医师、护士。 按每日体检120-150人计算: 1、至少有10名体检医师:主检1-2人、内科2-3人、外科2人、耳鼻喉科1-2人、眼科2人、口腔科1人、妇科1人。 主检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其余各科均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 2、至少有6名体检护士。 3、各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2。15m各体检室面积不少于 (四)设备:

有关设备须有北京市计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合格证。 1、基本设备: (1)内科:血压表、听诊器、叩诊锤。 (2)外科:身高体重计、关节测量尺、石腊油、肛门镜、红外乳腺诊断仪。 (3)耳鼻喉科:额镜、耳镜、音叉、鼻镜、鼻咽镜、喉镜、间接喉镜、压舌板。 (4)口腔科:口镜、镊子、探针。 (5)眼科:标准对数视力表、色盲检查图、眼底镜、裂隙灯、眼压计、检眼灯或手电筒、遮眼罩。 (6)妇科:妇科检查床、窥阴器、酒精灯、刮板、载片。 (7)检验科:显微镜、离心机、尿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洗板机、酶标分析仪、恒温箱、电冰箱。(8)放射科:X—光机。 (9)心电图室:心电图机。 (10)B超室:B超显像仪、超声图像热敏打印机。 (11)消毒室: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 (12)综合:各科检查床、蛇皮灯、手电筒、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器械、消毒盘子、镊子、碘酒、酒精、棉球、纱布等。. 2、有与开展体检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及试剂。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技术操作规程。

体检中心软件信息系统功能及参数要求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体检中心软件信息系统开发及技术支持需求及参数要求 第一节、基本要求 1.应具有医院体检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经验,体检软件系统为自主开发的产品,具有软件著作权的正版软件产品,而非代理产品。 2.必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和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具备对该软件进行二次开发的能力,能独立完成系统开发、安装、调试和维护等工作,有二年以上独立进行售后服务的经验。 第二节、软件系统需求说明 一、系统基本要求 1.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是已经开发成功的,可作为商品化产品的信息管理系统。 2.具有体检管理信息系统的自主版权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能够进行二次开发的能力及具有与其它系统之间互连二次开发的接口。 3.体检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代表未来发展主流方向的、结构化的、模块化的、稳定可靠的、实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医院信息基本功能规范》新版标准的要求。 4.按组织结构划分操作人员的操作权限。能体现在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的不同权限。 5.对高度机密数据的储存与备份提供安全保护,以防非法进入或摄取。 6.系统应能对所有的操作进行追踪调查、记录并进行分类,具有日志记录和日志审理功能。 7.系统应能有处理医院外出大型体检需求的考虑及实施。 二、应用系统的主要功能要求 1、系统设计方案应完整、对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体检信息系统需求进行了详细分析、理解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建设体检信息化软件的项目背景、现状的整体情况。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具有与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经验者。 2、系统应基于大型、性价比高、使用范围广的数据库SQL SERVER、使用面向对象开发工具PowerBuilder开发。 3、系统能从现有检验系统、门诊收费系统中自动获取病人相关信息等,避免重复录入。 4、系统具有综合管理功能(即可以通过一个界面完成所有的资料录入。如:体检人员信息、套餐信息、体检结果录入等)。 5、体检中心系统能与检验系统、收费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实现无缝连接。 6、系统应具有每当系统有升级更新时都不影响正在使用中的用户,而又确保用户每次

健康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附件: 济南市健康体检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体检机构是通过医学检查手段对受检者进行系统检查并对其健康状况做出综合评价的医学服务过程的专业医疗单位。其基本特征是有独立的体检场所,有专门用于健康体检的医疗设备,有专业的健康体检医师、护士和与体检服务相关的技术人员,有体检方案与专门的健康评估体系。体检机构按场地、人员,设备,科室设置以及体检服务范围分为体检站和体检中心。 为规范健康体检服务行为,对体检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健康体检站基本标准 一、场地 (一)具有独立的体检空间和受检者专用的通道,且通风采光良好; (二)体检站建筑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检查区通道宽度不小于1.5—2米; (三)至少设有候检区、体检区。 (四)污水、污物及医疗垃圾处理设施要符合有关规定;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人员 (一)体检医师要具备与所在体检科室专业相对应的执业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 (二)体检站至少有1名主检医师,主检医师要由具备内、外科工作经历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三)体检站每日工作量限定,临床科室单科体检医师与受检者之比应在1:80之内; (四)体检站护理人员要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应具有一年以上护理工作经验; (五)体检站护理人员至少有5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并至少有1名主

管护师; (六)医技类医师、技师应具有从事相关科室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七)按科室设置比例配备接待、导检、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人员,并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 三、科室设置 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四、仪器设备 检查床 血压计(表) 听诊器 叩诊锤 身高计 体重计 测量尺 肛门镜 红外乳腺诊断仪 视力表灯 遮眼罩 色觉图谱 眼底镜 手电筒 冷光灯(或蛇皮灯) 额镜 鼻镜 喉镜 压舌板 酒精灯 口腔器械盘 口镜 探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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