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探索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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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探索及思考[摘要]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检察机关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原有的弊端和缺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问题;对策

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环境日渐复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办工作干扰大、阻力大。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原有的办案机制在新形势下也暴露出固有的弊端和缺陷。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和城乡一体化战略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面对艰巨繁重的反渎工作形势,创新办案模式,改革侦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整体作战能力,改变过去各自为营、分散作战的方式,建立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的渎职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渎职犯罪的职能,促进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1]

一、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概念及现实必要性

(一)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概念

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以优化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为目标,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以侦查指挥中心为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督办、联合办等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使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查办渎职犯罪的侦查机制。这是一种符合渎职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二)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实行的现实必要性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都需要一定的资源支持和保障。反渎工作的创新运行,同样需要资源性保障,而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设就满足了这一要求,保证了反渎工作机制创新得以运行。一是为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提供了保障。反渎工作机制的创新是在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之下的机制创新,而不涉及体制层面的问题;是在配合高检院组织推行的检察改革框架内的创新,而不是自行其事的所谓“变革”;[2]二是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提供了保障。通过落实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内在要求,建立起业务指导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巡视督察等制度,以保证案件质量为目的,明确反渎工作每一环节点的责任主体和职责权限,从而实现上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领导,下级机关坚决服从领导,不断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局面;三是为建立有效的人力协作提供了保障。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反渎职侵权侦查人才队伍,是新形势下的反渎工作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施行有利于在一个时期内对某一案件的

突破,加强人力资源的整合和协调,确保反渎工作的高效运转,在侦查协作、业务对接等方面实现有机的结合;四是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了保障。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从检察工作的统一性、整体性出发,将所有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考虑,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协作,形成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实现办案信息和资源的共享。这必将对整合反渎侦查力量、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建构良好的反渎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起到推动作用。

二、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运行中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

一是认为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机制是一种工作层面上的机制改革,不涉及检察体制,特别是领导体制,在办案中的外部干扰仍然难以消除,因此积极性不高。二是因为是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改革,缺乏必要的检察保障,涉及配套的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难以解决,试行起来非常困难。有畏难情绪。三是少数领导和干警认为这种模式只是对案件线索的管理或为排除阻力干扰的变通方法,仍然习惯于“单一的、各自为战”的传统办案方法,[3]观念难以转变。四是少数同志本位思想严重,对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一体化模式心存疑虑,怕上级检察院对案件介入过多而影响本部门的利益,对此改革持观望态度。

(二)外部协调困难

一是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侦查机制在办案中,虽对当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带来的压力有所缓解,但检察机关仍然摆脱不了“上级管指标、党委管纱帽、政府管钱包、人大管选票”的局面。二是经费保障难到位,各基层院经费均由当地财政支付,还有一部分基层院经费缺口靠追赃上缴返还来弥补,实行侦查一体化机制,办案成为首要任务,追赃工作势必受到影响,再向财政要经费有困难。

(三)内部运行不畅

一是指定管辖过多,可能引起上、下级院之间、平级院之间的矛盾。主要涉及目标管理,积效考核,评先创优等。二是以指挥中心为侦查主体,可能削弱反渎职侵权局和基层院的指挥权。[4]三是如果协调沟通不及时,上下级院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四是实行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的机制,方法不当可能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诉讼成本。

(四)硬件难以到位

反渎职侵权局的更名挂牌的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尚未落实,且越往高层越难,说明工作之艰巨。有些地方虽然更了名,但只换了一个牌子,机构既未升格,编制人员又未增加,与之相适应的内设机构也未配制,导致这一机制创新工作的流产。二是虽然这项创新工作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但保证这一工作机制顺利运行的各项规则、制度、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尚未成型还在试行中,有地时还会与相关法律及规则碰撞,单纯地强调“协作与配合”,可能导致法律监督与制约的弱化,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5]三、完善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统一管理

一是对内加强与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内设机构的沟通,及时发现相关信息,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捕捉案源。二是对外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互助协作,建立联络机制,定期走访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逐步建立门类齐全的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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