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网下申购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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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上海、中 登深圳
网下发行结算 银行
提供登记结算平台办理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
中登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网下发行专户用于网下申购资金的收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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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一)改革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按照《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人应与承销 商协商确定定价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二)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 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 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被剔除的申购份额不得参与 网下配售。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 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 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网下发行股票 筹资总额超过200亿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可适当增加,但不得 多于60家。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发行股票总量。——《沪网下办法》第十八条
每个申购价格对应一个申购数量,或者按照发行价格填报多个申购数量。网
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申
③
购记录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对应的多个申购
记录中申购股数的总和不得少于初步询价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总和,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
在申购阶段开始前,申购平台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发
②
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 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的部分不计入初步询价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
量”。——《沪网下办法》第十八条
在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多个申购价格,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2
网下投资者 主承销商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 的证券投资产品(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
保荐公司上市并组织新股发行工作,在IPO中处于核心地位
沪深交易所
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作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 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具备承销资格的 证券公司应预先制定上述个人投资者需具备的条件,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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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一)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人应与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承销商应 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二)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 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 行配售。 (三)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公司股本4亿元 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 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 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四)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 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 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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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沪网下办法》第十五条
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应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和发行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有效报价条件,剔除不得参与累计投
标询价或定价申购(以下统称申购)的初步询价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②
主承销商应于申购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将剔除后的网下投资者所管
5
初步询价 起始日
T-5日
初步询价 终止日
T-3日
初步询价 结果公告
日
T-1日
网下申购 日
T日
申购款验 资及网下
配售日
T+1日
网下申购 资金退款
日
T+2日
6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主承销商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向主承销商申请参与网下发
①
行,并完成在主承销商的登记备案工作。主承销商应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进 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提供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
主承销商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沪网下办法》
第九条
③
网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截止前完成登记备案并申领CA证书的,方可参与网下 发行。——《沪网下办法》第十三条
7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
①
格,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 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
【 证监会令[第95号] 】 【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股发行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 以下简称《沪网下办法》
【上证发[2013]19号】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深网下细则》
【深证上[2013]455 号】
理的配售对象信息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
其中一个配售对象只能对应一个银行收付款账户。——《沪网下办法》第十六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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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购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6时30分前,通过申购平台录入并
①
提交确定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价格)等申购参数,并在申购开始前
完成相关参数确认。——《沪网下办法》第十七条
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沪网下办法》第八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主承销商,应向上交所申请获得申购
平台CA证书。网下投资者应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申购平台CA证书。同时具有
②
网下投资者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CA证书可在首次公开发 行中多次使用。网下投资者使用该CA证书方可登录申购平台参与报价及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