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支付结算业务的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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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签章:
单位在票据签章,应为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个人签章,应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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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有:
双方有直接未履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通过非 法手段取得票据;无效票据;背书不连续等..)
票据的丧失与挂失: 丧失:票据权利人因被盗、遗失、等原因而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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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支付结算核算的基本程序
• (一)受理业务,接受和审查凭证 • 办理支付结算以客户提交凭证为起点。审查:适
用范围、内容完整和正确、款项的用途和来源 • (二)办理收付款单位之间资金的转移 •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心环节。先付再收 • (三)转账后及时通知收、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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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出票人委托开户行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付款行 受理支票)
•出票人 •
•收款人 •
•③收妥入帐并通知收款人
•①提示支票付款 •

•出票人 •
•付款人 •
•②交换进账单并清算资金

•开户银行 • •
•收款人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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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处理
• 根据受理支票银行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 (1)持票人(或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行】 受理支票时,P81
• 借:存放央行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持票人户
如未退回,则 借:其他应付款——持票人户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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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款行收到退票时,P83
借:其他应付款——持票人户
贷:存放央行款项
若同时收到罚款时,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活期存款

贷:存放央行款项
• 注:为严格区分“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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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行】收到交换 提入的支票时: P82 2)
•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活期存款

贷:存放央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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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款行退票时,
• 借:其他应收款 •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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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支付结算方式几经变革,按照1997年颁布的«
支付结算办法»确立了“三票、一卡一证、三方式”
的结算方式.
•汇兑 、托收承 付
•支票、汇票、本 票
•信用卡 •信用证
•委托收款
• 形成了以票据为主体,多种结算方式合理配置,互为 补充的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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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支付结算实现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 转账结算两类。
• 2.按所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的法律特征不同,分 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
• 3.按支付结算的性质不同,分为交易往来结算和 非交易往来结算两类。
• 4.按支付结算双方所处地点不同,分为同城结算 和异地结算两类.
• 5.按支付结算工具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银行 本票、商业汇票、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汇兑和银行卡等八种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 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4、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
立账户 5、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6、不准改变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法结算纪律的制裁; 7、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或少扣滞纳金; 8、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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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转让:票据转让必须背书 票据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 的履行,在票据上或者粘单上所做的表示愿意与 被保证人负相同责任的票据行为。 提示付款: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必须按《票据法》 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超期提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汇票、本票超期提示,丧失对出票人外前手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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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付款行退票并罚款时,
如所退支票属于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与预留 银行签章不符以及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除退票外,还应按规定处以罚款。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活期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结算罚款收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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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付款行退票并代扣赔偿金时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活期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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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及基本规定
1、票据:出票人签发由出票人自己或委托他 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 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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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基本规定
票据基础: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给 付对价(双方当事人认可相对应代价); 票据一律记名:出票、背书均要记载相关利益人; 票据行为:使票据权利义务成立的相关法律行为, 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中:出票、背 书是共有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独有行为;保证 是汇票和本票的独有行为。 票据权利:体现在票据上的一种债权,包括付款 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核算
• 支付是票据的基本职能,票据作为支付手 段 ,具有代替现金的作用,具有比现金支 付手续安全、简单、快捷的优势,同时也 可作为异地支付的工具,具有汇兑的功能 (以汇票最为显著)。
• 不同的票据核算程序不同,不管是同城还 是异地的票据结算,只要涉及不同的商业 银行,最终都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中心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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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本票结算的会计处理
银行本票结算的会计处理分为出票、付款和结清三个阶段。 银行本票的基本处理程序见下图所示。
• •
•申请人•
•③持往收款人结算•
•收款人 (持票人)
•背书人 • •
•背书转让•
•被背书 • •持票 •


•⑤代理付款入账• •④提示本票•
•⑤代理付款入账 • •④提示票据 •
• •②出票 •①申请签发本票
•申请• 人 •开户•银行
•(出付票款人人)•
•⑥银行之间清算资金•
•收款人、持票• •代理付•
人开户银行
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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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
“银行本票申请书”一式三联:
借:吸收存款(或库存现金)-申请 人户
贷:存入保证金--**本票户
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另填制 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 银行的作用:办理支付结算是建立在银行 信用和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因此也决定了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处于中介地位,银行是 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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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作用
1.可以减少现金流通 2.有利于促进和加速物资与资金的周转 3. 有利于集中闲置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
金来源 4.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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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 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出租、出借账户
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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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结算方式
同城结算:支票、银行本票; 异地结算:汇兑、托收承付、银行汇票; 同城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信用卡 票据结算: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 区别:票据结算受《票据法》约束,一般具有可背
书、挂失、退汇、追索、见票付款等特点;反之 非票据结算称挂账结算,不具备上述特点。
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 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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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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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支付结算纪律:
——银行:
• 结算按支付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 • 现金结算指直接使用现金的货币收付行为,
转账结算就是借助银行间的联系而实现收 付双方帐户上的资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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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业务的作用
• 定义: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 用票据、信用卡 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 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 的行为。
下场票据交换,付款行退回支票时,P83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其他应收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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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 1、上述情况专指转账支票核算,现金支票 【同一银行】则:
•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 •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 • 2、区分收款行受理支票和付款行受理支票
两种情形,每种情形中各含收款行和付款 行两个主体的账务【类似委托代销商品】; • 3、退票专指收款行受理支票情况。
•④收妥入账 •
•②送交支票 •
•④收妥入账• •②送交支票•
•足额存款•

• •出票 •人








• •存款人• • •开户银行•


•①出 • 票 •付款人•
•收款人• •背书人• •(持票人)•
•背书转 • 让
•被背• •持票人• •书人•
•③交换支票并清算资金

•收款人持票人• •开户银行•
对票据的占有,其票据权利仍存在;
挂失:对丧失后的票据可以采取“挂失止付”补
救,并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 诉讼。(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已承兑商业汇 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 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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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票的核算
1、支票概述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必须具备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三个关系人。 由于支票的签发是以出票人在银行的存款为基础的,因此, 支票只能是即期的。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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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第五章支付结算业务的处理2
•学习目标
• 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熟悉银行各种票据、结算方式及银行卡的
基本规定 • 掌握银行各种票据、结算方式及银行卡的
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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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的概述
• 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是指企事业 单位及集体和个人之间,由于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发生的 货币收付行为。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 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未印有“现金” 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用于支
取现金或转账。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仅限于同城,现金支票不可背
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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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票结算的流程
A、收款人持票办理结算(收款行Fra Baidu bibliotek理支票)
• 情形一,出票人开户银行(付款行)受 理 P8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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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票人开户银行受理支票时,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活期存款
贷:存放央行款项 (2)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时, 借:存放央行款项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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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
• 情形二,持票人(或收款人)开户银行【收 款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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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体制
——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即: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度和方法,全国,银行间 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细则,辖区内银行间纠 纷 各商业银行总行: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本行内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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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一)支付结算活动遵循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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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本票的核算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承诺其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1.银行本票结算的特点
(1)信用度高 (2)流通性强 (3)使用灵活 (4)只能用于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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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用于同城结算的各种款项;可以用于转账或现金支付; 银行本票可以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 为1000,5000,10000,50000四种; 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超期不付款; 出票人仅限于在央行开立清算户、参加票据交换、内部管 理健全并经当地央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申请人因超期或其他原因退款时,提交证明可退款 本票丧失,失票人可提交权利证明请求退款; 需载明各种事项,缺一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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