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集团瓦斯防治6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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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集团瓦斯防治60条规定
第一条: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在新技术基础上,实现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的指导思想;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促进瓦斯治理效果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化。落实集团公司最近提出的:“汲取历史教训,总结三年治理经验,学习淮南做法,以两面为重点,全面采取断然措施,奋力实现三大目标,即瓦斯超限次数下降90%以上,70%以上高瓦斯煤矿杜绝超限;杜绝瓦斯突出现象;杜绝管理松弛、现场失序、培训质量导致的瓦斯人身事故”。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研究决定,在继续严格执行本细则未涉及的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第二条:矿长(子公司董事长、分公司总经理)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子公司总经理是“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分/子公司)通风区(部/处)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本矿范围除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区(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和区域公司安全监察分局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监察监督。
第三条:高突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重申:
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生产技改矿井通风抽采能力不小于实际所需能力的1.5倍,新建矿井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突出煤层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达到AQ1026行业标准。
3、突出煤层有条件的必须实行保护层开采。严格执行区域“四位一体”和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杜绝煤与瓦斯突出。
4、矿井及采掘工作面实行上限配风。(具体见附件一)
5、高突矿井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配备智能引排装置,全部实行局扇电源地面专供系统。
6、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下调0.2%,复电值下调0.3%,要坚持巡回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7、高突矿井瓦斯超限次数每月不超0.1次/万吨(月产量不达10万吨则该指标为每月不超1次,下同),最多不得超过5次,70%的矿井实现零超限。
8、通风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9、井下所有作业区域和通风巷道都要落实定时人工检查和传感器实时监控。采掘工作面和采掘机组按规定配齐跟机瓦检工和专职瓦检工。
10、所有矿井(包括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一通三防”资金技术装备投入,涉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费用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足部分及时向集团申请;
涉及成本部分的按照基数增长制原则执行。股份制煤矿经董事会确定。
第四条: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以下标准:
1、通风能力大于生产能力1.3倍以上,通风系统合理。回风井不得兼作提升行人井。采区及以上设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布置轨道、电器设备或作为行人通道。
2、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矿井需要,运行稳定,监控有效。按规定安设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负压、开停、馈电等传感器,并能上传至集团公司。
3、低瓦斯矿井内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量达到应抽标准的,必须建立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4、采掘工作面执行上限配风,按瓦斯量(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KCH4取值不小于1.4)和适宜风速计算,取其最大值。
5、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6、炸药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超130ms。
7、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三次瓦斯,其它无人工作面和采区以上的回风巷,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
二、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真正做到通风可靠。
第五条:矿井通风系统的管理,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每次调改风都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改变工作面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措施,逐级审批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六条:矿井内所有作业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由主体矿统一管理。在矿井内有承包项目的施工队,必须按本矿队组对待,纳入矿井统一管理。在矿井内分片承包的项目或未与矿井连通独立施工的项目部,主体矿定期对承包方进行“一通三防”系统检查监管。项目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地接受主体矿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具体按阳煤通字[2011]531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通风系统合理,减少角联巷道,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因设计或施工顺序造成的串联通风,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的风量和瓦斯必须定期进行全面检查监测,杜绝微风、无风和瓦斯积存。
1、通风巷道失修断面缩小造成通风阻力超标的,必须制定降低通风阻力措施并组织实施,保证通风畅通,风量配备达标。
2、巷道积水影响通风和瓦斯抽放时,必须停产进行处理;并采取根治性措施,专用回风巷内(含尾巷)不得频繁排水。
3、专用回风巷和其它闲散巷道,未经检查风量和瓦斯不得进入。所有闲散通风巷道出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非通风人员严禁入内。
三、全面加强本煤层瓦斯抽采工作。
第九条:坚决落实先抽后采,对突出煤层和集团公司规定必须抽采的高瓦斯含量煤层,从今年7月1日起,高瓦斯煤层钻孔密度提高50%,突出煤层钻孔密度提高1倍。回采工作面钻孔进尺在原来基础上增加50%以上,即:将中厚煤层钻孔进尺从现在不低于0.1 m/t提高至0.15 m/t以上,厚煤层由现在的0.06 m/t提高至不低于0.1m/t;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