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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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操纵設計

清華大學會計研究所陳關亭博士

11月19日,清華大學會計研究所陳關亭博士在國家會計學院開辦的第四期財務總監高級研修班上作了題爲《企業內部操纵設計》的報告。共分三講:內部操纵概論、國外內部操纵範例、內部操纵設計。

第一講內部操纵概論

一、內部操纵的歷程

內部操纵,在內部牽制的基礎上,由企業治理人員在經營治理實踐中創造;並審計人員理論總結而逐步完善的自我監督和自行調整體系。在其漫長的産生和發展過程中,大體經歷了萌芽期、發展期和成熟期三個歷史階段。

(一)萌芽期一一內部牽制

內部操纵,作爲一個專用名詞和完整概念,直到本世紀30年代才被人們提出、認識和同意。但在此前的人類社會發展史

中,早已存在著內部操纵的差不多思想和初級形式,這确实是內部牽制(Internal check)。例如,在古羅馬時代,對會計賬簿實施的"雙人記賬制"--某筆經濟業務發生後,由兩名記賬人員同時在各自的賬簿上加以登記然後定期核對雙方賬簿記錄,以檢查有無記賬差錯或舞弊行爲,進而達到操纵財物收支的目的,即是典型的內部牽制措施。

縱觀該時期的內部牽制,它差不多是以查錯防弊爲目的,以職務分離和賬目核對爲手法,以錢、賬、物等會計事項爲要紧操纵物件。其概念差不多如《柯氏會計辭典》(Kohler's Dictionary for Accountant)的定義,即"爲提供有效的組織和經營,並防止錯誤和其他非法業務發生而制定的業務流程。其要紧特點是以任何個人或部門不能單獨操纵任何一項或一部分業務權利的方式

進行組織上的責任分工,每項業務通過正常發揮其他個人或部門的功能進行交叉檢查或交叉操纵"。

(二)發展期一一內部會計操纵與內部治理操纵

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首先提出了"內部會計操纵" (Internal accounting control system)的概念。其中指出:證券發行人應設計並維護一套能爲下列目的提供合理保證的內部

會計操纵系統:a.交易依據治理部門的一般和专门授權執行;b.交易的記錄必須滿足GAAP或其他適當標準編制財務報表和落實資産責任的需要;c.接觸資産必須經過治理部門的一般和专门授權;d.按適當時間間隔,將財産的賬面記錄與實物資産進行對比,並對差異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936年美國會計師協會發佈的《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審查》文告,以及 1947年《審計準則暫行公告》(TSAS),出於改進審計方式的需要,提出了以內部操纵(Internal Control)爲基礎的審計程式。但這期間,無論在審計文獻中還是在其他治理著作中,均沒有關於內部操纵概念的權威性定義。

1.第一個具有權威性的定義

爲了賦予內部操纵一個準確完整的定義,審計程式委員會下屬的內部操纵專門委員會經過兩年研究,於1949年發表了題爲《內部操纵、協調系統諸要素及其對治理部門和註冊會計師的重要性》的專題報告,對內部操纵首次做出了如下權威定義:"內部操纵是企業所制定的旨在保護資産、保證會計資料可靠性和準確性、提高經營效率,推動治理部門所制定的各項政策得以貫徹執行的組織計劃和相互配套的各種方法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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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定義強調,內部操纵不只限於與會計和財務部門直接有關的操纵方面,它還包括預算操纵、成本操纵、定期報告經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將統計報告送交有關部門、制定培訓計劃以培訓有關人員使其能夠履行職責,以及設立內部審計部門以保證治理部門所制定的各種程式的準確性,並保證其得到貫徹執行等內容。此外內部操纵還包括其他領域的一些活動,例如,具有工程性質的時動分析以及在檢查系統中運用的質量操纵,差不多上屬於生産部門的活動。

2.定義的第一次修正

上述範圍廣泛的內部操纵定義及其解釋的發佈,當時被普遍認爲是對內部操纵這一重要概念的重大貢獻。但該報告所定義的內部操纵概念,其內容如此寬泛,以致包括了審計人員對審查內部操纵所不原、也不可能承擔的職責。從與委託人討論什麽是良好的會計和經營方法的角度考慮,他們感到1949年的定義特不合適,但從承擔爲制定審計方案而對內部操纵進行檢查的責任角度考慮,他們感到這一定義範圍過寬。該委員會的解決方式,是將內部操纵劃分爲"會計操纵"和"治理操纵"兩大類--即將與前兩個目標即保護資産和保證會計資料可靠性和準確性有關的操

纵劃分爲內部會計操纵,而將與後兩個目標即提高經營效率、保證治理部門所制定的各項政策得到貫徹執行有關的操纵歸入內部治理操纵。於是1953年10月,審計程式委員會(CAP)又發佈了《審計程式公告第19號》(SAP No.19),對內部操纵作了如下劃分:"廣義地說,內部操纵按其熱點能够劃分爲會計操纵和治理操纵;1)會計操纵由組織計劃和所有保護資産、保護會計記錄可靠性或與此有關的方法和程式構成;會計操纵包括授權與批准制度;記賬、編制財務報表、保管財務資産等職務的分離;財産的實物操纵以及內部審計等操纵。2)治理操纵由組織計劃和所有爲提高經營效率、保證治理部門所制定的各項政策得到貫徹執行或與此直接有關的方法和程式構成。治理操纵的方法和程式通常只與財務記錄發生間接的關係,包括統計分析、時動研究、經營報告、雇員培訓計劃和質量操纵等"。

可見,因此把內部操纵分爲會計操纵和治理操纵,是爲了按照公認審計標準來規範內部操纵檢查和評價的範圍。對此,1963年,審計程式委員會在《審計程式公告第33號》的結論是:獨立審計師應要紧檢查會計操纵。會計操纵一般對財務記錄産生直接的、重要的影響,審計人員必須對它做出評價。治理操纵通常只對財務記錄産生間接的影響,因此,審計人員能够不對其作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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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然而,假如審計人員認爲,某些治理操纵對財務記錄的可靠性産生重要的影響,那麽他要視情況對它們進行評價。例如,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生産部門、銷售部門和其他業務部門的統計分析需要給予評價。

3. 定義的第二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後的定義,大大縮小了註冊會計師的責任範圍,但人們認爲對"會計操纵"的保護資産和保證財務記錄可靠性這兩點仍然可能發生誤解。即對"保護"一詞作廣義的解釋可能會使人們産生這樣一種印象:"決策過程中的任何程式和記錄都能够包括在會計操纵的保護資産概念中"。爲了幸免這種寬泛的解釋,1972年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ICPA)對會計操纵又提出並通過了一個較爲嚴格的定義:"會計操纵是組織計劃和所有與下面直接有關的方法和程式:1)保護資産,即在業務處理和資産處置過程中,保護資産遭過失錯誤、有意致錯或舞弊造成的損失。

2)保證對外界報吉的財務資料的可靠性。"

4.定義的第三次修正

1972年,美國準則委員會 (ASB)《審計準則公告》的制定者,循著《證券交易法》的路線進行研究和討論,在第 1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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