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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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对于法庭审理我们都不陌生,在法庭上原告、被告有时会要求一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用来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

因此,我国也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1、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在诉讼一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能够作证的情况下,鉴定结论如果不经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阐明司法鉴定的过程、根据和结论,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就不能作为法庭据以定案的根据。

这样,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就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

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官和法院应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一点,可以与证人出庭作证一同实施。

可以考虑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采取罚款、拘传甚至拘留等措施。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如鉴定人患有重病、死亡、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庭等。

但即使在这些例外情况下,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必须事先经过法官和控辩双方的共同审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否则,法庭应当否认其证据效力,而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司法鉴定的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防⽌冤假错案的意见⽂号:司法通[2014]10号颁布⽇期:2014-02-13执⾏⽇期:2014-0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防⽌冤假错案,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司法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组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制环节⼯作的通知》 (司群组发[2013]7号) 的统⼀部署,现就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公正司法、防⽌冤假错案中的作⽤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司法鉴定对于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1.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顺利进⾏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作为科学技术⼿段,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这对于司法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作的重要意义,以⾼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各项⼯作。

⼆、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健全完善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作会议提出的“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作要求,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司法鉴定管理⼯作会议的⼯作部署,围绕建⽴完善科学合理、统⼀规范、运⾏⾼效、监督有⼒的司法鉴定统⼀管理体制的⼯作⽬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形成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及时将司法审判急需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会计等鉴定事项纳⼊统⼀登记管理范围,进⼀步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名册管理⼯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推进⾏业协会建设。

要积极推进省级司法鉴定⾏业协会建设,基本实现省级⾏业协会全覆盖。

完善⾏业协会的⾃⾝建设和⼯作规范,充分发挥协会开展⾏业⾃律、⾏业管理、⾏业指导的积极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工作,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1.规范人民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规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2.规范委托程序。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实施鉴定的主体、鉴定对象、鉴定事项、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材料。

3.规范鉴定费用的收取。

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收取,收费金额按有关标准确定。

具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未交纳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机构要将未交费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终止鉴定。

二、健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4.完善出庭作证制度。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行政部门对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依法予以处罚。

5.规范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

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委托鉴定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支付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

在当事人书面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确定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项目及金额并通知申请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统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3),明确出庭作证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2020年05月27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苏司通[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苏司通[2017]33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就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1、建立基础信息分享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将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时提供给人民法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有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奖惩、能力评估、鉴定人出庭、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数据自动交换。

2、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要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分工合作,加强协调和工作联动,进一步理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关系。

对于有关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中的共性问题,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在全省范围统一执业引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交流。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审判活动和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情况及问题。

建立重大敏感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缠访缠讼事件。

建立培训资源共享机制,有关专业性会议和培训,尽可能向对方开放。

3.支持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引导、督促司法鉴定机构落实法律援助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缓收、减收受援人鉴定费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司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中作用进一步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
定人出庭作证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10.23
•【字号】浙价服[2012]295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出
庭作证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2〕29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要求,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事项作进一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标准统一为本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内)500元/人·次;外地(设区市行政区域外)700元/人·次,司法鉴定人赴外地出庭作证的住宿费、交通费参照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收取。

二、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0〕188号)有关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2012年10月23日。

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意见

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意见

完善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意见文:李冉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双方质证权的基本诉求。

鉴定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实现,才能有效审查判断其可靠性以及发挥鉴定意见证明案件事实和作为定案根据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程序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落实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确立鉴定人强制出庭的法定义务。

大部分法律只是规定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鉴定人不出庭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至于在司法诉讼实践过程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不能落实到实处。

因此,有必要确立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

对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庭的鉴定人,可以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

同时,法庭可以针对鉴定人员不出庭的情节对鉴定人处以罚款或者停止一段期限从事鉴定业务的处罚。

同时,也要对其鉴定机构予以相应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注销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对其所在鉴定机构作出予以停业整顿的处分,并对于此鉴定机构列入“黑名单”,此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在一定期限内不予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因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鉴定人出庭制度方面做了很大改进,在原先基础上不但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不出庭的相应后果。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对技巧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对技巧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对技巧
郑黎明
【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3)002
【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既要熟悉接受通知、做好准备工作、出庭答辩、退庭等基本程序,更要掌握以事实为依据、化专业为通俗、突出主题、切题答辩、论点集中、论据充分、论证严密、刚柔相济、随机应变等基本技巧.
【总页数】3页(P92-94)
【作者】郑黎明
【作者单位】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4
【相关文献】
1.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应对技巧分析 [J], 李天君;
2.警察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应对技巧分析 [J], 李天君
3.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实证研究
——以河南省为例 [J], 张志英;王梦超
4.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制度研究 [J], 杨小雨
5.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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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出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最高法司法部出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出庭 提供席位 、 通道等 , 依法保障鉴 定人
的人身 安全及 其他 合法权 益 , 刑 事法 庭 可 以配置 同步 视频 作 证室 , 并采 取不 暴 露 鉴 定 人外 貌 、 真 实声 音 等保 护 措施 。 鉴定人的交通费 、 住宿 费 、 生活费 和误 r 补贴 , 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应 当南当事 人
证的审查 、 启 动和告知程序 , 通过强化 法
庭 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争 议 。要为鉴定 人
机制 的重要 性 、 必要性 , 就
继 续深化 中美 网络安全 各
定质量 。
意 见要求 , 司法 行政 机关 要严 格履 行登 记管 理职能 , 切实加强对法 医类 、 物 证类 、 声像资料 、 环境损 害司法鉴定等鉴 定 事项 的管理 , 严格 把握鉴 定机构 和鉴 定 人准 入标 准 , 加强对 鉴定 能力 和质量
承担 的 , 由人 民法 院代为 收取 。司法 行
政机关 要监 督 、 指导 鉴定 人依法 履行 出 庭 作证 义务 , 对 于无 正 当理 m拒 不 出庭 作 证的, 要依 法严格查处 。 意见 明确 , 司法行 政机 关要 加强 司 法鉴定监督 , 完善处罚规则 , 促进 鉴定 人 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 。 ( 葛 晓阳 )
络 犯罪发挥 了重要作 用, 也
视, 迅速 组织开展侦 查调 查工作 , 现 已查
明 此 案 是 由相 关 单 位 内部 人 员 与 社 会 人 员 相 互 勾结 所 为 , 3 名 涉 案人 员 已抓 捕 归
罪, 持续保持 严打高压 态势, 进一 步震慑
违 法犯 罪分子 , 并 督 促 拥 有 公 民 大 数 据 的相 关 单 位 和 企 业 强 化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进一步健全了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明确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善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内部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补正措施。

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干扰,保障鉴定活动合法、公正。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保障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共xx转发〈xx司法体制改革xx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钟发〔2004〕21号,以下简称xx21号文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稳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xx21、《决定》号文件精神,强化xx,严格规范,依法管理,加强沟通协调。

他们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仅涉及部门职能调整、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还涉及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健康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在当前矛盾突出、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xx21、《决定》号文件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当前,要按照X高级人民法院、X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法通165号)精神,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及时完成xx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统一公告工作,确保xx内部鉴定机构纳入统一管理轨道,消除司法鉴定管理中的混乱状态。

二、扩大司法鉴定机构覆盖面,适时发展其他类型司法鉴定机构。

当前,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过程中,存在社会公共资源不足、配置不合理、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扩大县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覆盖面,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县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建立司法鉴定机构。

县级医院申报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规定的鉴定类别能力验证测试;司法部门可以先对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项目进行核查登记,让县级医院开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等常见的法医临床鉴定,满足偏远地区群众对司法鉴定的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2014年12月15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565次会议通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浙江法院一直致力于阳光司法、规范司法建设,为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懈努力。

此次出台《纪要》旨在对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鉴定顽疾开方用药。

《纪要》共22条,通过规范鉴定委托、鉴定意见的审查等行为,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备司法鉴定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活动,促进民事审判质效,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盼。

《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规范诉前鉴定工作,规制“鉴定黄牛”。

如前所述,诉前单方委托鉴定公信力不高,诉讼中的采信率较低,而“鉴定黄牛”的介入更严重影响了鉴定的中立性。

规范诉前鉴定工作,遏制“鉴定黄牛”的涉足,《纪要》设置了几项内容:一是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

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有方便、快捷的救济渠道和纠纷解决机构,使受害人认识到发生交通事故找调处中心就够了,不需要寻求黄牛的帮助,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的涉足空间。

针对道交事故中当事人的鉴定需求,《纪要》允许调处中心可以直接对外委托,并且明确,由调处中心进行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的证据效力。

调处中心模式最早由杭州市余杭法院实践,现西湖区也成立了调处中心。

有关模式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殊值推广。

二是细化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审查内容,强调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费用应由委托方自行负担。

因为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系当事人自行取证行为,与当事人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并无二致。

民事诉讼中,除了依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的取证费用由对方负担,以及知识产权等几类纠纷案件中依司法解释规定可由对方负担以外,一方当事人的诉前取证费用均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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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司规[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
(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
(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
(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
(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
(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六、鉴定人到庭作证时,要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等材料,并在法庭指定的鉴定人席就座。

七、在出庭过程中,鉴定人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一)认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需要请求保护的;
(二)受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言语或者行为进行侮辱、诽谤,需要予以制止的。

八、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如实回答涉及下列内容的问题:
(一)与本人及其所执业鉴定机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有关的问题;
(二)与鉴定活动及其鉴定意见有关的问题;
(三)其他依法应当回答的问题。

九、法庭质证中,鉴定人无法当庭回答质询或者提问的,经法庭同意,可以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十、鉴定人退庭后,要对法庭笔录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进行确认。

经确认无误的,应当签名;发现记录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

十一、出庭结束后,鉴定机构要将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材料归档。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定期或者不定期了解掌握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情况。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鉴定人出庭作证中的相关问题,保障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有关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通报、司法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投诉、举报的,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在调查中发现鉴定人存在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情形的,要依法给予其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十五、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行业规范,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行业自律管理。

十六、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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