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修改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及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科研、教研层次和学术水平。

第二条推进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国家农产品现代物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增强学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三条加强对我校各级教学及科研人员科研、教研工作的业绩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计分范围

第四条科(教)研业绩计分包括各级各类科研、教研项目、论文论著、专利、艺术作品、被重要索引机构收录的论文情况、获奖情况、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工程中心建设等内容。

第五条业绩以“分”为核算单位,以年为计算单元。

第三章研究项目计分办法

第六条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负责人的研究成果和合作研究项目(课题),合作者(限前5位)的业绩分值原则上由第一作者或负责人根据其研究责任和贡献在总分中分配,按所在位次以15%递减计分。

第七条非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负责人的研究成果和合作研究项目,合作者的业绩分值依据其排名按以下权重比计算分数:

第八条纵向研究项目(课题)记分标准:

第九条横向研究项目(课题)记分标准:

第十条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研究成果的业绩分值由校学术委员会在认定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研究项目(课题)立项当年一次性计入业绩计分。

第十二条延期结题的将每年扣回30%的业绩分值,延期结题三年的研究项目(课题)业绩分值第三年全部扣回。

第十三条研究奖励成果的业绩计分标准:

第十四条成果转让计分办法。以实交学校3万元为基数对课题项目计入100分,每增加(减少)1万元,增(减)10分。

第十五条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工程中心建设等业绩分值,按照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论文论著计分办法

第十六条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论文每篇计300分;被SCI、SSCI收录的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0分;被EI、ISTP 收录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计80分。被MR、CA、BA、CSSCI、《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论文计50分,被其他检索机构收录的论文记20分。

第十七条在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60分,在国内一般核心期刊、国家级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40分(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近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第十八条在“中国高职高专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计20分。

第十九条在国内有公开发行刊号的一般性刊物及国内核心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5分。

第二十条在有内部准印证的刊物、专刊、一般性刊物增刊、专辑、论文集等上公开发表论文、调查报告虽未发表但被上级采用的每篇计5分。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级各类学会上获一、二、三等奖的论文每篇分别计20分、15分、10分,在省级各类学会上获一、二、三等奖的论文,每篇分别计10分、6分、3分。

第二十二条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编著和教育部规划教材的以25万字为基数,每增加(减少)1万字,按1分递增(递减)计算增减量Δ,专著得分为:50±Δ。译著、编著和教材得分为:20±Δ。

第二十三条合作的论文前三位作者、编著和规划教材主编、副主编和参编,工作量依据其排名按6:3:1权重比计算分数。

第五章专利记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对于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为学校所有)并取得专利证书,按下述标准计算业绩分值:发明专利每项15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60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0分。合作的专利前三位工作量依据其排名按6:3:1权重比计算分数。

第六章艺术作品计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艺术作品,入选全国、省、地市级美术家协会美术、工艺美术家协会、戏剧协会等作品展的按40、20、15分计;入选五年一届由文化部举办的全国美展艺术作品,按50分记。

第七章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业绩分值核算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业绩分值的认定程序为教职工个人申报、教职工所属单位汇总初审,科研处、职教研究所核定。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使用业绩分值应依据科研处、职教研究所提供的核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确定科研业绩分值,由科研处或职教研究所汇总后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八章二级院部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以各二级院部人员科研、教研业绩总分值Aⅰ与其教职工总数Mⅰ比值Bⅰ中的最大值BⅰMAX作为基准分,计100分。计算公式为:

Bⅰ=Aⅰ/ Mⅰ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院部最后科研、教研业绩分值记为C。计算公式为:

Cⅰ= Bⅰ/BⅰMAX×100

第三十二条在年终考核中,所定的科研和教研分值与C ⅰ/100的乘积即是各院部考核分值。

第三十三条各二级院部对本部门人员的科研、教研考核

及管理,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科研和教研分值分开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职教研究所负责解释。

2010年9月1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