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与英国《公司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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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与英国《公司法》的区别——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英国人最具天才的发明之一”。
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使得企业主们能够大胆开发具有一定风险的产品,使得投资方能够放心的注入投资,金融家也能放手支持投资者”。
在英国,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企业存在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股票上市交易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大型的家族企业,小型的私人企业,非营利性组织,慈善团体等等。
至2001年底,英国共有登记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12,800家,有限责任公司1,442,300 家。
原因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问题上,英国公司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英国的《公司法》中,不要求公司成立时具备最低本额。
创办企业的门槛低了,这给了很多有想法但无法提供资金的人自己创业的机会。
英国立法轻视公司资本的理论依据是:
1要求公司具备基本资本或此项资本过高,就会违背营业自由原则的实现;
2公司开始营业时未必需要较数量的注册资本;
3公司是投资者选择的利润实现工具,而不是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唯一保证;
4公司成立后其资本始终处于变动之中,高额注册资本不仅不意味着公司资产及偿债能力增强,相反会导致公司相对人的误解。
相对英国公司采取比较宽容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问题上的态度,我国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问题上的态度就比较严格了。
在我国公司法和民法理论中,一定的资本额历来被看作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财产保证。
如果注册资本数额低,就表明担保能力弱,所以,我国法律始终强调具备较高数额的注册资本。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具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术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但是,注册资本只是公司设立时的资本状况。
公司设立后,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都必然导致公司名义资本于实际资本之间的差额。
相反,长期形成的高真粗册资本是高程度担保的观念,将影响公司设立的正常进行。
国外的公司注册资本相对于我国来说都是比较低的,例如德国《有限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资本不得少于5万马克,法国《有限公司法》规定不得少于5万法郎,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不得少于10万日元。
因此,我觉得学习英国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问题上的态度,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将会很有利。
因为降低注册资本数额,或折采用折中授权资本制,从而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