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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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暂定)

高职高专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是高职高专院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担负着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重要任务。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结合我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全国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实施指南(高职高专)(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实施指南》为依据,支持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与发展,并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将图书馆建设列为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长期、稳定的投入。

各高职高专院校应进一步加强本校图书馆的建设,接受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职高专院校执行《实施指南》情况的督查。按照《实施指南》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与管理,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资源保障,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实施指南》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1、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优化高职高专院校办学条件,进一步提升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能力与水平。

2、适用范围

《实施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类高职院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

3、编制原则

3.1 规范性原则

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设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发展。

3.2 导向性原则

把握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引导其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

3.3 实用性原则

力求内容简洁,重点突出,易于操作。

4、建设要求

4.1 目标与任务

4.1.1 目标

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范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建设,引导图书馆发展方向,评价图书馆建设与发展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提高图书馆资源建设质量、读者服务与管理水平,从整体上促进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

4.1.2 任务

图书馆应围绕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秉承先进理念,运用现代技术,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实现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构建切实有效的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包括:

(1)建设满足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需求,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信息资源体系,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管理、保存和维护。

(2)做好流通阅览、阅读推广工作,开展读者满意度调查,加强与读者的互动交流,提高读者的满意度。开展信息资源推送和参考咨询工作,充分揭示信息资源,拓展信息服务内容,提高信息资源使用率。

(3)开展信息素养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提高读者有效获取、准确评价、合理利用信息的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素养教育,并纳入教学课程体系。

(4)将图书馆文化建设作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营造文化氛围,开展文化育人活动。

(5)积极参与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加强际馆际间的协作,实现资源共知、共建与共享。

(6)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文化传承和交流活动。研究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技术与方法。发挥图书馆历史文化传承功能,加强文化交流。

(7)结合馆藏特色和专业特点,建设特色资源数据库。逐步建设机构知识库,以集中保存和展示本校的学术成果。

(8)发挥信息资源优势和专业馆员优势,为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4.2 体制与机构

4.2.1 图书馆实行主管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4.2.2图书馆馆长应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与图书馆工作有关的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学校重大决策性会议。

4.2.3 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方便读者和有利于科学管理为原则,设置部(室),明确各部(室)的相应职责,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办法聘任或任命部(室)主任。

4.2.4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实行分馆制,分馆是总馆的分支机构,受总馆领导。对设有院(系)资料室的学校,图书馆应对院(系)资料室的工作给予指导及帮助,院(系)资料室信息资源纳入全校统一规划和建设,以实现全校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共建共享。

4.2.5 学校应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信息资源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指导图书馆建设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应由院系主管教学或科研的副院长、专业带头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主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由馆长向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汇报图书馆工作,听取委员对图书馆建设发展的意见与建议,研究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改进措施。

4.3 工作人员

4.3.1图书馆工作人员要热爱图书馆工作,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3.2 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副馆长或馆长助理若干名。

图书馆馆长是专业管理(技术)岗位,应保持适当的稳定性。馆长和业务副馆长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图书馆事业,了解学校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熟悉图书馆业务,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水平。馆长主持全馆工作,制订发

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4.3.3 图书馆应根据馆舍分布、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开馆时间、设备设施维护需求等因素适当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专业馆员和辅助人员(包括勤工俭学的学生)组成,专业馆员应占一定比例,辅助人员可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兼职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岗位的岗位培训。

在校生人数超过1万人,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少于16人。在校生人数在5000-10000人之间,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少于12人。

4.3.4 图书馆应有计划地引进、聘任具有图书情报或其他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学科结构与专业背景应满足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需求。图书情报专业人员数量要达到总人数的30%。

4.3.5 图书馆工作人员学历、职称及年龄结构应合理。工作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应不低于80%。职称结构由高级、中级、初级组成,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应保持适当比例;年龄结构应呈现合理梯度。根据需要设置图书馆的辅助人员,从事一般性业务工作,按岗位需求和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和考核。

4.3.6 图书馆应根据主体专业类别加强专业馆员队伍建设。

4.3.7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4.3.8 图书馆专业馆员的业务培训纳入本校师资培训计划,加强专业馆员和信息素养教育课程教师队伍建设。图书馆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在职培训和进修学习机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馆员开展培训,以提高馆员的业务水平。

4.4 经费、馆舍、设备

4.4.1 图书馆经费应列入学校经费预算。经费包括信息资源购置费、运行费和专项建设等经费。图书馆的经费占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应符合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并作为教学评价的必备指标。

4.4.2 图书馆应积极争取各种形式的捐赠和资助,以扩大办馆经费来源。

4.4.3 图书馆的信息资源购置费应与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相适应,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逐年增加。生均年购文献总量不低于教育部基本办学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4.4.4 图书馆经费由图书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与学校的经费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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