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灌云县聚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及预制构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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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灌云县聚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及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环评表的批复

灌环表复〔2019〕46号

灌云县聚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现从环保角度分析你单位该项目在落实环评及本批复要求前提下具有可行性,并原则同意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提要求如下:

1、项目位于连云港市灌云县四队镇沈场村五组242省道东侧,占地13200平方米,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万元。项目拟建2套搅拌站,共有10个粉料仓(1#搅拌站:水泥罐4个,粉煤灰罐2个;2#搅拌站:水泥罐2个,粉煤灰罐2个),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混凝土60万立方、预制构件30万立方米。项目代码:2018-320723-30-03-548318。

2、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灌云县环保局《关于开展全县混凝土生产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灌环发〔2017〕91号)文件要求建设。验收时,项目污水经预处理后用于附近农田追肥,标准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运营期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锅炉房生

物质颗粒燃烧产生的烟尘、NOx、SO2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的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施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48599-2001)及其修改单(2013年修订)中的有关规定。

3、项目厂区内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冲洗废水、锅炉废水经二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农田追肥。车间内粉料罐粉尘通过“滤筒除尘器+28m高排气筒(P1、P2)+在线监控”达标排放,搅拌粉尘通过“脉冲滤筒除尘器+28m高排气筒(P3、P4)+在线监控”达标排放,输送计量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28m高排气筒(P3、P4)+在线监控”达标排放,生物质锅炉燃烧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20m 高排气筒(P5)+在线监控”达标排放;原料库通过喷淋洒水抑尘等措施抑尘,安装移动式焊烟净化器以减少焊接烟尘。在厂区布局时应远离厂界并确保厂界噪声达相应功能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高

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震、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维修,夜间不允许生产。沉淀池沉渣、除尘器收集尘、检验废料、混凝土残渣、余浆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焊渣、边角料、锅炉灰渣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并清运,防止污染环境。

4、项目原料、产品、运输和生产过程必须全程密闭化,场坪、路面必须全部硬化。厂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淀池,运输车辆出厂区前必须冲洗干净。

5、项目厂区周边要求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无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不得新建或规划诸如居民区、医院、学校、敬老院等人类密集活动区。

6、项目不得选用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能力和设备,不得生产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的产品,项目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7、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须报我局重新审批。项目竣工须经自行验收合格后报县环保局备案,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产。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允许设置污水、雨水排口各1个,废气排口5

个,固体废弃物堆场1个。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大气污染物最终外排量:颗粒物≤0.636t/a、烟尘≤0.0602t/a、SO2≤0.136t/a、NOx≤0.1632t/a;水污染物:零排放;固体废物:零排放。

9、项目建设期间由灌云县环境监察局负责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10、该项目从环保角度可行,但需经发改、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灌云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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