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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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发布时间:01/03/2006访问次数:69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 g: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
α≤30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
规定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
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
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
0.8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
定的0.8倍控制
α≥60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
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
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
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较低建筑高度。

③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
α≤30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
定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
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
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
0.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
定的0.8倍控制
α≥60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
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
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
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
间距按表4-6控制。

注:L x、L 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 4.0.6条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 4.0.7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 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
注:①府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浣花溪、摸底河等城市重要岸线两侧规划线。

②H q: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5.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

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3.0H。

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 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 2.0H。

6.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梯间、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开敞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高层居住建筑的单边长度不超过80.0米。

超过80.0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应增加的建筑间距及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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