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瑞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特色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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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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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的 法 律 体 系 十 分 完 备 伴 随 着 职 业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 16 年 颁 布 的 《 邦 从 99 联 职 业教 育法 》 18 、 9 1年 颁 布 的 联 邦 《 业 教 育 促 进 职 法 》, 到 2 0 直 0 5年 4月 1 日 生 效 的 新 《 邦 职 业 联 教 育 法 》 职 业 教 育 的 法 律 体 系 得 到 不 断 丰 富 和 使 发 展 。其 他 涉 及 职 业 教 育 的 法 律 还 有 : 青 年 劳 动 《 保 护 法 》 1 7 年 4 月 ) 《 业 法 》 1 7 年 1月 ) f9 6 、企 (9 2 、 《 动 促 进 法 》1 6 劳 f9 9年 6月 1 同 时 , 用 于 职 业 教 。 适, ຫໍສະໝຸດ 翟 臻 辍獬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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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特 色 及 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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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吴 全 全
学 校 。 二 、 国 、 士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特 色 及 德 瑞 经 验 r 、 律 为 基 、 元 为 体 . 障 校 企 合 作 之 运 一 法 双 保
德 国 、 士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基 本 情 况 瑞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历 史 由来 已久 伴 随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及 产 业 结 构 变 化 所 引 起 的 人 才 需求 变 化 . “ 元 制 ” 特征 的职 业 教育 逐步 发 以 双 为 展 益 日臻 完 善 : 3世 纪 “ 元 制 ” 业 教 育 萌 芽 阶 1 双 职 段 的 学 徒 培 训 、 9世 纪 “ 元 制 ” 业 教 育 建 立 阶 1 双 职 段 诞 生 的 进 修 学 校 、 0世 纪 中 叶 “ 元 制 ” 业 教 2 双 职 育 完 善 阶 段 的 企 业 学 徒 培 训 与 职 业 学 校 学 习 的 紧密 结 合 .双元 制 ” 业 教 育 扩建 阶段 。 16 “ 职 以 99 年 德 国 《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标 志 的 国 家 介 入 与 联 为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 德 统 一 后 “ 元 制 ” 业 教 育 现 两 双 职 代 化 阶段 的职业 教 育改 革 与 发 展 等 . 表 明 “ 都 双 元 ” 则 并 非 源 自 国 家 的 规 定 . 是 几 百 年 来 在 原 而 职 业 教 育 的 实 践 中 逐 步 形 成 的 在 这 一 漫 长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 业 、 业 的 成 长 . 是 和 职 业 教 育 与 职 产 总 培训 的发 展相伴 而行 “ 元 制 ” 业 教 育 意 指 青 少 年 既 在 企 业 里 双 职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及 与 之 紧 密 相 关 的工 艺 学 习 . 在 又 职 业 学 校 里 接 受 职 业 专 业 理 论 和 普 通 文 化 知 识 教 育 。 它 是 一 种 将 企 业 与 学 校 、 论 知 识 与 实 践 理 技能 紧 密结 合 . 培养 高水 平专 业 技术 工人 为 目 以 标 的 职 业 教 育 制 度 .是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的 主 要 形 式 ,也 是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重 要 标 志 、 主 要 载 体 与 实 现 形 式 作 为 “ 元 制 ” 业 教 育 中 的一 元 . 业 主 要 双 职 企 负 责 提 供 以 职业 环 境 为 基 础 的 实 践性 教 育 并 根 据 企 业 文 化 和 技 术 特 点 。 供 个 性 化 教 育 。其 主 提 要 任 务 是 招 生 , 学 生 签 订 《 业 教 育 合 同 》, 与 职 制 定 企 业 学 习 计 划 、 习 场 地 计 划 、 训 教 师 安 排 学 实 计 划 和 针 对 学 生 个 人 的 教 学 计 划 . 写 学 生 学 习 填 报 告 以及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中期 考 试 和 结 业 考 试 “ 徒 / 习 生 ”学 生 1 期 满 合 格 者 可 获 得 职 业 资 学 实 f 格证 书并就 业 。据 统计 。 受 “ 元制 ” 业 教育 接 双 职 人数 最 多 的企 业不 是 大型 企业 . 是 职工 人数 在 而 5 0人 以 下 的 中 小 企 业 。 作 为 “ 元 制 ” 业 教 育 另 一 元 的 职业 学 校 双 职 是 州 一 级 的 国 家 设 施 。 德 国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主 是 体 . “ 元 制 ” 业教 育 中 与企业 职 业教 育 相配 是 双 职 合 的 “ 务 ” 育学 校f 国 自 13 义 教 德 9 8年 起 实 行 普 通 职 业 义 务 教 育 1其 主 宴 任 务 是 实 施 普 通 教 育 和 传 。 授 与 职 业 有 关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专 业 知 识 . 特 别 注 并 重 从 事 未 来 职 业 的 实 践 技 能 的 训 练 。学 生 毕 业 后 可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作 为 “ 元 制 ” 业 教 育 第 三 个 学 习 地 点 的 双 职 跨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 在 联 邦 政 府 的政 策 支 持 是 和 给 予 部 分 资 助 的 情 况 下 , 由行 业 协 会 建 立 的 。 目 的 在 于 满 足 没 有 条 件 单 独 举 办 职 业 教 育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需 求 。它 是 对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不 足 的 补充 。 瑞 土 的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由职 业 准 备 教 育 、 等 职 中 业 教育 、 等 职业 教 育和 职业 继 续教 育组 成 。其 高 中 , 等职 业教 育 是瑞 士 职业 教育 的主体 , “ 中 以 双 元制 ” 主要特 征 , 行联 邦 政府 、 政府 和 各行 为 实 州 业 机 构 三方 合 作 的 管 理机 制 。 业 、 校 和职 教 企 学 中心 r 行 业 协 会 开 办 . 在 提 供 跨 企 业 的 职 业 基 由 旨 本 能 力 培 训 1 方 共 同 举 办 职 业 教 育 。 生 学 习 年 三 学 限 为 2 至 4年 ( 为 3至 4年 1 其 中 每 周 1至 2 多 , 天 在 学 校 学 习 基 础 文 化 理 论 . 至 4天 在 企 业 职 3 教 中心接 收技 能培训 。 中 . 其 2年 制 毕 业 生 可 获 得 职业 教育 与 培训 证 书 : 3至 4 年 制 毕 业 生 可 获 得 联 邦 职 业 教 育 与培 训 文 凭 并 直 接 升 人 高等 专 业
育 盖 育 教 的 法 规 包 括 : 双 元 制 ” 职 业 教 育 条 例 》其 中 涵 “ 《 ( 适 用 于 企 业 的课 程 标 准一 一 “ 元 制 ” 职 业 教 双 《 框 架 计 划 》以 及 适 用 于 学 校 的 “ 元 制 ” 框 架 1 双 《 学 计 划 》 。 德 国于 16 9 9年 8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 邦 职 4 联 教 育 法 》 自此 ,双 元 制 ” 业 教 育 的 地 位 以法 。 “ 职 的 形 式 被 正 式 确 立 该 法 在 国 家 层 面 规 定 了企 职 业 教 育 的 所 有 重 要 方 面 . 此 也 被 称 为 企 业 因 业 教 育 的 “ 本 法 ” 该 法 的确 立 还 使 跨 企 业 职 基 教 育 中 心 的 建 立 、 业 实 训 教 师 的 培 养 和 管 理 企 具 体 问 题 得 到 了 相 应 解 决 在 这 部 专 门规 范 行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行 为 的 法 律 中 . 仅 阐 述 了 职 业 不 育 的 范 畴 : “ 法 所 指 的 职 业 教 育 包 括 职 业 即 本 备 教 育 、 业 教 育 、 业 进 修 教 育 以及 职 业 改 职 职 教 育 ” 而 且 说 明 了 职 业 教 育 的 地 点 “ 济 界 的 . 经 业 ” “ 类 机 构 ” “ 在 职 业 教 育 的 学 校 ” 其 、同 、存 及 机 构 . 时 还 明 确 了 “ 用 范 围 ” “ 法 适 用 于 同 适 :本 业 学 校 之 外 进 行 的 所 有 职 业 教 育 . 业 教 育 学 职 由各 州 学 校 法 管 辖 ”
国 外职 业 教 育 2 l 年 第 4期 01
一
业 和 劳 动 教 育 学 的有 关 知 识 企 业 实 训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满 2 周 岁 ; 受 过 相 同 教 年 4 接 育 职 业 f 专 业 1 教 育 并 已通 过 结 业 考 试 ; 傅 即 的 师 学 校 或 技 术 员 学 校 毕 业 且 有 多 年 的 职 业 经 验 除上 述规 定 以外 , 同《 训 教师 资 格条 例 》 德 实 对 实 训 教 师 的 任 职 条 件 还 规 定 : 算 成 为 实 圳教 打 帅 的 人 . 须 经 过 教 育 学 、 学 法 的 学 , 通 过 必 教 并 考 试 合 格 方 能 仟 职 上述 法律 法规 . 仅确 保 了 国家层 面赋 予职 不 业 教 育 的 地 位 。 范 了 职 业 教 育 的 实 施 . 且 也 舰 而 从 法 律 层 面 为 职 业 教 育 的 校 企 合 作 奠 定 了 坚 实 的基 础 . 其 有 法 可 依 、 章 可 循 。 使 有 瑞 士 丁 2 0 年 1月 1 臼 实 施 新 的 《 邦 职 04 联 业 教 育 法 )VP T 、. 法 的 修 订 主 要 涉 及 以 下 七 ) E A .该 (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 供 新 的 有 区 别 的 职 业 教 第 提 育 途径 : 二 , 进 职 业 教 育体 系 与其 他 教 育体 第 促 系 的 通 融 性 : 一 除 传 统 的 要 求 较 高 的 学 校 形 第 . 式 的 中等职 业教 育 之外 . 应 为那些 对 学校 形式 还 的学 习感 到 困难 者 . 供 合 适 的 以获 得 相 应 资 格 提 的 职 业 教 育 : 四 。 义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为 非 传 统 第 定 高 等 学 校 形 态 的 高 等 教 育 : 五 , 入 绩 效 导 向 第 引 的 包 r形 式 的 经 费 机 制 : 六 , 予 职 业 教 育 更 第 给 多 的 投 入 : 七. 予 地 方 办 学 者 更 多 责 任 第 赋 r 、 方 参与 、 作 沟通 . 建校 企合 作平 台 二 多 协 搭 德 国 《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法 律 的 形 式 规 定 联 以 了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的 管 理 体 系 、联 邦 政 府 、 联 邦 各 州 和 行 业 协 会 . 有 清 晰 的 职 责 . 些 机 构 是 企 部 这 业 职 业 教 育 管 理 体 系 的 主 要 成 员 行 业 会 是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的 主 管 机 构 . 要 主 包 括 手 T 业 协 会 商 业 联 合 会 、 业 协 会 、 师 农 律 协 会 、 济 审 计 员 协 会 、 生 协 会 等 在 各 行 业 协 经 医 会 的主 管 机 构 叶均 设 立 职 业 教育 委 员 会 . “ 1 由 六 雇 主 代 表 、 名 学 校 代 表 及 六 名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六 组 成 ”、职 业 教 育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企 业 职 , 业 教 育 进 行 管 理 . 及 处 理 相 关 的 考 试 和 合 同 等 以
业 律 业 职 业 等 业 教 准 行 企 他 职 校
德 国 的 《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于 企 业 职 业 教 联 对 育 的 规 范 全 面 、 统 、 细 、 晰 并 具 有 很 强 的 操 系 详 清 作 性 。在 法 律 机 制 上 , 证 了 企 业 开 展 职 业 教 育 保 有 法 可 循 、 法 可 依 、 法 办 事 。 校 企 合 作 的 顺 有 依 为 利 开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法 律 基 础 . 供 了不 可 或 缺 提 的前提 条件 。 依 据 《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规 定 , 业 要 招 收 联 的 企 “ 徒 ”这 里 的 “ 徒 ” 即 为 德 国 教 育 企 业 招 收 的 学 r 学 . “ 生 ” 在 德 国 , 双 元 制 ” 业 教 育 是 由教 育 企 学 。 “ 职 业 “ 生 ” 非 “ 工 ” 所 以 教 育 企 业 与 被 招 收 的 招 而 招 . 青 年 人签 订 的不 是 “ 作合 同” 而 是 “ 育合 工 . 教 同 ” 1 开 展 “ 元 制 ” 业 教 育 。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 , 双 职 必 资 格 , 由行 业 协 会 认 定 。 准 后 企 业 方 可 实 施 。 并 批 这 些 资 格 包 括 人 员 资 格 和 物 质 条 件 两 方 面 其 中 , 人 员 资 格 方 面 : 联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定 实 在 《 规 训 教 师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相 关 的 人 品 条 件 和 专 业 资 质 。其 一 , 职 业 教 育 法 》 定 , 列 人 员 不 符 合 人 《 规 下 品 条 件 : 许 雇 佣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者 ; 再 或 严 重 允 一 违 反 本 法 或 依 据 本 法 颁 布 的 法 令 或 规 定 者 其 二 ,职业 教 育 法 》 定 ; 业 资质 合 格 指 的是具 《 规 专 备 传 授 教 育 内 容 必 需 的 职 业 及 职 业 教 育 学 和 劳 动 教 育 学 的 技 能 、 识 和 能 力 这 里 指 称 的 所 具 知 备 的必 需 的 职 业 技 能 、 识 和 能 力 为 : 过 与教 知 通 育 职 业 相 应 专 业 方 向 的 结 业 考 试 者 : 与 教 育 职 在 业 相 应 的 专 业 方 向 . 在 一 所 教 育 机 构 或 相 关 考 并 试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国 家 认 可 的 考 试 . 在 一 所 国 立 或 或 国 家 认 可 的 学 校 通 过 结 业 考 试 : 在 与 教 育 职 或 业 相 应 的 专 业 方 向 通 过 一 所 德 国 高 等 学 校 的 毕 业 考 试 。 实 际从 事 其 职 业 有 适 当 时 间 。 实 训 教 并 师 的 资 格 还 包 括 : 业 知 识 和 职 业 技 能 , 及 职 专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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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的 法 律 体 系 十 分 完 备 伴 随 着 职 业 教 育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 16 年 颁 布 的 《 邦 从 99 联 职 业教 育法 》 18 、 9 1年 颁 布 的 联 邦 《 业 教 育 促 进 职 法 》, 到 2 0 直 0 5年 4月 1 日 生 效 的 新 《 邦 职 业 联 教 育 法 》 职 业 教 育 的 法 律 体 系 得 到 不 断 丰 富 和 使 发 展 。其 他 涉 及 职 业 教 育 的 法 律 还 有 : 青 年 劳 动 《 保 护 法 》 1 7 年 4 月 ) 《 业 法 》 1 7 年 1月 ) f9 6 、企 (9 2 、 《 动 促 进 法 》1 6 劳 f9 9年 6月 1 同 时 , 用 于 职 业 教 。 适, ຫໍສະໝຸດ 翟 臻 辍獬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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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特 色 及 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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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 二 、 国 、 士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特 色 及 德 瑞 经 验 r 、 律 为 基 、 元 为 体 . 障 校 企 合 作 之 运 一 法 双 保
德 国 、 士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基 本 情 况 瑞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历 史 由来 已久 伴 随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及 产 业 结 构 变 化 所 引 起 的 人 才 需求 变 化 . “ 元 制 ” 特征 的职 业 教育 逐步 发 以 双 为 展 益 日臻 完 善 : 3世 纪 “ 元 制 ” 业 教 育 萌 芽 阶 1 双 职 段 的 学 徒 培 训 、 9世 纪 “ 元 制 ” 业 教 育 建 立 阶 1 双 职 段 诞 生 的 进 修 学 校 、 0世 纪 中 叶 “ 元 制 ” 业 教 2 双 职 育 完 善 阶 段 的 企 业 学 徒 培 训 与 职 业 学 校 学 习 的 紧密 结 合 .双元 制 ” 业 教 育 扩建 阶段 。 16 “ 职 以 99 年 德 国 《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标 志 的 国 家 介 入 与 联 为 教 育 质 量 保 障 . 德 统 一 后 “ 元 制 ” 业 教 育 现 两 双 职 代 化 阶段 的职业 教 育改 革 与 发 展 等 . 表 明 “ 都 双 元 ” 则 并 非 源 自 国 家 的 规 定 . 是 几 百 年 来 在 原 而 职 业 教 育 的 实 践 中 逐 步 形 成 的 在 这 一 漫 长 的 历 史 进 程 中 。 业 、 业 的 成 长 . 是 和 职 业 教 育 与 职 产 总 培训 的发 展相伴 而行 “ 元 制 ” 业 教 育 意 指 青 少 年 既 在 企 业 里 双 职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及 与 之 紧 密 相 关 的工 艺 学 习 . 在 又 职 业 学 校 里 接 受 职 业 专 业 理 论 和 普 通 文 化 知 识 教 育 。 它 是 一 种 将 企 业 与 学 校 、 论 知 识 与 实 践 理 技能 紧 密结 合 . 培养 高水 平专 业 技术 工人 为 目 以 标 的 职 业 教 育 制 度 .是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的 主 要 形 式 ,也 是 德 国 职 业 教 育 校 企 合 作 的 重 要 标 志 、 主 要 载 体 与 实 现 形 式 作 为 “ 元 制 ” 业 教 育 中 的一 元 . 业 主 要 双 职 企 负 责 提 供 以 职业 环 境 为 基 础 的 实 践性 教 育 并 根 据 企 业 文 化 和 技 术 特 点 。 供 个 性 化 教 育 。其 主 提 要 任 务 是 招 生 , 学 生 签 订 《 业 教 育 合 同 》, 与 职 制 定 企 业 学 习 计 划 、 习 场 地 计 划 、 训 教 师 安 排 学 实 计 划 和 针 对 学 生 个 人 的 教 学 计 划 . 写 学 生 学 习 填 报 告 以及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中期 考 试 和 结 业 考 试 “ 徒 / 习 生 ”学 生 1 期 满 合 格 者 可 获 得 职 业 资 学 实 f 格证 书并就 业 。据 统计 。 受 “ 元制 ” 业 教育 接 双 职 人数 最 多 的企 业不 是 大型 企业 . 是 职工 人数 在 而 5 0人 以 下 的 中 小 企 业 。 作 为 “ 元 制 ” 业 教 育 另 一 元 的 职业 学 校 双 职 是 州 一 级 的 国 家 设 施 。 德 国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主 是 体 . “ 元 制 ” 业教 育 中 与企业 职 业教 育 相配 是 双 职 合 的 “ 务 ” 育学 校f 国 自 13 义 教 德 9 8年 起 实 行 普 通 职 业 义 务 教 育 1其 主 宴 任 务 是 实 施 普 通 教 育 和 传 。 授 与 职 业 有 关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专 业 知 识 . 特 别 注 并 重 从 事 未 来 职 业 的 实 践 技 能 的 训 练 。学 生 毕 业 后 可 获 得 毕 业 证 书 作 为 “ 元 制 ” 业 教 育 第 三 个 学 习 地 点 的 双 职 跨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中 心 . 在 联 邦 政 府 的政 策 支 持 是 和 给 予 部 分 资 助 的 情 况 下 , 由行 业 协 会 建 立 的 。 目 的 在 于 满 足 没 有 条 件 单 独 举 办 职 业 教 育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需 求 。它 是 对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资 源 不 足 的 补充 。 瑞 土 的 职 业 教 育 体 系 由职 业 准 备 教 育 、 等 职 中 业 教育 、 等 职业 教 育和 职业 继 续教 育组 成 。其 高 中 , 等职 业教 育 是瑞 士 职业 教育 的主体 , “ 中 以 双 元制 ” 主要特 征 , 行联 邦 政府 、 政府 和 各行 为 实 州 业 机 构 三方 合 作 的 管 理机 制 。 业 、 校 和职 教 企 学 中心 r 行 业 协 会 开 办 . 在 提 供 跨 企 业 的 职 业 基 由 旨 本 能 力 培 训 1 方 共 同 举 办 职 业 教 育 。 生 学 习 年 三 学 限 为 2 至 4年 ( 为 3至 4年 1 其 中 每 周 1至 2 多 , 天 在 学 校 学 习 基 础 文 化 理 论 . 至 4天 在 企 业 职 3 教 中心接 收技 能培训 。 中 . 其 2年 制 毕 业 生 可 获 得 职业 教育 与 培训 证 书 : 3至 4 年 制 毕 业 生 可 获 得 联 邦 职 业 教 育 与培 训 文 凭 并 直 接 升 人 高等 专 业
育 盖 育 教 的 法 规 包 括 : 双 元 制 ” 职 业 教 育 条 例 》其 中 涵 “ 《 ( 适 用 于 企 业 的课 程 标 准一 一 “ 元 制 ” 职 业 教 双 《 框 架 计 划 》以 及 适 用 于 学 校 的 “ 元 制 ” 框 架 1 双 《 学 计 划 》 。 德 国于 16 9 9年 8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 邦 职 4 联 教 育 法 》 自此 ,双 元 制 ” 业 教 育 的 地 位 以法 。 “ 职 的 形 式 被 正 式 确 立 该 法 在 国 家 层 面 规 定 了企 职 业 教 育 的 所 有 重 要 方 面 . 此 也 被 称 为 企 业 因 业 教 育 的 “ 本 法 ” 该 法 的确 立 还 使 跨 企 业 职 基 教 育 中 心 的 建 立 、 业 实 训 教 师 的 培 养 和 管 理 企 具 体 问 题 得 到 了 相 应 解 决 在 这 部 专 门规 范 行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行 为 的 法 律 中 . 仅 阐 述 了 职 业 不 育 的 范 畴 : “ 法 所 指 的 职 业 教 育 包 括 职 业 即 本 备 教 育 、 业 教 育 、 业 进 修 教 育 以及 职 业 改 职 职 教 育 ” 而 且 说 明 了 职 业 教 育 的 地 点 “ 济 界 的 . 经 业 ” “ 类 机 构 ” “ 在 职 业 教 育 的 学 校 ” 其 、同 、存 及 机 构 . 时 还 明 确 了 “ 用 范 围 ” “ 法 适 用 于 同 适 :本 业 学 校 之 外 进 行 的 所 有 职 业 教 育 . 业 教 育 学 职 由各 州 学 校 法 管 辖 ”
国 外职 业 教 育 2 l 年 第 4期 01
一
业 和 劳 动 教 育 学 的有 关 知 识 企 业 实 训 教 师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满 2 周 岁 ; 受 过 相 同 教 年 4 接 育 职 业 f 专 业 1 教 育 并 已通 过 结 业 考 试 ; 傅 即 的 师 学 校 或 技 术 员 学 校 毕 业 且 有 多 年 的 职 业 经 验 除上 述规 定 以外 , 同《 训 教师 资 格条 例 》 德 实 对 实 训 教 师 的 任 职 条 件 还 规 定 : 算 成 为 实 圳教 打 帅 的 人 . 须 经 过 教 育 学 、 学 法 的 学 , 通 过 必 教 并 考 试 合 格 方 能 仟 职 上述 法律 法规 . 仅确 保 了 国家层 面赋 予职 不 业 教 育 的 地 位 。 范 了 职 业 教 育 的 实 施 . 且 也 舰 而 从 法 律 层 面 为 职 业 教 育 的 校 企 合 作 奠 定 了 坚 实 的基 础 . 其 有 法 可 依 、 章 可 循 。 使 有 瑞 士 丁 2 0 年 1月 1 臼 实 施 新 的 《 邦 职 04 联 业 教 育 法 )VP T 、. 法 的 修 订 主 要 涉 及 以 下 七 ) E A .该 (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一 , 供 新 的 有 区 别 的 职 业 教 第 提 育 途径 : 二 , 进 职 业 教 育体 系 与其 他 教 育体 第 促 系 的 通 融 性 : 一 除 传 统 的 要 求 较 高 的 学 校 形 第 . 式 的 中等职 业教 育 之外 . 应 为那些 对 学校 形式 还 的学 习感 到 困难 者 . 供 合 适 的 以获 得 相 应 资 格 提 的 职 业 教 育 : 四 。 义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为 非 传 统 第 定 高 等 学 校 形 态 的 高 等 教 育 : 五 , 入 绩 效 导 向 第 引 的 包 r形 式 的 经 费 机 制 : 六 , 予 职 业 教 育 更 第 给 多 的 投 入 : 七. 予 地 方 办 学 者 更 多 责 任 第 赋 r 、 方 参与 、 作 沟通 . 建校 企合 作平 台 二 多 协 搭 德 国 《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法 律 的 形 式 规 定 联 以 了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的 管 理 体 系 、联 邦 政 府 、 联 邦 各 州 和 行 业 协 会 . 有 清 晰 的 职 责 . 些 机 构 是 企 部 这 业 职 业 教 育 管 理 体 系 的 主 要 成 员 行 业 会 是 企 业 职 业 教 育 的 主 管 机 构 . 要 主 包 括 手 T 业 协 会 商 业 联 合 会 、 业 协 会 、 师 农 律 协 会 、 济 审 计 员 协 会 、 生 协 会 等 在 各 行 业 协 经 医 会 的主 管 机 构 叶均 设 立 职 业 教育 委 员 会 . “ 1 由 六 雇 主 代 表 、 名 学 校 代 表 及 六 名 职 业 学 校 教 师 六 组 成 ”、职 业 教 育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对 企 业 职 , 业 教 育 进 行 管 理 . 及 处 理 相 关 的 考 试 和 合 同 等 以
业 律 业 职 业 等 业 教 准 行 企 他 职 校
德 国 的 《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于 企 业 职 业 教 联 对 育 的 规 范 全 面 、 统 、 细 、 晰 并 具 有 很 强 的 操 系 详 清 作 性 。在 法 律 机 制 上 , 证 了 企 业 开 展 职 业 教 育 保 有 法 可 循 、 法 可 依 、 法 办 事 。 校 企 合 作 的 顺 有 依 为 利 开 展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法 律 基 础 . 供 了不 可 或 缺 提 的前提 条件 。 依 据 《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规 定 , 业 要 招 收 联 的 企 “ 徒 ”这 里 的 “ 徒 ” 即 为 德 国 教 育 企 业 招 收 的 学 r 学 . “ 生 ” 在 德 国 , 双 元 制 ” 业 教 育 是 由教 育 企 学 。 “ 职 业 “ 生 ” 非 “ 工 ” 所 以 教 育 企 业 与 被 招 收 的 招 而 招 . 青 年 人签 订 的不 是 “ 作合 同” 而 是 “ 育合 工 . 教 同 ” 1 开 展 “ 元 制 ” 业 教 育 。 须 具 备 一 定 的 。 , 双 职 必 资 格 , 由行 业 协 会 认 定 。 准 后 企 业 方 可 实 施 。 并 批 这 些 资 格 包 括 人 员 资 格 和 物 质 条 件 两 方 面 其 中 , 人 员 资 格 方 面 : 联 邦 职 业 教 育 法 》 定 实 在 《 规 训 教 师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相 关 的 人 品 条 件 和 专 业 资 质 。其 一 , 职 业 教 育 法 》 定 , 列 人 员 不 符 合 人 《 规 下 品 条 件 : 许 雇 佣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者 ; 再 或 严 重 允 一 违 反 本 法 或 依 据 本 法 颁 布 的 法 令 或 规 定 者 其 二 ,职业 教 育 法 》 定 ; 业 资质 合 格 指 的是具 《 规 专 备 传 授 教 育 内 容 必 需 的 职 业 及 职 业 教 育 学 和 劳 动 教 育 学 的 技 能 、 识 和 能 力 这 里 指 称 的 所 具 知 备 的必 需 的 职 业 技 能 、 识 和 能 力 为 : 过 与教 知 通 育 职 业 相 应 专 业 方 向 的 结 业 考 试 者 : 与 教 育 职 在 业 相 应 的 专 业 方 向 . 在 一 所 教 育 机 构 或 相 关 考 并 试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国 家 认 可 的 考 试 . 在 一 所 国 立 或 或 国 家 认 可 的 学 校 通 过 结 业 考 试 : 在 与 教 育 职 或 业 相 应 的 专 业 方 向 通 过 一 所 德 国 高 等 学 校 的 毕 业 考 试 。 实 际从 事 其 职 业 有 适 当 时 间 。 实 训 教 并 师 的 资 格 还 包 括 : 业 知 识 和 职 业 技 能 , 及 职 专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