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行社管理条例》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八批)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八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公布日期】2021.08.23
•【文号】文旅市场发〔2021〕86号
•【施行日期】2021.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
正文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21年第八批)
文旅市场发〔2021〕86号根据《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23日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23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游部
2021年8月23日。
桥头堡建设与云南旅游业发展路径探析

、
研 究背景
游的代名词。随后 , 云南旅游业伴 随着国内、 国际旅游
的发 展而 迅速 成长 。特别 是 在 中 国的 西部 大 开 发战 略 思想 指导 下 , 南 旅 游 业 把 握 住 契 机 , 云 获得 很 快 发 展 ,
成为 中国旅游 业发展 中的一 匹“ 马 ” 黑 。
云南省地 处中国西南边 陲, 与东南 亚 的老挝、 越
游集 散 中心 。云南旅 游业 发展成 效显 著 。
( 制度建设 一) 旅游消费不 同于人们的 日常生 活消费, 旅游 者在 消费旅游产 品时 , 更多 的是追求一 种精神上 的享受。
旅 游 目的地 良好 的法 制环 境 、 品质 的旅 游 产 品、 高 高水 平 的旅 游 服务 都 能 给 旅 游 者 带 来 身 心 的 愉 悦 。多 年 来, 云南省 各级 政府 非常 重视 旅 游法 制 环境 建 设 , 先后
人大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将云南建成 向西南开放的
重 要桥 头堡 列入 中 国“ 十二 五 ” 规划 纲要 。 在 云南 省 国民 经 济 和社 会 济 发 展 中 , 游 业 一 直 旅 占有 重要 地 位 。进 入 2 世 纪 , 1 云南 省 委 、 政 府 明确 省 提 出把旅 游业 作 为云南省 支 柱 产业 来 发 展 。面 对 党 中
第2 6卷
第1 期
Junl f u nnFnn e&E oo i n e i ora Y na iac o cn m c U i r t s v sy
V L 6 N . 0 2 . o1
桥 头堡建设 与云南旅 游业发 展路 径探析
李水凤
( 南财 经 大学 云
摘
经 济研究 院 , 云南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旅行社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旅行社业务档案管理规范一、制定目的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程,认真执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提高旅行社行业管理水平,规范旅行社业务操作,推进旅行社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营造全行业诚信经营秩序,促进我市旅游行业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二、概念及制定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旅行社业务档案,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接待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依据《档案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出境旅游服务质量》、《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服务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本规范。
三、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公司、企业。
四、监察管理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旅游监察机构会同档案行政部门,对旅行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业务档案管理的旅行社及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五、档案管理的制度要求(一)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旅行社应当将业务档案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内容,结合本旅行社经营规模、业务流程等实际,制定严格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持续、正常开展。
2.旅行社应当明确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业务档案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3.旅行社要对业务档案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制全社的旅行社业务档案案卷检索目录,可视其规模分别保管业务档案。
4.旅行社实行印章备案管理制度。
旅行社内部的印章(包括各部门的印章)由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在旅行社进行备案。
(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旅游、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的具体制度。
2023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正规范本(通用版)

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1. 引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旅行社的兴起和繁荣提供了机会和挑战。
为了促进旅行社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良性发展,制定和完善旅行社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介绍最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指导旅行社的运营和管理。
2. 注册与审批2.1 旅行社注册条件旅行社的注册条件应符合要求:•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良好的商誉和信誉;•具备从事旅行社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有从业人员,并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2 旅行社的审批程序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包括环节:1.申请: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审查: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注册资金、营业场所、经营计划等。
3.批准:经审查合格后,旅游行政部门发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 经营管理3.1 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内容:•国内旅游业务:接待国内游客、组织国内旅游团队、提供关于国内旅游的咨询和服务。
•出境旅游业务:接待境外游客、组织出境旅游团队、提供关于境外旅游的咨询和服务。
•其他相关旅游业务:如会议、展览等相关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服务。
3.2 旅行社的运营管理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规定:1.价格公示:旅行社应按照规定,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
2.产品质量保证:旅行社应提供符合旅游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3.安全管理: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客户权益保护:旅行社应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诉或纠纷及时处理。
4. 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种类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包括内容:•虚假宣传: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财务违规:虚报、少报或隐瞒经营数据等财务违规行为。
•不合理定价: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
•未经许可经营: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
4.2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规行为,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处理措施:•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
设立旅行社具体申报流程

设立一家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申报流程一、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云南省昆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附件1)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1.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2.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受审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和不许可的决定。
(一)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附件2)(二)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3)附件1:对拟设立旅行社营业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现场检查意见书________________旅游局: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受你局委托,我局已组织专人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属实。
市、县(区)旅游局印章年月日附件2:审批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说明:本意见书与审批部门发出的批准文件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起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你们拟在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____份收悉。
经审核和现场检查,以上材料符合旅行社设立的有关规定,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我局同意设立该旅行社,现将有关事项批准如下:一、旅行社名称:二、英文名称及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四、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局印章年月日附件3审批部门不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说明:审批部门对申报旅行社不予批准的,填写本意见书并盖章后,将本报告留一份存档,其余退回申请人,由其存档、提交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管理。
第六条对为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云南省旅游局关于发布《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旅游局关于发布《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云旅行管[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旅游局关于发布《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云旅行管[2002]102号)各地、州、市旅游局,大理市、瑞丽市、景洪市旅游局:为了配合我省旅游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省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意识,使旅游质量投诉工作走向制度化、标准化,省旅游局制定了《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试行,请各地州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认真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行管处(质监所)联系。
云南省旅游局二○○二年五月九日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我省旅游市场正常秩序,提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省旅游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旅行社(公司)、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 等旅游经营单位及所属从业人员。
第三条旅游质量投诉,是指旅游者为维护自身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所属从业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旅游安全投诉不在此列)。
第四条旅游质量投诉等级的确定因素。
因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过错,以一宗旅游质量投诉人数、理赔(含退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三大要素确定旅游质量投诉等级。
第五条旅游质量投诉等级的确定。
分为一般旅游质量投诉、较大旅游质量投诉、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一般旅游质量投诉:投诉人数不足30人,理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二)较大旅游质量投诉:投诉人数在30人以上不足60人,理赔金额2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或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旅游法规案例

一、合同法1.(1)在这起旅游合同纠纷中,涉及到两个旅游合同,不论是第一个旅游合同,还是第二个旅游合同,均经过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充分协商,反映了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真实意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容质疑,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同一旦签订,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及时覆行合同义务。
除非发生了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
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两次违反合同约定。
第一次,旅行社未能购得合同约定的船票,旅游行程无法完成。
第二次,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的提前一周告诉张先生,也违约。
(2)15400=14000+1400(3)没有。
只是违约。
2、处理结果: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
游客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旅行社违约行为清楚,在质监部门的促成下,双方达成和解:1.旅行社登门道歉;2.退还导游服务费30元,餐费70元,赔偿餐费70元。
行家点评:《湖北省国内旅游组团统一合同》中第七条合同转让条款规定:游客人数未达到指定数量(一般为16人)不能成团的,旅行社必须于约定出发之日前6日(含6 日)通知到游客,旅行社有义务将游客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出团,但必须获得游客书面的同意。
未获得游客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甲方转并其他旅行社团的,应承担总旅游费用10%的转团违约金。
此案表明了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要规范操作旅游团队,特别注意每个细节和每项手续。
旅行社在变更合同内容、征求游客意见、履行告之义务时应都该让游客签字确认.3.处理结果:被诉方旅行社因自身过错,造成旅游活动不能成行。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质监所裁定,被诉方旅行社退还投诉人全额旅游费用,并赔偿4600元的10%违约金460元。
云南省旅游局发布《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doc

云南省旅游局关于发布《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云南省旅游局文号:云旅行管[2002]102号发布日期:2002-5-9执行日期:2002-6-1生效日期:1900-1-1各地、州、市旅游局,大理市、瑞丽市、景洪市旅游局:为了配合我省旅游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省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意识,使旅游质量投诉工作走向制度化、标准化,省旅游局制定了《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现予发布试行,请各地州市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认真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行管处(质监所)联系。
云南省旅游局二○○二年五月九日 旅游质量投诉等级划分及处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维护我省旅游市场正常秩序,提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省旅游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省旅行社(公司)、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单位及所属从业人员。
第三条旅游质量投诉,是指旅游者为维护自身的旅游合法权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所属从业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旅游安全投诉不在此列)。
第四条旅游质量投诉等级的确定因素。
因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过错,以一宗旅游质量投诉人数、理赔(含退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三大要素确定旅游质量投诉等级。
第五条旅游质量投诉等级的确定。
分为一般旅游质量投诉、较大旅游质量投诉、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特别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一)一般旅游质量投诉:投诉人数不足30人,理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二)较大旅游质量投诉:投诉人数在30人以上不足60人,理赔金额2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或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三)重大旅游质量投诉:投诉人数在60人以上不足150人,理赔金额6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新闻媒体作为焦点专题报道,对云南旅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出境包价旅游合同

编号: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出境包价旅游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经组团社委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代理旅行社(简称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
6、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7、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出境旅游报名须知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旅游费用,合同方可生效。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组团社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8、旅游者出境旅游应遵守我国及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2022-2023年导游资格《地方导游基础知识》预测试题17(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导游资格《地方导游基础知识》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被誉为“黔中二隽”的是()A.王训B.尹珍C.孙应鳌D.谢三秀E.杨文聪正确答案:D、E本题解析:影响最大的有王训、孙应鳌、谢三秀和杨文聪4位,尤以谢三秀和杨文聪成就最高,被誉为“黔中二隽”。
2.云南省六大水系是()A.元江、怒江B.曲江、龙川江C.大盈江、澜沧江D.绿叶江、曼老江E.金沙江、南盘江正确答案:A、C、E本题解析:六大水系—元江、怒江、大盈江、澜沧江、金沙江、南盘江。
3.泡茶数天后不馊且仍能保持茶香,并享有天下“神品” 之称的陶瓷器是()。
A.德化白瓷B.宜兴紫砂器C.醴陵轴下彩瓷D.淄博美术陶瓷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江苏宜兴被认为是中国的“陶都” ,宜兴紫砂器享有天下“神品” 之称,泡茶数天后不馊且仍能保持茶香。
4.我国海域面积最大的省是()。
A.吉林省B.山东省C.海南省D.广东省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一旦发生误机事故,导游人员首先应立即()。
A.与机场联系B.报告旅行社C.稳定游客情绪D.通知下一站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发生误机事故时,导游人员应立即向旅行社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请求协助,尽快与机场(车站、码头)联系,争取让游客乘最近班次的交通工具离开本站,或采取包机(车厢、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下一站。
6.下面哪项不属于新疆特产() 。
A. 红花B.乳扇C.葡萄美酒D.和田玉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新疆的特产有和田玉,红花,各色瓜果、蜜饯,胡萝卜汁,“新天” 、“楼兰” 、“西域” 等一批区内外知名品牌的葡萄酒,番茄制品,薰衣草、百里香、迷迭香、西洋甘菊等香精香料等。
7.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安全工作由()统一负责。
A.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公安局D.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安全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2023修正版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最后更新日期:年月日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顾客的权益保护。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注册的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经营者、管理人员和员工。
2. 注册与经营2.1 旅行社的注册和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2 旅行社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2.3 旅行社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旅行产品能够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若出现安全问题,旅行社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2.4 旅行社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不得违法用工、欺压员工等。
3. 旅行产品和服务3.1 旅行社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旅行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行程安排、费用等。
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3.2 旅行产品的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任何附加费用或虚增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额外费用,需提前告知顾客,并经过其书面同意。
3.3 旅行社应确保旅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危险行程或虐待动物等有悖道德的行为。
3.4 旅行社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纠纷,并承担应得的责任。
4. 顾客权益保护4.1 旅行社应为顾客购买旅行险,以保障顾客在旅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
并应为顾客提供保险理赔的协助和支持。
4.2 顾客在购买旅行产品前,旅行社应提供详细的合同和条款,确保顾客全面了解旅行产品的相关信息。
4.3 旅行社不得强制顾客购买不需要的或不相关的附加产品或服务。
4.4 旅行社应提供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和渠道,并积极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 监督与处罚5.1 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应受到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接受检查和整改。
5.2 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故意拖延退款、强迫顾客购买附加产品等,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云政办发【2020】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23项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1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2民族成份变更民族宗教部门(州、县)《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行政确认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公安机关向民族宗教部门征求意见)3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机关(州、县)《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行政确认取消4爆破作业单位备案公安机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备案公安机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6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城市绿化条例》行政确认取消,转为日常管理7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审核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行政许可取消,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水利部门向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8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交通运输部门(省、州)《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89号)行政确认取消9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核准交通运输部门(州、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10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交通运输部门(县)《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正)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1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认定交通运输部门(县)《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厅运字〔2010〕33号)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中介服务事项12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交通运输部门(州、县)《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四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五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六次修正)行政裁决取消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1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交通运输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交通运输部门14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农业农村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取消15养蜂证发放与登记备案农业农村部门(县)《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1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分支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农业农村部门17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文化和旅游部门(州)《旅行社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门18旅行社变更或注销备案文化和旅游部门(州)《旅行社条例》《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调整省直部门职能职责的通知》(云编办〔2018〕33号)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部门19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文化和旅游部门(县)《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文化和旅游部门20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采伐和采集审批林草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行政许可取消21木材运输证核发林草部门(省、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许可取消22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体育部门(州、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取消,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23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医保部门(县、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行政确认取消,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74项行政权力事项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1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并入发展改革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资)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再实施2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核(义务教育阶段)教育部门(县)《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再单列3中等职业学校审批(不含技工学校)教育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4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机动车登记”,不再单列5机动车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6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7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8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化的变更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9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登记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10申领和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11校车标牌核发公安机关(州、县)《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12收回校车标牌公安机关(州、县)《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1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公安机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1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公安机关(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许可1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6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公安部1951年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行政许可17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机关(县)《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行政许可18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机关(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确认合并实施,合并为“户口登记”19户口登记、注销、迁移公安机关(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确认20户口迁移审批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行政确认21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公安机关(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确认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22补领、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州、县)《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不再单列23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补领、换领公安机关(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非机动车登记”,不再单列2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民政部门(县、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行政给付合并实施,合并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25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民政部门(县、乡)《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行政给付26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县、乡)《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行政确认合并实施,合并为“婚姻登记”27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州、县)《婚姻登记条例》《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行政确认28撤销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州、县、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行政确认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29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通知》(云政发〔2012〕156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30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3〕56号)行政许可3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3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3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3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3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36主要街道设置雨篷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不再单列3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不再单列38自行建设专用道路、管线与公用设施连接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行政许可39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州、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行政确认合并实施,合并为“公租房承租资格及租赁补贴资格确认”40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行政确认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再单列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42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出租汽车类经营许可”4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正)行政许可4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县)《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修正)行政许可4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许可”46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47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4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正)行政许可4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次修正)行政许可50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道路货物运输许可”51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许可5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门(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正)行政许可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5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合并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54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交通运输部门(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行政许可55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交通运输部门(州、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不再单列56船用产品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行政许可合并实施,并入“船舶检验证书核发”,不再单列57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行政确认合并实施,合并为“船舶登记”58船舶名称核准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行政确认59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行政确认60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交通运输部门(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第一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3号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修正)行政确认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设定依据事项类型调整方式61船舶主要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门(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船检机构执业道德准则〉等四个规定的更正通知》(海便函〔2006〕236号)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船舶检验证书核发”,不再单列6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合并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6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种子生产者)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一次修正,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二次修正)其他行政权力64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农业农村部门(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并入“渔业捕捞许可”,不再单列6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经营备案应急部门(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合并实施,合并为“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6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备案应急部门(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6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应急部门(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6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生产备案应急部门(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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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2日云南省旅游局第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期施行
云南省旅游局
2005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以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4年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州、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服务的网点。
第三条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名称应采用规范的表述。
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门市部”组成,依次组成为:“设立社全称+地址+门市部”。
第四条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
其中:
国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其中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其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出国旅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二章门市部的设立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国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拟设的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第六条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二)门市部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门市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旅行社制定的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一)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营业场所一般应设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一楼临街铺面,星级酒店大堂,大型商场一楼,主要景区门口,机场、车站、码头的显要位置;
(二)门市部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某种原因旅行社发给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
(三)旅行社门市部应至少配备一部直线电话、一部传真机和一台与社本部联网的电脑;
(四)国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一万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一万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国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五千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五千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
第八条旅行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出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项门市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第三章门市部的管理
第九条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该门市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禁止旅行社通过设立门市部名义以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属租赁他人物业的,应由设立社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