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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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法治原则

法治(rule of law)有又称“依法治国”,是指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起基本含义是:(1)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普遍的、稳定的、明确的、合乎实际的、对所有人同等适用的;(2)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合乎情理的;(3)法律具有最高性,不允许存在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4)法律必须是可知的、可以信赖的,这意味着法律的指定和实施要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6)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得侵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

近代宪法的法治原则以西方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理论为基础。古代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世纪末期著名法官科克等都曾对法治进行分析研究。英国宪法学者戴雪对法治进行了系统研究。20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思想家、学者对法治的论述同样丰富。美国自然法学家富勒提出了一般性或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性,明确性,不矛盾或避免矛盾,有遵守可能,稳定性,官方行为与已公布的规则的一致性等法治的8项原则。至20世纪90年代,西方一些学者关于宪法和法律不仅要限制国家权力,而且要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运转的进一步论述,使法治理论得到新的发展。

法治原则明确、充分地体现在各国宪法中。如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1789年法国著名的《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所确认的法治原则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接受,成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一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在宪法中。但是,法治原则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明确确认的时间还不长,如何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使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特别是宪法至上(主要是本质意义上的至上)这一法治之本得以真正的落实,最终实现法律至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法治原则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1)法治原则规约着现代政府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广度和深度。就如比赛规则;(2)法治原则设定了政府权力的约束机制和可操作的外部形态,同时,其本身又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如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一、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需遵循以下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符合客观实际,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目的要正当。

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立法的宗旨。

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个基本的目的即让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依法

治国从而创建和谐法制社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

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此种情形。

二、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要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

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从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2、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气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

处。

3、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制定标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在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予以具体化,(不能突破法律文件的规定设定新的处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量罚。裁量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一是应规定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具备什么样严重情节,对违法相对人应处哪一层级、种类的处罚;二是哪些轻微违法的相对人不能处较高数额罚款,防止执法受利益驱动,滥施罚款。

4、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特别明确而留有余地时,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标准。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使其日渐合理。

5、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这样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了谱,也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这样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6、加大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即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但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的合理性拥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及变更权。

由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如对事实性质认定、行为方式的选择、对情节轻重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等等。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为此人民法院很有必要加大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以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

当然不管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和规范,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以达

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要。

物权法对于保障公民财产的意义

从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看《物权法》的重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制定《物权法》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与经济基础?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我们不难认识到,财产权关系公民的生存权、人格尊严、自由和其他许多权利。一个人如果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等其他权利无异于空中楼阁。在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通常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因此,私有财产权直接关系公民生存权。但物权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完备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与需要,我国制定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物权法律制度做了不少规定。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还是相当不够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在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情况下,制定物权法十

分必要。

这次《物权法》的出台,历经8次审议、100多次修改。可以看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史上,对制定物权法草案的重视程度、审慎程度和民主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

从《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来了解其特点与创新

《物权法》共19章247条,它的体系的建立和基本制度的设计,都贯彻了科学的法理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贯彻了保护国家基本救济制度和人民利益并重的现实主义精神。同时,《物权法》的制度设计,在很多方面体现了重大理论突破,对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民生的保护将会发生极大的作

用。

第一,《物权法》中确立的公共财产和人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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