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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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婚姻与家庭法
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专业、班级:法学1101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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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2.13
论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摘要: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历来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并且这已作为一项历史所默认的客观规律沿袭至今天。如今,这一观念正经受着巨大的挑战:随着人们道德、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发展和同性恋争权运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同性伴侣希望能像异性伴侣那样被准予结婚。同性之间可以结婚么?本文以同性婚姻的概念为切入点,阐述对同性婚姻的相关看法以及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人权平等少数人权利
1同性婚姻的概述
1.1同性婚姻的含义
同性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同性婚姻是指由婚姻法认可的,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传统的异性婚姻,并可享有与异性配偶相同的、全部的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广义的同性婚姻则是指虽然法律不予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传统的异性婚姻,但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同性伴侣关系,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可以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
1.2同性婚姻的成立要件
同性婚姻的成立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2.1同性婚姻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包括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应由三个条件组成:限于两人且为同性、合意以及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考虑到青年的身心发育程度、学习就业情况和独立生活条件,以及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可把缔结同性婚姻关系的年龄定为21周岁。至于禁止条件宜为同性婚姻双方当事人皆无配偶或与他人有伴侣关系以及有以下亲属关系的不得缔结同性婚姻关系:兄弟或姐妹(包括全血缘或半血缘),伯叔与侄子,舅与外甥,姑与侄女,姨与外甥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患者不得缔结同性婚姻。对于一定亲属关系的限制是为了维持社会的伦理关系,而对某些疾病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1.2.2同性婚姻的形式要件
申请登记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该登记机关宜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相同,以利于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查。
2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
2.1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保护人权的体现
所谓人权,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1)社会不能够因为同性恋者不同的性倾向而歧视他们,只要其行为不影响他人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就不应该过多加以干涉,不仅要消除歧视,更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各种法律保障。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每一个人都应享有自由、平等和追求幸
福的权利。同性恋者通过建立婚姻和家庭以追求其幸福生活是最基本的人权,其诉求正当合法,因此,我国立法者应当听取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例,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
2.2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化
社会学家、人类性文化研究专家王红旗先生认为一部具有“长远意识”的婚姻法应当包含同性恋者的婚姻。同性恋已被人类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恋对婚姻同样享有心理、生理、情感以及生活四个方面的需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3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社会学得以长远发展的必然需求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会使我国的国际形象显得更为开明、进步,从而体现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良好形象的树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2)她曾经提出如下方案:其一,以“配偶”(不限性别)代替婚姻法中的“夫妻”概念,使婚姻法包含同性婚姻的内容;其二,制定专门的法案,解决同性婚姻问题,但她的提案最终因为遭到多数人的反对而未获得通过。
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建议
3.1规范媒体传播内容,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同性恋
没有法律和媒体的正确引导,人们非常容易受媒体不利因素的影响。比如有些影视作品为了制造或强化喜剧或戏剧效果,而采取夸张、丑化同性恋者形象的表现手法,导致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偏激,甚至仇视,使同性恋者不敢表明自己的性取向,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可能会使他们违背道德和违反法律,甚至犯罪危害社会。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该加强信息的管理并督促媒体传播正确的信息,加大科学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认识同性恋,争取消除人们对同性恋的恐惧与歧视。
3.2制定单行法,规范同性婚姻关系
我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熏陶,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前提下,我国可采取以现有的《婚姻法》为蓝本,制定单行法维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以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单行法应详细规定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同性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同性婚姻的效力、同性配偶的财产权、债权债务关系、子女收养权、相互继承权等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样既可以减少修改现行《婚姻法》所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又能避免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现象。
3.3同性婚姻单行法应明确规定同性伴侣的权利和义务
同性婚姻单行法应明确规定同性伴侣享有民事身份、债权债务关系、财产权、抚养权、子女收养权、继承权、赡养义务、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比如:同性恋者一方在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时享有损害赔偿求偿权;在另一方需要手术时有权在风险书上签字;在另一方宣告死亡时能以第一顺序人继承对方财产;在伴侣关系终止后有扶养请求权以及应尽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等等。
4结语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和什么性别的人结婚,这是人所享有的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我们不能因为同性之间相恋并且结合,就认为这是一种不符合社会规律的非正常行为。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法律亦应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虽然,在中国当前的情况下,同性婚姻缺乏社会基础以至于不足以为同性婚姻提供一个合法化的平台,但学术研究仍然可以走在前列。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在目前是否要将之合法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