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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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由制定机构裁决。
3、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 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招标投标法的原则
• 公开 保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或偏袒一方 • 公平 平等机会、同等权利、同样义务,防止歧视或排斥 • 公正 严守评标规则、统一衡量标准,排斥其他单位或个
六、法定必须招标(强制招标)的 项目
例外情形:1、涉及国家安全 2、涉及国家秘密 3、抢险救灾 4、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5、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6、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三、 招标投标法律效力等级
• 横向效力: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 。 • 时间效力:新优于旧。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同 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人的干预和影响。 • 诚实信用
五、招投标行为对应的合同签订阶 段
•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
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 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招投标Leabharlann 讲义一、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属性
• 招投标的法律实质:合同行为,缔约阶段。 • 与常见订约方式的区别:公开化竞争性缔
约,竞争性缔约包括:拍卖(适用于商品 交易)和招投标(适用于工程建设)。 • 竞争性缔约的基本要求: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
二、招标投标法律框架体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六、法定必须招标(强制招标) 的项目
•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法定必须招标(强制招标)的
项目
• 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基础设施,是指为国 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 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 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 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 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 。
二、招标投标法律框架体系
• 与招投标制度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 合同法 建筑法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刑法 • 与招投标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三、招标投标法律效力等级
• 效力等级
(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立法主体:全国人大。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
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 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 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 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法主体:a: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b: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 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7)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 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招投标法》。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主体: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
常委会。 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立
3、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 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 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招标投标法的原则
• 公开 保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或偏袒一方 • 公平 平等机会、同等权利、同样义务,防止歧视或排斥 • 公正 严守评标规则、统一衡量标准,排斥其他单位或个
六、法定必须招标(强制招标)的 项目
例外情形:1、涉及国家安全 2、涉及国家秘密 3、抢险救灾 4、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5、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6、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7、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三、 招标投标法律效力等级
• 横向效力: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 。 • 时间效力:新优于旧。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同 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 •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人的干预和影响。 • 诚实信用
五、招投标行为对应的合同签订阶 段
•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
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 招标:要约邀请 投标:要约 中标通知书:承诺。招投标Leabharlann 讲义一、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属性
• 招投标的法律实质:合同行为,缔约阶段。 • 与常见订约方式的区别:公开化竞争性缔
约,竞争性缔约包括:拍卖(适用于商品 交易)和招投标(适用于工程建设)。 • 竞争性缔约的基本要求: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
二、招标投标法律框架体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六、法定必须招标(强制招标) 的项目
•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法定必须招标(强制招标)的
项目
• 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基础设施,是指为国 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 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基 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 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 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 。
二、招标投标法律框架体系
• 与招投标制度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 合同法 建筑法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刑法 • 与招投标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三、招标投标法律效力等级
• 效力等级
(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 相抵触。立法主体:全国人大。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
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 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 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履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多刺 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法主体:a: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b:地方 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 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7)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 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招投标法》。立法主体: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主体: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
常委会。 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