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办理流程-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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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一般抵押权

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一、递交材料,申请受理

1、申请人要求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申请材料

a、登记申请书原件;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d、主债权合同原件、借款抵押合同原件;(一般登记处有制式,若使用自制的,需要含借款内容和抵押内容以及房产抵押项,多数登记处都使用制式)

e、城六区央产房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f、户口本(一般不需要,但个别建委需要,可根据建委要求,最好带上。如石景山建委,在小贷公司委托本公司员工作为出借人是需要出示户口本的);

3、申请人身份证明

a、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簿;

b、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许可证

(如实特殊行业);(带公章、法人章)

c、委托、公证和认证;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中抵押人为自然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

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或者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成年人利益处分房屋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设计房屋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4、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工作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房屋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按份共有人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夫妻共有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制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二、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受理

三、领取他项权利证

1、建委登记大厅一般3-5个工作日出他项权利证,各区建委出证时间不一致。申请人双方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至登记大厅领取房产证原件及他项证原件;

2、之前办理委托代理人公证手续的,只需要代理人持公证书及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受理通知书,按照委托事项领取房产证原件及他项证原件。

3、收费标准:80-85元。

附录一: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包含的内容如下:

1、业务编号:

2、抵押权人信息:

3、抵押人信息:

4、债务人信息:

5、申请内容:a、房屋所有权证号;b、房屋坐落;c、担保范围;d、债务履行期限;e、被担保债权数额。

6、询问内容: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份额是否为夫妻共有?

7、抵押权人(代理人)签字:

8、抵押人(代理人)签字:

9、申请日期:

附录二:受理通知书内容为:

1、业务类型:(特别需要注意内容是抵押还是注销登记)

2、业务编号:

3、申请人(抵押权人);代理人:

4、申请人(抵押人);代理人:

5、房屋坐落:

6、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号:

7、申请材料:a、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留存至出他项权证证后归还,因此只留存

复印件);b、申请人身份证明(需要现场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c、登记申请书(原件);d、主债权合同(原件);e、抵押合同(原件);f、房屋登记受理通知书(原件,会复印一份给申请人);g、审核意见表(由登记机关内部文件,留存复印件);h、预告登记证明(登记机关内部文件,留存复印件);i、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书(仅针对央产房,商品房无需提供)。

8、告知:a、经查验,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已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本登

记机关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相应决定(实现按《房屋登记办法》时限填写)。b、本登记机关认为有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c、申请人(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本受理通知书领取相应证本(证明),如另行委托他人领取,应提交受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d、查询办法情况。

请访问网站查询中心。如需投诉,也可拨打投诉电话。

9、抵押权人或代理人(签字):

10、抵押人或代理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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