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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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意义
《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
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孟子·离娄上》。
无后,祖宗便将成为无祀之鬼了。
第二节婚姻的禁忌
一族内婚
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时即是如此,“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礼记·大传》
同姓不婚除了伦常的关系外,还有生物上的理由。
明清时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对于同宗分别有服亲无服亲。
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云:“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
”代表一般人对同姓为婚律的态度。
二姻亲
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在唐时不禁为婚的,苏洵女嫁与舅父程睿之子。
陆游妻为舅父之女。
明清两代虽立有专条禁中表为婚,从表明上来观察似乎此种限制必甚严格,事实上并不如此。
清代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
三娶亲属妻妾
在她的丈夫生时而有犯奸的行为固须加重治罪,便是她的丈夫已死,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则是要按其夫与后娶者的亲疏关系治罪的,即已成婚亦强制离异。
蒙古人有弟收兄嫂之俗,汉人、南人虽独在禁止之列,仍所在多有。
从明清两代遗留的案牍中我们可以晓得与兄弟之妻为婚虽为法律所不容,在民间,尤其是较为穷苦的人家,因经济的原因,却有此习惯。
袁枚判决书中所引黄发发的供词“在乡间恒有此习惯以免贫不能娶。
”可以代表一般的情形。
吕坤:至于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法当两绞,而乡村愚人乃以就和名色,公然嫁娶,甚至父母主婚,亲朋相贺,大可痛恨。
自今以始,但有旧日不知而犯法者,告示一出,即日离异改正,如瞒昧因循者许告到官,定问死罪不恕。
《民务》,《恶风十诫》第三节婚姻的缔结
祖父母父母有绝对主婚权,子孙不敢违背,所以法律上的责任也由主婚人独负全责。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四节妻的地位
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
三从主义。
《礼记·郊特牲》: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礼记·内侧》:“男不言内,女不言外”。
似无不平,但所谓内,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指挥仆丫鬟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包括妻对夫的服事。
在家无二主最高原则之下,女子便被排斥于家长之外,只有家中男系后裔才有做家长的资格。
清律规定妻改嫁不但不能携走夫之财产,即原存妆奁亦由夫家作主。
足以表现妻无财产所有权。
明清的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禁在监,其余杂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责斥本夫收管,可见夫的监护权是法律所承认的。
《汉书·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很明显的是以妻与子孙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为一类,分别办理。
明清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清律例》,《干犯名义》:“名者名分之尊,义者恩义之重,子于父母,孙于祖父母,纵有过恶,义当容隐,乃竟告发其罪,是灭绝伦理矣,故着为干名犯义之首。
”
《唐律疏义》二四,《斗讼》四;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
夫为妻纲,夫殴妻则采减刑主义。
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亲告始论。
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夫殴妻则无伤不成立殴罪,明清时非折伤不论,且须妻亲告才构成殴伤罪,较唐、宋律尤为宽容。
《清律律》,妻妾殴夫: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可夫也。
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原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
《驳案新编》:倪顾氏为倪玉之继妻,对待前妻之子倪四子极刻薄。
倪玉见四子棉袄破烂,欲将自己棉袄给穿,顾氏不许。
倪玉欲将四子交妹杨倪氏抚养,并给本营生,顾氏又不许,争吵相殴。
倪玉气忿莫释,自缢。
有司依妻妾逼夫致死律奏绞决。
上谕有云:“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綦重。
律载人子违犯教令父母致自尽者皆处以立绞,岂妇人之于夫竟可从?今乃逼迫其夫致令自尽,此泼悍之妇尚可令其偷生人世乎?”
《刑案汇览》:范日清买豆腐干三块回家,旋赴邻村饮酒。
其父范彩荣恰因缺少饭菜,令媳姚氏将腐干煮食。
今晚范日清回家,寻取豆腐干下酒。
姚氏回说已经为翁煮食;范日清骂姚氏做情,叫骂赶殴,醉后失跌,被桌角磕伤左眉;站起后用拳打伤姚氏左腿,又用扁挑打伤姚氏左肩甲,姚氏走避,范日清举挑向殴,姚氏情急,随手用擂茶木槌档格,击伤范日清额颅倒地,又垫伤左臀,殒命。
刑部依殴死夫律问拟斩决。
奉旨以虽属按律定拟,但范日清罪干不孝,姚氏并无不合,被夫叠殴,情急抵格,与无故干犯者不同。
范日清之死实孽由自作,姚氏从宽改为斩监候。
第五节夫家
女子出嫁便是脱离父宗加入夫家的行为,她离开母家加入另一家族团体,以此为家,参加此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宗教活动。
我们应注意守贞不从不但无过处,且特为礼法所奖励,但仍只能减罪一等,也可见法律上之重视伦纪过于是非了。
《续增刑案汇览》:岳叶氏之夫久出不归,伊翁岳来英欲将其嫁卖,叶氏不从,即夺其应分之地抵欠,又禁次子资助,使不能自存。
叶氏欲赴县控诉,岳来英心怀忿恨,轻生自尽。
法司以岳来英如此待媳不仁,实有乖父道。
该氏守贞不从亦与他事违犯不同,若将该氏照子孙违犯教令问拟,殊觉情轻法重,应于绞候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六节婚姻的解除
一七出
《大戴礼记》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女人天性本好说话,亲属的配偶来自各个不同的家庭,彼此之间本无情感,尤易引起口舌纷争,所以古人采取不许多说话的政策来安辑这大群女人)。
盗窃,为其反义也。
唐时无子跃居第一。
七出的条件除窃盗一项仅与个人的失德外,其他条件无一不与家族有关。
无子附有其他附带条件。
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依据规定必妻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
第二,妻无子不妨以纳妾的方式来补救这缺陷,妻本身不能生育而又妒悍不许夫纳妾,才发生严重的问题,所以妒才是离婚条件,同时法律上又有妻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的规定,妾之子亦即妻之子,法律上原不要求必须妻本身有子。
第三,无子应出,若有三不去之一,也不致被出。
《家语》:有所取而无所归也,经三年之丧也,先贫后富也。
《清律辑注》:七出者,礼应去之也,三不去者,礼应留之也。
得姑舅之欢与否实为婚姻继续与否的先决条件,像《孔雀东南飞》: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
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
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
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
时人伤之,为诗云尔。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
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
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
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
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
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
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府吏得闻之,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
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
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
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
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
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
陆游与唐婉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之下而夫妻生离的,《女诫》:夫虽云爱,舅姑云非,此所谓以义自破也。
婚姻之缔结既以父母之命为主,不曾考虑子的意志,则婚姻的解除,仍以父母的意志为主,无须考虑子的意志,自是合理,势所必然的。
七出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无一条件是涉及夫妇本人的情爱及意志的。
《礼记》: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
二义绝
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为义绝。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
七出为可以作为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离不离,其权在于夫,而义绝则为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必须强制,其权在法律。
前者是单方面的,后者是双方面的。
三协离
第六节妾
自始自终是一夫一妻制。
诸候我二嫡。
古人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记,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之礼,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断不能称此种结合为婚姻,而以夫的配偶目之。
妾以夫为君,为家长,欲称老爷,而不能以之为夫。
妾在家长家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
她与家长的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分而获得亲属的身分,她与她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
他们以姨太太或姨娘称之,她只能像仆从一样称呼那些人主老太爷、老太太、老爷、太太或少爷、小姐,除非是好自己所生的子女,她才能直呼其名而有母子的关系。
她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是不能往来于家长之家的,他们之间根本不能成立亲戚的关系。
妾既为贱,君既为尊,所以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较夫妻之间更甚。
家长殴妾比殴妻罪更轻二等。
若妾殴詈家长,则处罪较妻殴詈重得多了。
《中国风俗史》
姓氏从女而生,即古代帝王大抵从母得姓。
神农姓姜,黄帝姓姬,则以母姓不同之故耳。
无同姓异姓之别,尧二女嫁舜,皆同姓连婚是也。
一夫娶数妇,姐妹嫁于一夫,无嫡庶之分。
冠婚: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
又命冠者之字。
成人后自称名,称人以字。
《礼记·昏义》:纳采、问名、纳吉、纳吉、纳征、请期。
《汉书》: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欲人民繁息也。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卷十九
周时有官媒。
盖上古人只知有母,不知有父。
自伏羲定嫁娶之礼,以俪皮为聘,人始有夫妇。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始与禽兽有殊。
婚期多于春日举行。
《周礼·地官》:“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
”周议婚时礼节。
《礼记·昏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
必夜行者,言迎阴气入家宜于夜。
夜,阴时也。
车服皆尚黑,黑亦阴,正与时相称。
与今代嫁娶之尚红者迥殊。
古箕踞出妻,生子不类亦妻,因口适或一枣栗而出妻。
《韩诗外传》:孟子之妻独居,踞。
孟子入户视之,白其母曰:“妇无礼,请去之。
”母曰:将上堂,声必扬;独入户,礼必下。
汝于燕私之处,入户不有声,令人踞而视之,是汝无礼?汝妇无礼?
《汉书·王吉传》:“少时学问,居长安。
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
吉妇取枣以啖吉。
吉后知之,乃去妇。
”
古出妻礼节。
《礼·杂记》:诸候出夫人,夫人以至其国,以夫人之礼行。
返其嫁妆,是国君弃妻之礼节也。
自周迄宋,妇女皆不讳再嫁。
自明以来,不验人情,但崇虚矫,致使社会男女,受无形之拘束。
春秋时女守寡,其家即亟为择配,《僖二十三年》:“公子重耳至秦,秦伯纳女五人,怀嬴者,怀公之夫人。
怀公死,嬴寡,故复使嫁于重耳也,”可见当时社会,宁害义,不使女守寡也。
驯夫记——怀嬴怀嬴,是秦穆公的女儿。
嬴是姓(嬴姓与赵氏都是秦国的王室符号,姓只用于女子称谓,氏则完全用于男子,比如秦始皇就叫赵政),她嫁给晋怀公,就叫怀嬴。
后来又嫁了她前夫的二叔晋文公,所以又叫文嬴,简单地介绍:她是二婚的,嫁的都是晋国人。
怀嬴者,秦穆之女,晋惠公太子之妃也。
圉质于秦,穆公以嬴妻之。
六年,圉将逃归,谓嬴氏曰:“吾去国数年,子父之接忘,而秦晋之友不加亲也。
夫鸟飞反乡,狐死首邱,我其首晋而死,子其与我行乎?”嬴氏对曰:“子,晋太子也。
辱于秦,子之欲去,不亦宜乎!虽然,寡君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
今吾不足以结子,是吾不肖也。
从子而归,是弃君也。
言子之谋,是负妻之义也。
三者无一可行,虽吾不从子也。
子行矣,吾不敢泄言,亦不敢从也。
”子圉遂逃归。
君子谓怀嬴善处夫妇之间。
谁知晋献公宠爱的小姨娘骊姬做怪,逼死了重耳同父异母的哥哥太子申生,重耳和他同父异母的弟弟夷吾(晋惠公),一看大事不妙,赶紧逃走了,各自逃到他们母亲的娘家所在国,不在一处。
后来夷吾在自己姐夫秦穆公的帮助下回国做了国君,之后却忘恩负义,这才有了“韩原之战”,晋国战败,不得已让太子做了秦国的人质。
这是题外话了。
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
奉也沃盥,既而挥之。
怒曰:“秦、晋匹也,何以卑我!”公子惧,降服而囚。
——《左传》
如不再嫁而私奔,则以为耻。
《史记·司马相如传》:文君既私奔相如,卓王孙大怒曰:“女至不才,吾不忍杀,不分一钱也。
”是以私奔为耻,非怒其再嫁。
先圣制礼不闲再嫁者,即惧有此也。
《癸辛杂说》:放翁原配唐氏为姑所出,改适宗室赵士程。
后先生游沈园,遇唐氏夫妇。
唐言于赵,以酒饵馈先生,先生即题《钗头凤》一阕于壁而去。
可见视再嫁为甚寻常也。
三书六礼是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礼仪。
“三书”指在“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书。
“六礼”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个结婚过程。
“六礼”即六个礼法,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这古代的结婚过程,与现代的意义有点不同。
现代的结婚过程一般指结婚当日所举行的礼仪,三书六礼的结婚过程则包括了从谈婚、订婚到结婚等过程的文书和礼仪。
与现代相似,整个传统婚姻习俗礼仪通知了亲属邻里,以取得社会的认可和保障。
除此之外,传统婚姻习俗礼仪使结婚的夫妇取得祖先神灵的认可和承担履行对父母及亲属的权利义务。
故此在古代某些时代,男女若非完成三书六礼的过程,婚姻便不被承认为明门正娶;嫁娶仪节的完备与否,直接影响婚姻的吉利。
不过,在不同的中国朝代时期中,婚俗礼仪亦有所不同。
三书
“三书”是结婚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可以说是古时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记录。
分别指:
聘书:即订亲之文书。
在纳吉(男女订立婚约)时,男家交予女家之书柬。
礼书:即在过大礼时所用的文书,列明过大礼的物品和数量。
迎书:即迎娶新娘之文书。
是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男方送给女方的文书
六礼
“六礼”是结婚过程的六个礼法,分别指:
纳采:当儿女婚嫁时,由男家家长请媒人向物色好的女家提亲。
男家在纳采时,需将大约达三十种有象征吉祥意义的礼物送给女家;女家亦在此时向媒人打听男家的情况。
问名:即在女方家长接纳提亲后,女家将女儿的年庚八字带返男家,以使男女门当户对和后卜吉凶。
纳吉(又称过文定):当接收庚帖后,便会将庚帖置于神前或祖先案上请示吉凶,以肯定双方年庚八字没有相冲相克。
当得知双方并没有相冲相克之征象后,婚事已初步议定。
纳征(又称过大礼):即男家把聘书和礼书送到女家。
在大婚前一个月至两周,男家会请两位或四位女性亲戚(须是全福之人)约同媒人,带备聘金、礼金及聘礼到女方家中;此时,女家需回礼。
请期(又称乞日):即男家择定合婚的良辰吉日,并征求女家的同意。
亲迎(或迎亲):在结婚吉日,穿着礼服的新郎会偕同媒人、亲友亲自往女家迎娶新娘。
新郎在到女家前需到女家的祖庙行拜见礼,之后才用花轿将新娘接到男家。
在男家完成拜天、地、祖先的仪式后,便送入洞房。
中国古籍《礼记》和《仪礼》都对此有所论述。
《礼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筳几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敬慎重正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另据《仪礼》载:“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由此可见,这传统婚俗始创于西周时期。
聘礼
在纳征时,男家需聘金、礼金及聘礼,
其中主要有:(均双数—意即“好事成双”)
回礼
在纳征时,女家需回礼,
古代婚俗
[1]
古代成婚的年龄,各朝代并不相同。
春秋时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结婚;又谓“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为不失时。
《汉书·惠帝纪》中就明文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五算”就是罚她缴纳五倍的赋税。
其实,中国古代早婚的现象也很严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
《后汉书·班昭传》中就记载:班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
《汉书·上官皇后传》中甚至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的记载。
但一般都是在20岁前后。
古时男家去女家迎亲时,均在夜间。
《仪礼·士昏礼》谓:“昏礼下达。
”郑玄注曰:“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
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
”并且,“主人爵弁、裳、缁,从者毕玄端,
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
亦即迎亲的人均穿黑衣,车马也用黑色。
此俗与后世以白天迎亲、穿红色服饰的婚俗,迥然不同。
自唐代开始,始将迎亲的时间改为早晨。
据唐·段成式的《酉阳杂俎》记载:“礼,婚礼必用昏,以其阳往而阴来也。
今行礼于晓。
”晓即拂晓。
此后相沿至今。
古代对刚入门新妇的姿态也很有讲究。
据《吕氏春秋》记载:“惠子出,白圭告人曰:‘人有新娶妇者,妇至,宜安矜烟视媚行。
’”所谓“安矜烟视媚行”,尚秉和注曰:“安矜烟视媚行,形容新妇之状态,可谓入微矣。
然可意会,难以言诠。
安者,从容;矜者,谨慎;烟视者,眼波流动不直睨;媚行者,动止羞缩柔媚安徐也。
是皆新妇初入门之状态,反是则失身份。
” 汉代结婚时,均以青布幔搭成帐篷,用以举行交拜之礼。
《世说新语·假谲》篇记载:“魏武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
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出观。
魏武乃入,抽刃劫新妇。
”这种在青庐中成婚的习俗,一直沿续到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中就多处提到。
又据史料记载,两汉之际,已经有了贺婚的习俗和新婚之夜听房的习俗。
据《汉书·宣帝纪》记载:“五凤二年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
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
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无所乐,非所以导民也。
”汉宣帝这一诏书的目的,就在于提倡老百姓在婚礼上设酒宴庆贺。
又据《汉书·袁隗妻传》记载:袁隗与妻子进入洞房后,夫妻俩在说悄悄话:隗又曰:“弟先兄举,世以为笑。
令处姊未适,先行可乎?”对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苟然而已。
”又问曰:“南郡君学穷道奥,文为词宗,而所在之职,辄以货财为损,何邪?”对曰:“孔子大圣,不免武叔之毁;子路至贤,犹有伯寮之。
家君获此,固其宜耳。
”隗默然不能屈。
帐外听者为惭。
可证汉代已有听房的习俗。
另外,古代婚俗中与后世不同的一个习俗是:古代妇女都不忌讳再嫁,并且从周朝至北宋一直如此。
据《礼·檀弓》记载:孔子的儿子伯鱼死后,“其妻嫁于卫”又载:“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
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乃哭于他室。
”可见,圣人后代的子妇也不免于再嫁。
而魏晋、唐宋时名门之女再嫁之事,也屡见不鲜。
《三国志·吴志·步夫人传》中记载:步夫人“生二女,长曰鲁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后配全琮;少曰鲁育,字小虎,前配朱据,后配刘纂。
”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引《随园随笔》谓:“唐时公主再嫁者二十三,三嫁者四。
”并且,当时不论是前夫见到后夫,或是后夫见到前夫,均不用回避。
宋代诗人陆游与前妻唐琬离婚后,有一次游沈园,巧遇唐琬及其后夫赵士程,唐、赵还将酒菜送给陆游,结果感动得陆游当场在墙上写了一篇《钗头凤》词。
(事见《癸辛杂识》)可见,唐宋时妇女改嫁还是很正常的事情。
直到明清时期,妇女改嫁方为礼教所不容,因此有了守节、牌坊之说。
中国传统婚礼是华夏文化的重要部份。
古人认为黄昏是吉时,所以会在黄昏行娶妻之礼;基于此原因,夫妻结合的礼仪称为“昏礼”。
昏礼在五礼之中属嘉礼,是继男子的冠礼或女子的笄礼之后的人生第二个里程碑。
婚姻六礼
中国的婚礼可分为三个阶段:
•婚前礼,即订婚。
•正婚礼,即结婚或成婚的礼仪,就是夫妻结合的意思。
•婚后礼,是成妻、成妇或成婿之礼,这表示了男女结婚后的扮演的角色。
在中国传统的结婚习俗里,婚前礼和正婚礼是主要程序,这些程序都是源自周公的六礼。
据《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男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筳几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
而所谓的六礼,据《仪礼》的记载,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据说六礼是创于周朝的,有学者认为周文王时代已有六礼,不过亦有人不从六礼。
汉平帝元始三年,刘歆等杂定婚礼[1],四辅公卿大夫传千朗史家属可行亲迎,次年立皇后亦纳采、卜吉。
魏晋南北朝时,皇太子娶太子妃的婚礼都没有请迎,自东汉到东晋时很多时都不依六礼成婚。
唐代以后,皇太子开始请迎,而亲王的婚礼都会依随六礼。
后来暨“问名”于“纳采”和“请期”于“纳成”;是故虽然概念上还是依六礼而行,实际上只有“纳采”、“纳吉”、“纳征”和“亲迎”四礼。
而朱子家礼更将“纳吉”和“纳征”合为一礼,所以只有三礼。
元朝时,婚礼会加多议婚一礼。
明朝洪武元年时,方以朱子家礼为标准制定婚礼。
清朝时,据通礼记载,汉官自七品以上共有九礼,但都拼入了成妇成婿之礼,而古代的六礼亦只余下“议婚”、“纳采”、“纳币”、“请期”与“请迎”五礼。
其他士、庶人结婚都比较简单,而民间的婚礼一般都会依朱子家法进行。
唐杜佑《通典》里就记载了三十种纳采的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