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学课件第三章第一节金融监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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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 金融业务开展监管,从而达到双重保险的作用。(澳大利亚、奥地利) • (3)伞式监管+功能监管模式:对特定金融机构,由一家监管机构负 责综合监管,其他监管机构按企业经营业务的种类开展具体监管。
金融监管的客体的划分
• 1、什么是监管客体? • 2、金融业的监管对象有哪些? • 3、金融监管客体是如何分类的?
第三章 金融监管概述
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 (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金融监管是经
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金融监管主体的不同,金融监管有狭义 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 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包括上述监管之外, 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
• 2、从金融的发展来看,金融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显著增强,随着
现代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被不断 打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和不同金融工具之间的界限也日益模糊,金 融发展日趋国际化,国际资本不断扩张,与此同时,金融领域的风险 也在急剧增大,因此,通过监管来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非常必要 的。
• 《中华金融辞库》中“金融管制”辞条的解释是:国家对某些重要的金融活 动、金融业务或金融调控工具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利率管制、外 汇管制、贷款规模控制等。金融管制是在非市场经济条件或不完善的市场经 济环境里,或者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控制目 标而采取的非市场化的货币政策、金融政策措施。金融管制的目标随着货币 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变化而变化。金融管制有时采取的是“一刀切” 式的直接控制,这对金融机构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约束。从国际范围和发展趋
• 当前,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定义,但大体上与本书中的概括大同小异,并无本 • 戴相龙、黄达主编的《中华金融辞库》对“金融监管”的解释是:“金融监管”一词是金融监督和
介组织的监管等。在实践中,对于金融监管一般用其狭义的概念较多。

补充内容
【专栏】“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 的含义比较
• 在研究和讨论金融监管问题时,我们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区分与“金 融监管”使用同样广泛的一种说法——“金融管制”。在许多情况下,“金融 监管”与“金融管制”是通用的,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 2、混业经营(全能)体制:商业银行可以开展所 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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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监管的职能与作用
• 1、有利于维护信用活动的良性运转 • 2、有利于保持货币制度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 3、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播 • 4、有利于中央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
• 事前监管,主要包括开业登记、资本充足 性、清偿能力、业务活动、贷款集中程度、 管理层、稽核检查等方面的监管。预防性 措施一般以公开发布的法律制度为依据, 因而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管手段。预防性监 管是为了预防或限制由金融机构本身经营 不善而引起的种种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积极 的预防性措施,以便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 芽状态。
Why Who Whom What How
监管原因 监管主体 监管客体 监管内容 监管手段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其三道 防线
• 1、市场有其不完全性,这就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对市场参与者进
行管理。换言之,所有监管本质上都是对市场不完全性的一种补充、 完善和修正。金融监管也不例外。金融市场机制失灵的存在,使得政 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金融监管的“三道防线” 预防性措施 援救性措施 事后补救措施
二、金融监管的分类
• (一)根据金融监管的主体进行划分 • 1、根据权力层次划分为三种模式 • (1)完全单一模式:指从中央到地方仅由一家机构集中
进行监管。(英国、大部分发展中国家) • (2)单线多头模式: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
• 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在使用时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使用的环境不同,在研究 金融自由化时,一般使用“金融管制”,在研究金融业的规范化管理、风险 管理时,一般使用“金融监管”;二是使用的侧重点不同,“金融管制”侧 重于对金融业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侧重于对金融业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和对系统风险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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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客体
• 监管客体是指金融监管的对象,即依照法 律规定应当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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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监管对象
1、银行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 信托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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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客体的分类
• 按照金融监管对象业务范围的不同可分为:
• 1、分业经营(职能分工)体制:商业银行只能经 营银行业务,不能开展证券和保险等其他金融业 务。
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德国、日本、法国) • (3)双线多头模式:金融监管的权力集中于中央和地方
二级政府,它们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 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美国、加拿大)
金融监管的分类
• 2、根据功能和机构划分为两种模式
• (1)统一监管模式:由一个监管当局监管不同的金融机 构和金融业务。(英国、日本、韩国等)
• 事中监管。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担当 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对遇到临时性清偿困 难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帮助它 们度过暂时的流动性困难,避免倒闭事件 的发生。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分依赖最后 贷款人而不负责任地扩大资产业务,最后 贷款人的确切职能范围一般不予公布。
• 事后监管,事后补救的主要形式是存款保 险制度,它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 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
• (2)分业监管模式:设置不同的监管当局,分别监管银 行、证券及保险业。(美国、中国)
金融监管的分类
• 3、从功能和机构的组合中派生出的模式: • (1)Biblioteka Baidu头监管模式:设置不同的监管当局,并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
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不同监管主体,共同开展监管。(法国) • (2)双峰监管模式:设置两类监管当局,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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