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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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房政发[2016]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16〕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房山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满足辖区村(居)民骨灰安置需求,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本辖区村(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的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墓地、骨灰堂、骨灰墙和其他形式的骨灰安置设施。

公益性公墓分为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实行火葬地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本区实行土葬的乡镇和少数民族公墓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方便群众、总量控制的原则。

公益性公墓建设,原则上具备条件的实行一乡镇(街道)一公墓。乡镇(街道)有公墓的,所属各村不再重复建设村级公墓;乡镇(街道)无公墓的,根据行政村人口、区域面积等自然条件,有条件的,可以建设村级公墓。鼓励村村联合、乡镇(街道)联合共建。

第五条区民政局是全区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监督

和指导。规划、国土、园林绿化、市政市容、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一节建设条件

第六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土地;

(二)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原则和辖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土地、规划和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要求;

(三)符合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

(四)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鼓励利用退出产业和废弃矿山用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设公益性公墓;

(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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