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行业金融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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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行业金融服务方案

第一节行业发展趋势要点

根据国家相关规划,到2020年我国风电装机超过2.1亿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1.1亿千瓦以上,核电装机达到5800万千瓦。由于新能源产业各个子行业的资源禀赋、电能质量、空间格局存在较大差异,“十三五”期间各子行业将呈现出差异分化的发展趋势。

风电方面——弃风限电形式加剧,风电发展将由规模扩张向高效利用转变。“十三五”期间,我国将统一协调风电开发建设与市场消纳,着力推进风电的就地开发和高效利用,加快开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分布式风电,稳步发展海上风电,有序推进酒泉、内蒙古西部、内蒙古东部、冀北、吉林、黑龙江、山东、哈密、江苏等大型现代风电基地,风电行业将由规模扩张向高效利用转变,弃风限电问题有望逐步得到缓解。

太阳能发电方面——太阳能发电装机迅猛增加,新商业模式助推产业化、协调化发展。“十三五”期间,我国将促进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及成本降低,有序推进光伏基地建设,加快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协调化发展。这其中,“光伏+”模式和“领跑者”计划等新的商业模式将是主要亮点。一是“光伏+”模式将促进光伏产业的多元化融合发展,如光伏与扶贫、农业、环境、气候结合等;二是区域光伏规划可以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形成较强的协同效应,进而实现区域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三是“领跑者”计划有望引领国内光伏市场发展,“领跑者”基地建设将会得到加快推进。

核电方面——核电重启带来新机遇,核电装备自主化和“走出去”将成亮点。我国是世界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在建核电站分布于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海南和广西等多个省区。推动核电关键技术水平提升和装备自主化,是保障我国核电的长远发展是核电产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中之重。核电技术已经成为我国最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技术之一,在国家力推“核电出海”的背景下,我国核电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将进一步加快。

第二节行业总体授信策略

随着我国能源效率的不断提高和能源结构的持续优化,做强做优风电、光伏产业,加快核电走出去,发展新能源核心技术将成为新能源政策的导向。同时为实现碳减排目标,能源结构将迎来大幅度调整,新能源发电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步入提质增效、科学发展阶段的新能源产业有望成为商业银行积极关注和重点扶持的机会领域。

2018年,商业银行对新能源产业的总体扶持原则应为“风险可控,分类进入,择优支持”,在做好政策研判和风险防控的基础上,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扶持新能源产业的机会领域。

第三节区域准入政策

首先,要重点支持中东部地区和低风速地区新增风电项目的信贷需求。

从开发区域来看,中东部省份受弃风限电影响较小,将成为新增风电项目的主战场。中东部地区将重点发展分布式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分布式风电可以直接并网发电,而且对电网的冲击性较小;由于海上风电具有资源优质、不占用土地、不消耗水资源和适宜大规模开发的特点。同时,根据近期风电建设规划,河南、山东、陕西、湖南、江西、广东、贵州、安徽、湖北等省份的规划装机大幅增加,而新疆、内蒙、宁夏、甘肃、山西、吉林、黑龙江等省份的规划装机急剧减少,风电装机向低风速区转移的趋势日益凸显。

第二,要积极关注光伏领跑者计划等亮点领域。

在光伏领跑者计划方面,2015年6月,山西省大同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局“光伏领跑者”计划首个被批准的项目。由于入选计划项目的技术产品有望优先被国家和地方政府用电项目采用,而且政府将在关键设备、技术上给予计划项目市场支持,因此多个地区的项目正在积极申报中。

第三,关注在建核电站分布密集的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海南和广西等多个省区。

第四节项目准入标准

一、准入标准

1、核电项目

(1)符合国家核电安全发展规划要求、核辐射和核废料处理符合国家标准。

(2)机组符合三代安全标准。

2、风电项目

(1)项目有权部门核准同意。

(2)项目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完全上网条件,机组具备低压穿越能力。

(3)项目控股股东具有2年以上风电场建设运营经验,原则上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亿元,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原则上机组年利用小时数2000小时(含)以上,其中风电上网电价高于0.6元/千瓦时的地区机组年利用小时数1800小时(含)以上,海上风电场机组年利用小时数3000小时(含)以上。

(5)我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

对于近两年所在区域风电年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在2000小时(含)以上或是能够提供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覆盖我行贷款风险项目,控股股东要求可酌情放宽。

3、太阳能发电项目

(1)项目控股股东应具有光伏电站运营经验,原则上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无法落实股东担保的,应待项目建成后落实电费收费权质押)。

(3)项目总装机量1万千瓦(含)以上,其中青海、新疆、甘肃、宁夏等省区项目总装机容量0.91万千瓦(含)以上。

(4)原则上项目所在地区年日光照射时间不低于2500小时。

(5)配套电网建设进展顺利且项目建成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

(6)我行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

对于工程单位造价低于1万元/千瓦或能够提供有效风险缓释措施覆盖我行贷款风险的项目,控股股东要求可适当放宽。

4、生物质能发电项目

(1)原则上由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省会城市或是东部地区经济发达、政府财政实力较强的地级城市;项目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二、退出标准

满足以下一条件的项目,现有存量授信应逐步压缩或退出:

一是产品或项目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淘汰类;

二是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量大,环保风险较高,发生过环保不达标且未整改完毕的企业;

三是项目主体客户贷款按照五级分类已经为不良的(包括欠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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