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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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自由部分

1、西方历史上对自由有多少种理解?

答:归纳西方思想家对自由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为的不受限制,如被亚里斯多德“放纵于死心所欲的生活和黑格尔所批判的任性或形式自由;2)、被认识的必然,如黑格尔;3)、最少强制的状态,如哈耶克;4)、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孟德斯鸠;5)、行为只受理性指导,如斯宾若莎6)、良心或内心的安静,如斯多葛派哲学家;7)、法律所不禁止之事,如霍布斯;8)、无害于他人的活动,如密尔;9)从某种身份下解放出来,如古希腊、古罗马奴隶的获得自由。

2、西方法学家是怎样认识法与自由的关系?

答:在西方对自由与法关系的观点,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即肯定和否定,但由于不同时代人们对自由和法的理解有差异,因而对两者的关系的具体论述也有差异,其发展变化大体可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

(一)、古代

1、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首次对法律与自由的联系作出了明确的肯定。他认为认识一种社会政治的动物,只有生活与社会即城邦之中才有意义,才能获得自由;

2、古罗马西塞罗对法律余自由也作出了精彩的论述,,提出了“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的名言,他认为自由只能只能从遵守法律中获得。

(二)近代

1、霍布斯的“自由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之事”。他第一个提出并阐述了西方至今颇有影响的一种自由观念,即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和不禁止的事情,因而只有在法律里才有可能谈自由;

2、温斯坦莱的自由就是大家都能“自由使用土地”

3、斯宾若莎的自由就是“完全听从体现理智的法律的指导”

4、洛克的“法律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而是规定和扩大自由”;

5、孟德斯鸠的自由就是“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

6、让.雅克.卢梭的“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7、康德的“法律就是自由的规则”;

8、黑格尔的“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9、邦亚曼.贡斯当的多元自由论。

(三)、现代

1、约翰.密尔的“自由就是不做有害于别人之事”;

2、伊赛亚.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

3、

F.A.哈耶克的“自由就是强制最少的状态”;4、萨特等存在主义者得自由惯-自由就是自我选择、自我设计、自我创造;5、埃里希.弗洛姆的“逃避自由”论。

3、什么是自由,自由为什么离不开法?

答:(一)自由的本质

自由就是人的合理的自主状态或相对的独立性。这包括对自然的相对独立和对别人的相对独立。它表现为内心的有自信、有主见,行动的不受制于客观(人和自然)。合理的指的是:第一,自由不能超出客观规律所允许的限度。即必须合乎规律性;第二,自由在人类社会内部不能以别人的不自由为代价,不能牺牲别人的同样自由。同时,自由既是一种理想、一种追求的价值目标,又是一种现实。基上认为,自由可分为广、狭义。狭义的自由仅指社会范围内人与人关系中的人的相对独立性或自主地位;广义的自由还包括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中的相对独立性或自主地位。

自由是人的合理的自主状态或相对的独立性,自由的根据虽然在于人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但但与社会制度关系极大。权利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被认可的自由,而权力则是社会为了兑现这一认可协助权利实现的必不可少的辅助手段。它是权利的聚合与转化的结果,它由权威和强力构成,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它来源于权利,也服务于权利。权力协助权利实现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为准则的办法来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秩序,从而为权利的实现创

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法律就是为诸种社会权力中具有综合性和最高的社会权力,即政治权力所制定的行为准则。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社会里,自由离不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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