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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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内容摘要: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知识产权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
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保护规范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贸易保护挂钩;各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国家的经济技术社会发展阶段,适时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服务;通过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国际趋势
一、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
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知识产权在产业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
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保护规范国际化
目前,知识产权制度总的变化趋势是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权利内容,严格权利限制条件。
首先,WTO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以下简称“TRIPs”)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基础上,延长了保护期,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
范围,提高保护水平,建立了统一的最低保护标准。
各成员国和地区根据TRIPs确定的原则,对其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其次,知识产权审批和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趋势加强,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正在推动专利审查国际化。
如,PCT的成员方已经扩大到近120个国家和地区,欧洲专利条约成员国约30个国家。
再次,一些发达国家和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产业和企业竞争需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贸易保护挂钩
一方面,TRIPs确定了WTO成员国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
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内外市场上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如,美国早在80年代就开始利用知识产权扩大出口贸易,其“特殊301条款”把是否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贸易制裁的一个条件,迫使许多国家和地区就范;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专门用来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
2002年,日本政府与企业一起组织了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特许厅决定设立以调查外国企业侵犯日本企业知识产权为主要任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成为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占领全球市场的有力武器,在对外投资和出口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先行的战略。
(三)各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政府和企业共同制定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创造、保护、应用知识产权的战略和人才培育战略;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1年制定了21世纪战略规划,2004年,美国国家科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向政府提出了“21世纪美国专利体系”的报告,对如何改进美国专利体系提出了详细建议;2004年,韩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知识产权管理的远景和任务”计划。
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制订知识产权战略,但已把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纳入提升国家竞争力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总体战略框架。
(四)根据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阶段特点,调整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但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仍然根据本国的发展和竞争需要不断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和实施细则。
如,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定期进行执法方面的调查,向国会提出报告;日本在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每隔2~3年就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竞争的实际需要,调整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
由于各国的经济技术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战略不同,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差别。
1.保护范围不同。
在TRIPs允许的空间内,各国根据自己的竞争优势,确定保护范围。
如,美国、日本将软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而欧盟并未把软
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一些发达国家积极开展基因技术和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2.专利审查周期和程序不同。
审查周期作为控制外国专利和调节专利数量、质量的手段,各国的审查时间不同。
如,为了防止外国专利限制日本企业利用外国技术,日本曾采取拖延专利审查时间的办法。
如今,为了使其研究开发成果领先于世界,日本又一再缩短专利审查时间。
3.权利取得原则不同。
各国根据本国创新能力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专利授权原则。
通常,为了鼓励创新,各国的可专利标准不尽相同。
在原创技术能力较强的国家,专利审查严格;美国的原创技术较多,实行发明在先的原则,其他国家则采取申请优先原则。
4.权利授予范围和对权利的限制不同。
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授予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
如,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涵盖面对未来的技术创新和竞争产生影响,权利要求范围过宽将限制同一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竞争。
因此,有的国家允许宽泛的权利要求,而有的国家则限制专利权利要求的覆盖面。
二是对实施知识产权的要求。
有些国家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对专利实行强制许可。
三是利用反垄断政策限制滥用知识产权。
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共体委员会制定了《技术转让规章》;日本制定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
5.执法程序和诉讼费用不同。
执法程序和诉讼费用决定了保护成本和重点保护对象。
如,美国的诉讼程序复杂,需要大律师团,周期长,诉讼费用(含律师费)较高,通常要花上百万美元,有利于大企业;而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法律程序简单,诉讼费用较低,一般只需几十万欧元,有利于中小企业。
6.审判依据考虑对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影响。
如,美国实施判例法,最高法院的判决通常在法律规定基础上,考虑审判结果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的影响,特别是在法律解释不清的情况下,最终判决将更多地考虑对发展和创新的影响。
7.申请、注册和维护费用不同。
申请、注册和维护费用成为调节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手段之一,各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费用差别较大。
8.管理机构设置不同。
绝大部分国家实行工业产权统一管理或实行专利、商标和版权“三合一”的管理体制,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专利、商标、版权分开管理。
(五)主要知识产权国家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性
为维护本国企业和权利人在全球的利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
欧洲和日本等国知识产权机构加强联合,共同打击假冒和侵权,商讨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可能性。
在2004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美国、日本等国提出了关于确立专利法常设委员会新工作计划的草案,要求对现有技术定义、宽限期、新颖性和创造性等问题进行讨论,并统一标准。
又如,欧洲试图通过《欧洲专利诉讼协议》来完善欧盟的专利法规,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为欧洲研究人员提供保护措施,强化专利持有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企业的服务
日本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日本企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还帮助在海外开展涉嫌侵犯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调查。
韩国知识产权局建立了韩国工业产权信息中心(KIPRIC),负责收集和加工国内外专利信息,为企业提供分析、解释和免费服务;与国外专利信息组织合作,开展利用专利信息的教育和管理。
2000年,韩国知识产权局与韩国专利代理人协会(KPAA)签订商业合作协议,建立了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专利申请管理服务的合作伙伴关系。
法国专利商标局成立了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咨询。
(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剧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主张全面强化保护,并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际化。
发展中国家则主张合理保护,提出了保护传统知识,在医药等涉及公众利益的领域利用强制许可等措施。
2001年,巴西、印度等11个发展中国家在TRIPs理事会上提出了保护传统知识的提案,要求将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原则写入TRIPs。
在2003年的多哈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众健康问题成为焦点之一。
在发展中国家力争下,会议通过了有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公众健康危机的《关于TRIPs协定与公众健康问题的宣言》,认可了发展中国家解决艾滋病药品争端的做法。
在2004年的WIPO成员国大会上,阿根廷和巴西等12个国家提交了关于制定WIPO 发展议程的提案,提出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知识产权资产配置不平衡的情况下,如何缩小知识鸿沟和数据鸿沟,兼顾各利益相关者。
会上,有关国家重点讨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确保公共利益关系,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让的关系,知识产权执法与发展的关系,提高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合作与援助问题等。
二、外国机构对知识产权制度变化的影响评价
20世纪90年代以来,WTO各成员方相继根据TRIPs确定的原则、本国产业发展和竞争的实际需要,改进和调整了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法律。
如,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延长专利保护周期,调整申请和维护费用,提高侵权赔偿等。
欧、美、日有关研究机构就这些制度变化对知识产权活动的影响展开调查(OECD conference proceding,Petants,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其调查结果表明:
(一)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有利于增加专利申请[JP3]量。
1990~2000年,欧洲专利数量增长了70%,其中有一半以上归功于欧洲专利局(EPO)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
(二)扩大保护范围带动了知识产权数量增加。
软件、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等措施对增加专利数量产生了显著影响。
但由于基因等新技术专利的标准不确定,也导致专利质量下降,审查速度放慢,特别是对商业方法实行专利保护带来一些粗制滥造的专利(Board o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conomic Policy of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in The National Academies of US, “A Patent System for 21s t Century”,2005.11.8.)。
(三)增加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价值。
加大保护力度,如提高侵权惩罚金额、加快争议处理速度等措[JP3]施增加了专利许可费用,从而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四)国际专利和区域专利制度的建立,使专利申请的地域差别不断缩小。
如,PCT 专利申请系统采取互认制度,减少了申请国际专利的审查成本,缩短了审查周期。
(五)积极的专利政策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产生不同影响。
如,延长保护周期对研发周期和产品周期较长的医药行业作用较大,而对技术变化较快的IP 行业影响较小;缩短审查周期对电子信息等技术变化较快的行业具有较好作用,但在日本医药行业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尚未知晓一项发明是否会形成新药时,就开始考虑申请专利[ZW(]Kazuyuki Motohashi, Japan[BF]’[BFQ]s Patent System and Business Innovation: Reassessing Pro-patent Policies,OECD Conference:IPR,Innovation and Economics Performance,2003.[ZW)]。
(六)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变得越来越重要。
过去,企业主要用专利阻止他人利用和模仿自己的发明,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
首先,专利被越来越多地用于防御性用途(如,保护开发新产品的技术领域),以及进攻性用途(有效地阻止竞争对手的开发活动);第二,专利被视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声誉;第三,专利可以在知识交易、交叉授权协议中充当重要资产。
(七)专利保护延伸到大学研究领域将对前瞻性和基础研究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中都规定大学科学研究不受专利法限制。
但随着大学研究开发的商业化,因研究目的可以豁免专利侵权的做法引起了争论。
200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庭对杜克大学的一桩侵权案件的裁定打破了豁免科学研究专利侵权的界限。
其判定结果是,除非为了兴趣、消遣或严格限于哲学调查等目的,其余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目的,只要是有组织的科研活动都不受豁免保护。
其结果使大学研究成果的利用产生了一些纠纷,带来较多风险和不确定性(US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 A Patent System for The 21
s t Century.)。
因此,美国国家科学院的《21世纪的美国专利体系》报告要求国会对此做出合理的界定。
三、几点启示
综上所述,国际上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几点重要启示。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为国家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国家竞争战略和技术创新能力密切相关。
因此,我们要遵循国家利益与国际规则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适应国家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体现国家意志,与国家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战略紧密配合。
另一方面,必须遵守WTO原则,做过的承诺不能变。
在遵循国际规则的前提下,不盲目追求过高标准的保护,而要重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用性。
(二)加强对政策事先评价和事后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法律。
主要知识产权国家的经验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和政策出台以前,要事先进行大量的调查和准备工作;政策出台以后,要定期进行效果评价。
21世纪初,OECD国家,特别是德国、日本、美国等主要知识产权国家的政府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开展调查,对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评估。
OECD于2003年召开了专利、创新和经济绩效国际研讨会,交流了各国的调查研究结果。
美国国会委托美国科学院对其现行专利体系进行调查和评估,《21世纪的美国专利体系》的报告评价了新专利政策的效果,提出了调整法律和政策的具体建议。
日本几乎每年出台一部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每隔2-3年调整相关政策和法律。
近些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活动日益活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政策的效果评估,不断掌握国际新动态,深入调查了解企业竞争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相关法律和政策。
制度调整要满足大部分企业的需要,具有普遍性和引导性。
(三)建立以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为目标的保护标准。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促进创新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维护消费者利益。
首先,各国根据本国的技术发展和创新特点,可专利的标准有所不同。
其次,在TRIPs规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限制滥用知识产权。
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制定了限制滥用知识知识产权的专门法规,采取对内促进公平竞争和创新,对外维护本国权利人的原则。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时,
通常要考虑判决对国家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影响。
(四)加强对企业的服务。
根据各国的实践经验,知识产权部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维护本国权利人的利益;二是管理部门改进管理效率,提高审查质量,方便申请和注册等;三是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咨询服务,包括帮助企业开展海外侵权调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案件审判时为司法部门提供专业咨询等;四是根据企业需求和产业竞争需要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法律,创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外部环境。
(五)加强国际合作,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际化和国际合作不断加强的形势下,我国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外国有益经验。
特别应在打击跨国侵权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化解矛盾和误会。
外方主要打击境外的订货和销售渠道,国内主要打击制假造假活动。
另一方面,巴西、印度、墨西哥、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中很活跃,根据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参与制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的作用。
我们应该尽快熟悉国际规则,掌握灵活策略,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我国发展争取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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