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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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合同变更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合同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情形,包括主体和内容变更;
狭义合同变更是主体不变,只是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变更的特点
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合同变更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基础合同变更必须以合同内容(权利和义务)为变更对象与合同转让相区别
合同变更是合同非实质性的变更
合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
法定变更:又称单方变更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
裁判变更:是指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械提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的裁决合同情形;
协议变更:也叫合意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
合同变更权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而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

合同转让的特征
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
合同转让将导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的后果
合同转让一般必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
合同转让的必备条件:
所转让的合同必须有效;②合同的债权务必具有可转让性;③合同转让必须经受让人的同意;④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⑤债权人必须就债权的让与及时通知债务人
合同转让的形式:
合同权力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的转让的效力①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②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合同义务承担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况转让的效力
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终止概念:200805
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200805 7种原因
清偿,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的基他原因:清偿;提存;混同;抵销;免除
合同解除的种类
协议解除
约定
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均可解除
不可抗力
法定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迟延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非违约方直接(一般给催告之后解除)
及时通知
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证明
非迟延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义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节违约责任
8.1违约责任的概念 200805 201005
它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8.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各国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中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只要有违反合同义务,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有免责事由外,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8.3违约行为及其形态 200805 201005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108条)
2)实际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法107条) P100
8.4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200705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具有不能预见性;具有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
3)不可抗力的分类:自然原因引起,社会原因引起
8.5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的特征:
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是排除或限制未来的违约责任;
3、免责条款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事后推定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业能力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示失公平所订立的免责条款;由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订立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承担违约责任行、采购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种类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1)和解:只需在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就该合同的纠纷达成解决方式。

2)调解:不是指法庭调解和仲裁庭调解,而是在法庭和仲庭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出面所作的调解。

3)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其事先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约定将合同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予以处理的一种解决途经。

有仲裁条款或协议;一裁终局制度;无上诉,无二审,裁决书自作出
之日起即生效,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

4)诉讼: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经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须注意诉讼是二审终审及诉讼的时效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时效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时效为4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第二章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概念:
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特征:
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必须支付相应货款;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合同条款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货物劳务工程项目
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不约定履行期限是订立合同的大忌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和调解不是法律程序仲裁和诉讼是法律途径
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支付价款;受领交付
交付标的物应符合的条件: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交付有关辅助单证;按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按约定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履行交付所支出的费用
标的物风险承担的一般原则:一是自合同订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二是原则上规定以合同订立之时为利益和风险转移给取得人的时间,但同时规定,种类物买卖以标的物脱离出卖人时风险转移;三是规定以标的物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利益承受的概念: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招标投标买卖
它是一种需遵循特殊程序的买卖
招标招标是要约邀请
投标投标是要约
开标、验标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
定标定标是承诺
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出价最高者的买卖形式。

拍卖的种类
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
委托拍卖和自己拍卖
拍卖的程序
拍卖人发出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
竞买人作出应买的表示竞买人的应价在性质上为要约,一经作出,不得撤回
拍卖人作出买定的表示拍卖人的买定表示属于承诺,买受人为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相关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地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货物购入与售出。

国际货物买卖制度主要是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各国的国内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销售)使同。

唯一标准是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在不同国家,至于国籍如何,则不予考虑。

《公约》排除某些货物的买卖
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依法律执行令或其它政府令状而进行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中国对《公约》的两项保留:①扩大适用的保留②对公约的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
E 买方负责运输卖方义务渐变 EXW 卖方义务最轻
F
C 卖方负责运输 DDP 买方义务最轻(卖方送货上门)
D 卖方义务逐步加重 CIF CIP 卖方负责投保(保险)
FOB CIF CFR的异同
FOB Free on Board FOB+装运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目的港
CFR Cost and Freight CFR+目的港
相同点:
(1)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

(2)风险转移都是在装运港船舷。

(3)运输方式都是适于海运或内河航运。

(4)进、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买方、卖方各自办理。

(5)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不同点:
主要表现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费用不同。

FOB术语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FR和CIF术语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CIF术语卖方还应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由此三种术语的价格构成也不同,CIF 术语的价格最高,CFR术语次之,FOB最低。

货物的风险与所有权转移
《公约》处理风险转移问题的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分担的原则
过失划分原则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加大过错方的风险责任承担
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未采用贸易术语的风险判定
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人
在运输途中销售时货物风险的转移
其它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和风险相分离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五种规定
特定化后的货物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合同订立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决定所有权转移
订立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
交货时所有权转移
贸易术语:
E组(EXW,全称Ex Works,意思是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此贸易术语特点为: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贸易术语,卖方只要将货物约定地点交给买方处理即可,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全部费用、风险;出口方在自己的工厂交货;进口方负责运输与保险;风险在工厂交货时由出口方转给进口方。

F组(FCA、FAS、FOB),FAS和FOB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FCA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其共同特征为:一,由买方负责运输。

二,F组的术语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在货物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交货义务。

FCA是Free Carrier的英文缩写,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主要特点:卖方在货交承运人时即视为完成交货;在卖方货交承运人时货物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与保险。

FAS是Free否Along-Side Ship,意思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主要特点: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货物风险的转移以买方指定地点作界限。

FOB是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含义:卖方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超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特点: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卖方负责把货物交到船上并承担有关费用;货物风险的从超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与保险。

FOB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卖方:提供规定的货物;必须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一切出口海关手续;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港按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上;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买方:支付货款;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时办理一切进口海关手续;买方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C组(CFR CIF CFT CIP)四个术语组成,CFR和CIF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方式运输。

C组共同特征是:均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在货物装运时由出口
方转给进口方;卖方负责运输,订立运输合同和负责运费。

CFR是Cost and Freight,意思是成本加运费,主要特点:货物价格构成货物成本加运费;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卖方负责运输,订立运办理合同和负担运费;货物风险的从超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含义: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将货物运到指定港,办理保险手续,支付运货和保险费,凭单收到货物。

特点:货物价格构成成本加运费再加保险费;卖方在装运港交货;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负责运输与保险,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交负责担运费与保险费。

CIF买卖双方承担责任:
卖方:提供货物及货物证明;自费租船或订舱位;以正常海运方法,通常航线将所提供货物运到目的港;自费并自负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出口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日期和期限,将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按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担装运前的一切风险;及时提交相关单据;按照买方请求支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要求卖方协助取得单证。

买方:接受卖方提交的规定单证,按规定支付价款;承担越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如买方未及时把装船时间或目的通知卖方,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支付取得单证的一切费用;自费并自负风险取得进口许口证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

CPT是Carriage Paid To。

意思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除交货外,还须支付货到目的地的运费;
CIP是Carriage,Insursance Psid To意思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除负有CPT的义务外,还需承担风险并支付保险费。

D组(由DAF DES DEQ DDU DDP五个贸易术语组成)DES的DEQ用于上海或内河运输;DAF用于陆地交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DDU和DDP可用于任何方式。

其特征是:属于到货合同,即卖方在目的地履行交货义务,承担全部风险和费用。

DAF是Delivered at Frontier,意思是边境交货。

卖方将货物运至边境上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时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交货义务。

DES是Delivered Ex Ship,意思是港船上交货。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船上交付给买方,不办理清关手续,即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交付前货物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是Delivered 到Ex Quay 意思是港码头交货。

卖方在所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支配,即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DDU是Delivered Duty Unpaid 意思是未完税交货。

卖方在指定地将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但不办理进口手续。

DDP是Delivered Duty Paid,意思是完税后交货。

卖方在指定地点,将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即履行交货义务。

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办理进出口关手续。

第四章招投标买卖
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

招标和投标是交易活动中的两个主要步骤。

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政责任;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刑事责任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不得为自然人。

招标人的主要义务及法律责任,依法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⑴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⑵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⑶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必须保密;
⑷根据招标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的方式及各自的特点:
方式及流程:
一、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禁止规定;禁止泄密)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法律允许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应具备条件:主体适格;能力知格;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的生效要件: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二要约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四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

投标的撤回:
中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档要求提交投标档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档,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档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为的行为?
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
⑵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⑶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⑷不得以例子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该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概念: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启封揭晓。

开标内容:开标时间和地点;出席开标;开标程序
评标概念: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

评标机构:中国招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询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的部分向投标人所作的询问;
废标:在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为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可以否决的投标
中标: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订立招标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书面协议
招标方式与程序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采用此种方式)
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邀请招标(向三个人以上法人或组织)
编制招标档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投标的生效和撤回
①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投标的生效要件②要约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讲述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的不同点。

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
邀请招标: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邀请投标的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投标招标的程序有哪些?
评论分包及其条件。

分包是指由中标人作为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项目部分工作分交给他人完成。

必须具备条件: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讨论中标人与接受分包的人的责任。

中标人应该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即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分包人承担分包责任。

第五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非歧视原则)
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
①认为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损害
供货商提出质疑的三种情况②提出质疑有效期(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
超期质疑无效
③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诉
①对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作出答复
答复期为收到供货商质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
供货商投诉的三个条件②投诉有效期为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
③投诉的机关只能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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