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下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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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4号)和《邢台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办字〔2009〕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消费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政策规定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间为4年。

(二)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O00元、2000元。产品具体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

(三)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农民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焦璞任组长,商务局局长裴靠法、财政局局长赵伟书任副组长,商务局副局长侯竹英、财政局工会主席范海兴、公安局副局长赵士英、监察局副局长刘卯增、工商局副局长董竹林、质监局副局长李永生、地税局副局长元聚明、国税局副局长郝红兵、广播局副局长石振芳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具体负责统一指导全市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工作。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制定家电下乡具体工作方案,并报邢台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同时,商务局和财政局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具体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层层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结合中标销售企业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我市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要引导中标企业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品销售网点签订加盟协议。商务局在接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予以备案,同时准确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将销售网点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附后。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商务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作为不同销售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商务局要在每周一将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及时上报邢台市商务局确认。

(三)对销售企业的要求

1、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等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每个乡镇办至少要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应提前到商务局和公安局备案,且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二是要督促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

货。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都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7、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商务局、财政局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

8、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对销售网点的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要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沙河市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流程及有关知识问答、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或由上一级销售商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或网点携带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市商务局办理备案,并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工作。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五)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1、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销售网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2、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购买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存折。

3、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工作。市、乡两级财政要成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全额发放到农民购买者手中。

4、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办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办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办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商务局、财政局要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乡镇办、村基层组织,以及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建立紧密地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务局要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商务局和财政局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中标企业抓紧时间完成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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