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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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现就我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2待遇平等、政策保障。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维护其合法权益;

3优先发展、规模发展。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高水平、规模化大型医疗集团;

4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大鼓励和促进社会办医的力度,构建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床位数和服务量(诊疗人次、入院人次)分别达到总量的20%、25%、20%;到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床位数和服务量(诊疗人次、入院人次)均达到总量的30%。

三、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允许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对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治疗等特色医疗机构。(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在制订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规模。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在农村、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举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省卫生厅负责)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选择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在改制过程中,要透明公开,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并妥善安置职工。(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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