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监理质量控制要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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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的事前控制
1.1. 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技术规范、规程、依据
监理站成员在隧道施工前,应深入学习以下规范、规程,为监理工作打下良好的技术基础:
(1)《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2)《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GB/T14684—93
(3)《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GB/T14685—93
(4)《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92
(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96
(6)《砼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
(7)《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8)《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9)《砼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10)《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10003-2005 )
(1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J269-2003)
(12)《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10204-2002)
(1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J287-2004)
(14)《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10210-2001)(J118-2001)
(15)《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J283-2004)
(16)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9-99)
(17)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上、下册)》(TB10401.1-2003)(J259-2003)
(18)《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
(19)《铁路隧道喷锚构造法技术规范》(TB10108-2002)
1.2施工场地的质量检验验收
施工场地应完成场区的通水、通电、通路及场地平整工作,施工单位应充分注意三通一平的重要意义,按有关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
电、消防、安全等工作,完善施工条件。
1.3施工队伍的资质
监理单位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满足投标承诺;监理方要求施工方报送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或上岗证:包括爆破作业人员、钢筋焊接工等。
1.4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及构件的质量控制
(1)水泥
现场所用的水泥,应采用质量合格稳定的品种,同时水泥的强度等级、技术要求、出厂合格证、试验方法、检测方法、运输贮存,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水泥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还应满足设计要求。
施工用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试验报告单,进场水泥应按同期出厂的品种、同标号,袋装水泥以一次进场的同一编号的水泥为一批且总重量不超过200t,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取样进行以下常规项目的检验:水泥的胶结强度;水泥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水泥的细度。对水泥检验的评价:
凡比表面积、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任一项不合有关规范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指标的判为不合格。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也属不合格品。
水泥自出厂日期起,有效存放期为三个月,超过期限的水泥即视为过期水泥,不得用于关键结构,但可用于次要部位,用前应作试验。
水泥应按品种、标号、批号等合理堆放,其堆垛高度不易超过1.5m,堆垛应架离地面20cm以上,距离墙壁应保持20~30cm。应作好防雨、防潮措施。
施工单位每批抽样检验一次;监理单位见证检验的次数为施工单位试验次数的10%,但至少一次。
(2)钢材
钢筋的规格、型号、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钢筋的尺寸外形及技求要求、质量证明书、试验检验方法等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
求。在同一结构部位应使用同一个生产厂家的钢材。
一般检查项目
a)钢材的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对标牌、外观的检查以及按规定(以每批不大于60t的同规格、同牌号、同炉罐号、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抽样检验机械性能,从每批钢筋中抽取两组试样分别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试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如有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作各项试验,如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筋视为不合格。钢材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每批抽样检验一次;监理单位见证检验的次数为施工单位试验次数的10%,但至少一次。
b)钢材在运输和存储时,必须保留标牌,分批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
c)钢筋的级别、钢号和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需要代换时,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监理及设计单位的批准。
d)进场合格钢材应登记造册,记录每批钢筋的牌号及使用部位。
b)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②钢筋加工
钢筋的加工: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必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无损伤,表面应清洁,无油污、浮锈等;
钢筋的调直、切割应符合规定。
钢筋的弯钩或弯折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受拉热光圆钢筋的末端应作1800弯钩,其弯曲直径dm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钩端应留有不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的直线段。
b) 受拉热光圆钢筋和带肋钢筋的末端,当设计要求采用直角形弯钩时,其弯曲直径dm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钩端应留有不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的直线段。
c)弯起钢筋应弯成平滑的曲线,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光圆钢筋)或12倍(带肋钢筋)。
D)用低碳钢轧圆盘条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做不小于900弯钩,有抗震
要求的结构应做不小于1350弯钩或1800弯钩;弯钩的弯曲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端直线段的长度,一般结构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有抗震等特殊要求的结构不得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钢筋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施工单位按钢筋编号各抽检10%,且各不少于3件;监理单位见证验的次数为施工单位抽验次数的10%,且各不少于1 件。
钢筋的连接
A、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焊接工艺和质量验收,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的规定。
B、钢筋焊接前,必须跟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和上岗证。
C、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接头应设置在承受应力较小处,并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钢筋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末提出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焊接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得大于50%,轴心受拉构件不得大于25%;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不得大于25%,在受压力不得大于50%;钢筋接头应避开钢筋弯曲处,距弯曲点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10倍;在同一根钢筋上应少设接头,“同一截面”内,同一根钢筋上不得超过1个接头。注:两焊(连)接接头在钢筋直径的35倍范围内且不得小于500mm以内、两绑轧接头在1.3倍搭接长度范围且不小于500mm,均视为“同一截面”。
D、钢筋搭节或绑条焊的长度应满足:单面焊≥10do;双面焊≥5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