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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危险性大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诊断未确 定的探查手术或病情危重又必须手术时,事前未 作充分准备,无完整实施方案又无实验依据,未 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进行。
• 直接因果关系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需应用 其它因果关系理论来判断,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 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适当条件说,这种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 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况下依 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判断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关键在于,适当条件是发生某种损害后果的 不可或缺条件,它不仅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偶然地引起损害,而且是一 般发生同样损害后果的有利条件。(车祸后罹患破伤风死亡、车祸后在医 院就诊时被烧死) • 推定因果关系说——也称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 配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理论,其基本规则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在 特定场合,可以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认定因果关系。其宗旨是保护弱 者,减轻其举证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如第6条、第55条、第58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 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动物损害责任中的一部分责任 如 第7条、第59条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 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患儿吴某某、男、3岁,2005年9月7日17时 30分左右进食其母从无证摊贩处购买的煮毛鸡 蛋近3个,约10分钟后出现皮肤青紫、腹痛症状。 18时许在某过路司机帮助下将患儿送到某卫生 院(A医院)请求救治,但该卫生院以无小儿科 为由拒绝救治,让患儿母亲自己送患儿到其他 医院治疗。患儿后经其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院负次要责 任。
法院判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
职责所在,这既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 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这一严重后果,具有不 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 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违规行为
二、过错 [主观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 盲目自信、疏忽大意)]
三、损害后果(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
四、因果关系(直接、相当、推定因果关系)
疏忽大意的典型情形
• 因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 体腔内。
• 手术室护士错把患者甲当作需做截肢手术 的患者乙推入手术室,手术医师不查明情 况便盲目施术,导致患者甲的一只正常的 手被切除。
盲目自信的典型情形
例如:
1.值班医师对病员观察并细致,盲目自信,凭经验 开药而致病员损害;
2.术中发现与原诊断不符,术者不能胜任该手术, 又不请示上级医师,盲目蛮干,草率从事造成严 重后果的;
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 1. 分清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时间顺序,违法行为必须在前 2. 区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3. 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根据损害后果与违法 行为之间排除其它的可能性。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如第6条、第54条
作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外科医师因手术中操作失误,割断切口附近
的血管造成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或因粗心大意将手 术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体腔内。
案例二: 某医院手术室护士错把患者甲当作需做截肢手
术的患者乙推入手术室,手术医师不查明情况便盲目 施术,导致患者甲的一只正常的手被切除。两者都违 反了《医院工作制度》有关手术室工作的相关规定, 造成了患者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共同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一般概念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统一了医疗损害诉讼的案由 二、减轻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54条) 三、引进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概
念,因此,既不可过高要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也不能免除医务人员医疗水平低下的责任(57条) 四、明确了未尽到知情同意义务的侵权责任(55条) 五、增加了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的风险(58条) 六、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 七、法医鉴定可能难以保障鉴定的科学性 八、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3 年 4 月 25 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
慎吞下笔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苍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往山西 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视结果显示为 气道异物。实习医生立刻去找值班大夫任某。但任某已离开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 家中看电视。实习医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地说:“没有床,不能救,叫 他们走”。后来患儿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哀求,约20分钟后,任某穿上白大褂, 不急不忙地赶到医院。此时,患儿的病情更加危重,他不停地蹦跳、脸色青紫,呈现 出缺氧状态。但任某没有对患儿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 上,只对患儿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患儿的父母苦苦哀求, 甚至不惜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患儿前往 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患儿经救治无效,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
• 直接因果关系说——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需应用 其它因果关系理论来判断,直接认定因果关系。 • 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适当条件说,这种学说认为,某一事实仅于 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况下依 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判断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具有因 果关系。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关键在于,适当条件是发生某种损害后果的 不可或缺条件,它不仅是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偶然地引起损害,而且是一 般发生同样损害后果的有利条件。(车祸后罹患破伤风死亡、车祸后在医 院就诊时被烧死) • 推定因果关系说——也称盖然性因果关系说,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分 配证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理论,其基本规则是盖然性就是可能性,在 特定场合,可以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认定因果关系。其宗旨是保护弱 者,减轻其举证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如第6条、第55条、第58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 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动物损害责任中的一部分责任 如 第7条、第59条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 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 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不作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患儿吴某某、男、3岁,2005年9月7日17时 30分左右进食其母从无证摊贩处购买的煮毛鸡 蛋近3个,约10分钟后出现皮肤青紫、腹痛症状。 18时许在某过路司机帮助下将患儿送到某卫生 院(A医院)请求救治,但该卫生院以无小儿科 为由拒绝救治,让患儿母亲自己送患儿到其他 医院治疗。患儿后经其它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院负次要责 任。
法院判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
职责所在,这既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 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执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导致患者变成植物人这一严重后果,具有不 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患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二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6万元。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 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
•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违规行为
二、过错 [主观故意、过失(作为、不作为; 盲目自信、疏忽大意)]
三、损害后果(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
四、因果关系(直接、相当、推定因果关系)
疏忽大意的典型情形
• 因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 体腔内。
• 手术室护士错把患者甲当作需做截肢手术 的患者乙推入手术室,手术医师不查明情 况便盲目施术,导致患者甲的一只正常的 手被切除。
盲目自信的典型情形
例如:
1.值班医师对病员观察并细致,盲目自信,凭经验 开药而致病员损害;
2.术中发现与原诊断不符,术者不能胜任该手术, 又不请示上级医师,盲目蛮干,草率从事造成严 重后果的;
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 1. 分清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时间顺序,违法行为必须在前 2. 区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3. 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根据损害后果与违法 行为之间排除其它的可能性。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如第6条、第54条
作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外科医师因手术中操作失误,割断切口附近
的血管造成患者因大出血而死亡,或因粗心大意将手 术器械、纱布遗留在患者体腔内。
案例二: 某医院手术室护士错把患者甲当作需做截肢手
术的患者乙推入手术室,手术医师不查明情况便盲目 施术,导致患者甲的一只正常的手被切除。两者都违 反了《医院工作制度》有关手术室工作的相关规定, 造成了患者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共同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PPT课件
一般概念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统一了医疗损害诉讼的案由 二、减轻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54条) 三、引进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概
念,因此,既不可过高要求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 也不能免除医务人员医疗水平低下的责任(57条) 四、明确了未尽到知情同意义务的侵权责任(55条) 五、增加了无证执业、超范围执业的风险(58条) 六、不再使用医疗事故的概念 七、法医鉴定可能难以保障鉴定的科学性 八、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3 年 4 月 25 日下午,原告田某和张某8岁的儿子张兵在玩耍时不
慎吞下笔帽,当时呼吸急促、脸色苍白。田某夫妇见情况不妙,立即将孩子送往山西 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在耳鼻喉科,一位实习医生开了透视单,透视结果显示为 气道异物。实习医生立刻去找值班大夫任某。但任某已离开自己的岗位,在不远处的 家中看电视。实习医生将情况说明之后,任某很不高兴地说:“没有床,不能救,叫 他们走”。后来患儿的大舅也赶到任某的家中哀求,约20分钟后,任某穿上白大褂, 不急不忙地赶到医院。此时,患儿的病情更加危重,他不停地蹦跳、脸色青紫,呈现 出缺氧状态。但任某没有对患儿立即进行检查和治疗,连科室的门都未进,靠在门框 上,只对患儿的父母说:“我说过了,没有床,你们走吧”。患儿的父母苦苦哀求, 甚至不惜下跪,任某仍是无动于衷,不予救治。田某夫妇无奈之下只好抱着患儿前往 山西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患儿经救治无效,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