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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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国家提出的重要战略。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
本文将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首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能耗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等内容。
建筑能耗标准是指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限定,旨在控制建筑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则是要求建筑在设计阶段就要考虑节能问题,采用节能设计技术,减少建筑的能源消耗。
而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则是要求建筑所使用的材料要符合节能要求,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和节能环保特性。
其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促使建筑业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了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了对能源资源的消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推动了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了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再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筑行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节能技术和知识,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
另一方面,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需要建筑行业的相关企业增加投入,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这对企业的经济成本和竞争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行业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理解,积极采用更加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为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加大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效实施,为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bf51f355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a6.png)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规定。
这些条文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建设部门。
以下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些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1. 施工质量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土建工程、结构工程、安装工程等。
施工质量管理包括工艺管理、材料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安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视。
要求施工单位充分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这包括施工工地的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3.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 建筑物节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节能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性能,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安装节能设备等。
5. 设计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是关键环节。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等方面。
设计标准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功能性。
6. 施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求合同中包含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
7. 监理和验收: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和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措施。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理和验收,并定期提交相关报告和材料。
8. 合同履约: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履约,包括工期、质量、价格等方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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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筑节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房屋建筑部分Building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2020 北京第四篇建筑节能1 节能设计1.1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5,2.10 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
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
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
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O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运算机监控系统。
5.3.5 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2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本表5.3.3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lOmm。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3.0.3 居住建筑通过采纳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
4.0.3 条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4.0.4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亮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
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4.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Ⅲ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Ⅱ级。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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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节能要求和规定:
1. 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建筑在设计阶段时需要考虑节能原则,包括建筑形状、外墙保温、窗户设计、采光设计等方面,以减少能源消耗。
2. 建筑材料要求:要求使用具有良好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的建筑材料,以减少建筑外墙对冷热空气的传导。
3. 供暖和空调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供暖和空调系统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确保能源的有效利用。
4. 照明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照明系统采用能效较高的照明设备,并配备自动控制系统,以降低能源消耗。
5. 用水系统要求:要求建筑内的用水系统采用节水设备,包括节水型马桶、节水龙头等,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6. 建筑能耗监测要求:要求建筑内安装能耗监测设备,定期对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并进行节能管理。
7. 建筑能效标识要求:要求建筑在完成后进行能效评价,并进行能效标识,以便向使用者展示建筑的能源消耗状况。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节能发展,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效性能。
这些规定旨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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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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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9.08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73号
•【施行日期】2022.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年第17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9月8日。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6号[200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296946baf1ffc4ffe47acaa.png)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6号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
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国家建筑节能标准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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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节能标准2005
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科学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方法,降低建筑的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实现建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建筑节能不仅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有利于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美观性,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
为了促进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设部于2005年发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作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包括办公、商业、服务、餐饮、旅游、体育、文化、教育、医疗、科研等各类公共建筑。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的总则、术语、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监测与控制等内容,以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等附录。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公共建筑的节能水平,推动我国建筑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促进我国建筑节能产业的壮大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标准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共建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经验,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全国21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d7a3ae9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7d.png)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在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下面列出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7.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9.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0.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1.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2.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4d137a3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6d.png)
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规范建筑行业的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首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等内容。
这些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建筑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浪费,还可以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率,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可以引导建筑设计者和施工方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节能问题,采用节能材料,合理布局建筑空间,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推动建筑行业向着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此外,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对于提高人们的节能意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节能的重要性,培养节约能源的习惯,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总的来说,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是建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我国能源革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标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推动建筑行业朝着节能、环保的方向迈进,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全社会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e81e75b5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d9.png)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设计变更不得减少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和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行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确实认。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旳设计文献和经审查同意旳施工方案施工。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旳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措施:核查质量证明文献和进场复验汇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墙体节能工程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温隔热材料旳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和各构造层之间旳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规定。
保温板材与基层旳粘结强度应作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和各层之间旳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旳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期,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规定。
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检查措施:观测;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结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汇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查批抽查不少于3处。
寒冷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规定采用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
检查措施: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测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一样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旳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幕墙玻璃旳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措施:核查质量证明文献和复验汇报。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建筑外窗旳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规定。
检查措施:核查质量证明文献和复验汇报。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旳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c3769abf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8f.png)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该条文的内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7一87,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等需要,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经济、美观、舒适和适用。
2.基地高程: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3.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二章建筑防火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均不得突入道路红线。
第三章建筑设备2.地面排水: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五章结构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七章建筑节能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八章施工质量无明显问题段落。
第九章施工安全1.楼梯: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国家强制建筑节能标准
![国家强制建筑节能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6dae624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69.png)
国家强制建筑节能标准一、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了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了建筑物的能耗标准、节能措施、热工性能指标等,要求建筑物在设计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必须采用节能技术措施,使建筑在使用过程中达到节能要求。
二、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是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验收的标准。
它规定了建筑节能施工的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等,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建筑节能检测方法标准建筑节能检测方法标准是用来检测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热工性能指标等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标准。
它规定了建筑节能检测的方法、检测内容、检测程序和检测标准等,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建筑节能检测方法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在进行检测时必须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建筑节能材料、部品、设备标准建筑节能材料、部品、设备标准是用来规定建筑物中使用的节能材料、部品、设备的性能和质量要求的规范。
它规定了各种节能材料、部品、设备的性能指标、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
建筑节能材料、部品、设备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使用的各种节能材料、部品、设备,要求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是用来规定建筑物中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技术要求的规范。
它规定了各种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b2959822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4.png)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收藏。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5675d3ed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f3.png)
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条文随着人们节能减排意识的不断增强,建筑节能工程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更好地推进建筑节能工程的发展,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
本文将从我国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出发,分析其作用和意义。
首先,我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如《节约能源法》、《建筑节能条例》等,其中不乏强制性条文。
其中,《建筑节能条例》在建筑节能工程方面的强制性条文有以下几点:一、建筑节能产品“限行令”:规定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这一条文的实施限制了一些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提高了建筑节能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了节能减排。
二、建筑节能验收规定:“三同时”原则实施。
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满足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质量和节能技术标准三方面的要求。
并且在验收时,需建立建筑节能管理档案,可作为日后监管的依据。
这一条文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且提高了节能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标准化程度。
三、节能建材和节能设备的使用:规定节能建材和节能设备应优先选择使用,同时对于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能效标准过低的设备,企业必须进行更新更换。
这一条文的实施,提高了建筑节能工程的设施水平,加速了过时节能设备的淘汰,使建筑节能工程更为安全可靠。
以上三点均是《建筑节能条例》中比较重要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明显的促进建筑节能工程发展和推进节能减排的作用。
此外,我国政府还提出,到2020年,建筑节能市场规模要达到4.5万亿,其中低碳建筑所占比例要达到50%以上。
这需要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同时更加重视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和监管。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建筑节能工程发展的可持续性。
总之,建筑节能工程是当前节能减排的重要方向,政府在其实施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和促进其发展。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d292163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c64636f.png)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节能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规范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首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筑的能耗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在建筑设计阶段,要求建筑的能耗指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要求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减少能源的消耗。
在建筑施工和使用阶段,要求严格控制建筑的能源消耗,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如合理设置建筑外墙保温层、采用高效节能的采暖设备等,以降低建筑的能耗。
其次,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了要求。
建筑的热工性能是指建筑在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保温、隔热和通风性能。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筑在不同气候条件下都要具备良好的热工性能,保证建筑在冬季保温、夏季隔热和通风换气方面的效果,以降低建筑的能耗。
另外,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还对建筑的采光性能进行了规定。
建筑的采光性能是指建筑内部自然光的利用情况。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筑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要充分考虑建筑的采光条件,合理设置建筑的窗户和天窗,以保证建筑内部充足的自然光,减少对人工照明的依赖,从而降低建筑的能耗。
最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建筑的节能管理和监测进行了规定。
建筑节能不仅仅是在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要求节能,更重要的是建筑的使用阶段要进行节能管理和监测。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筑的业主和管理方要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的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的问题,提高建筑的能效水平。
综上所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是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法规,对建筑的能耗、热工性能、采光性能和节能管理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促进了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为我国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希望广大建筑从业者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共同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更大的成就。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08f86a6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44.png)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随着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建筑节能也成为了国家政策的重点之一。
为了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不断完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建筑能耗限值、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等内容。
其中,建筑能耗限值是建筑节能的核心指标之一,它规定了建筑在使用能源时的最大限制,要求建筑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达到一定的能耗标准。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则是指导建筑设计过程中的节能要求,包括建筑形状、朝向、外墙、屋顶、门窗等方面的设计要求,以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而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则是对建筑材料的能耗、环保性能等方面进行规定,要求建筑材料在节能、环保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浪费。
其次,它有助于改善建筑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再次,它有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绿色建筑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最后,它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然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在执行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一些建筑项目未能真正达到节能标准。
其次,一些建筑企业在节能标准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培训和指导。
再次,一些建筑材料的节能性能和环保性能有待改进,需要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
最后,一些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也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完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史上最全的建筑节能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总结
![史上最全的建筑节能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3c73e674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0f.png)
史上最全的建筑节能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总结能源短缺己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不争的事实。
我国建设事业发展迅速,建筑能耗在整个能耗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近年住房制度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住宅产业及国民经挤的发展,随着大量的新建建筑,尤其是一些高档公共建筑设施的增加,建筑能耗增长迅猛。
总体看来,我国建筑能耗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己从上世纪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45%以上。
而且,我国单位面积采暖能耗是相同气候条件下世界平均值的三倍。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钢材消耗高出10%至25%,水泥用量每拌和1立方米混凝土要多消耗80公斤,卫生洁具的耗水量高出发达国家30%以上,而污水回用率仅为发达国家的25%。
针对以上现象,我国出台了各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旨在推动节能建筑的建造和非节能建筑的改造以及控制非节能建筑的产生。
小编搜集了从国家层面针对建筑节能提供的激励政策供分享学习。
本文为国产建筑节能大师公众号第一次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表1 我国历年来发布的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文件时间政策时间发布机构主要内容1986年《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正式启动国内的建筑节能战略1986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在1980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30%1995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版建设部将第二阶段的建筑节能指标提高到50%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人大常委会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首次给节能赋予法律地位2000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明确了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对违反建筑节能要求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2001年《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对夏热冬冷地区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已经向中部地区推进2005年《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强制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六个发达地区率先试点节能65%标准;2020年全国所有城市强制执行节能65%标准2006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版建设部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2006年《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发改委提出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对新建建筑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节能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2007年《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明确实施节能建筑的重点是地级以上城市,政府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2万m2以上)将率先进行节能改造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版人大常委会调整范围扩大,增加了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等工业之外,强调建筑节能是民用建筑工程的必须内容;法律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2008年《民用建筑节能国务院明确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条例》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1709b96a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e4.png)
附件:《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强制性条文建筑外形设计应减少外围护构造旳表面积。
居住建筑旳体形系数不应不小于表4.2.1规定旳限值。
表居住建筑旳体形系数限值注: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旳层高超过3.0m时, 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进行层数折算, 余数局限性1.5m时, 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不小于或等于1.5m时, 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
当体形系数不小于上述规定期, 应按本原则第5章旳规定进行建筑围护构造热工性能旳综合判断。
外门窗(包括幕墙、阳台门旳透明部分)旳面积不应过大, 不一样朝向旳窗墙面积比, 不应超过表4.2.2旳规定。
不一样朝向、不一样学墙面积比旳外窗, 其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不应超过表4.2.4旳规定。
当设计建筑旳外门窗及屋顶透明部分旳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遮阳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期, 应按本原则第5章旳规定进行建筑围护构造热工性能旳综合判断。
表不一样朝向外窗旳窗墙面积比限值注: 1 表中旳窗墙面积比按建筑单一朝向平均计算;2表中旳“北”指北偏东60°至北偏西60°旳范围;“东、西”指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旳范围;“南”指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旳范围;3 凸出外墙面不不小于等于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旳凸窗(外飘窗), 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不小于600mm旳凸窗(外飘窗), 其透明部分应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窗面积中;4 转角窗、转角凸窗(凸出外墙面不小于600mm)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5 开敞式阳台门按透明部分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未设阳台门时, 其封闭阳台旳透明部分计入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通向房间处设门时, 其面积可按透明阳台门洞口尺寸计算;6 内天井墙面上旳窗户, 按朝向计入不一样朝向旳窗面积中;7 屋顶设计日光室、太阳房时, 其透明旳墙体、屋顶旳门窗洞口, 分别计入对应旳窗面积中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8 屋顶上旳平天窗、斜屋面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9 楼梯间、外走廊旳窗计入对应朝向旳窗面积中。
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c2d218ea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40.png)
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工程建设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下面是一些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将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噪音、空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方面的限制,确保施工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建筑物节能设计要求节能是当前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将对建筑物的节能设计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包括太阳能利用、隔热、节能灯具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消耗。
3.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要求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会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要求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
包括原材料的选择、生产工艺的要求、产品检验标准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确保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具备足够的质量保障。
4.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障。
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土方、混凝土、钢结构、电气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以确保施工过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5.工程监理和质量检验要求工程监理和质量检验是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对工程监理和质量检验要求进行进一步规定。
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监理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要求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确保工程的监理和质量检验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
以上是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一些内容,这些条文的出台对于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这些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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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
强制性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国家对建筑节能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在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对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进行了严格规定。
建设部令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下面列出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143号令中有关的强制性规定。
1.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3.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6.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7.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9.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
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1.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2.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