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公费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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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公费
医疗报销规定的补充说明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文字号】[62]卫保崔字第10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2.09.10
【实施日期】196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
十级以上干部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补充说明
(〔62〕卫保崔字第109号)
我部在1961年12月27日修订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公费医疗的报销规定”(〔61〕卫保崔字第11号)在既作到节约国家资财又照顾到病人治疗确实需要的原则下,比较适当地规定了干部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自今年实行以来,大多数单位都能按规定办事,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来,规定的内容有的地方提得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因中有关医疗单位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还难免有不完全一致之处,各机关在掌握上也有一定困难。为了保证病人在治疗上的安全和合理地使用药品,并减少医疗药品不必要的开支。现对〔61〕卫保崔字第11号修订的保销规定加以补
充说明如下:
一、凡到外地疗养,必须由指定医院根据病情(一般应该是在休养期间经常需要医疗上照顾的)提出建议,经本部保健局与其所属机关研究同意后办理疗养手续。今后凡自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