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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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县法制办陈茂平

尊敬的王县长,各位领导:

根据王县长的要求,永格主任在4月27日通知县法制办,要求在这次县政府常务会议上,组织领导干部学法。我提议是否邀请市里的法学教授或领导前来授课,永格主任考虑到本次政府常务会议上还有其他议题要讨论,而时间比较紧,建议由我准备一下,给各位领导解读或介绍一部与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法律。新《行政诉讼法》于5月1日开始实施,在实施前,让各位领导熟悉一下新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很有必要。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今后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和依法行政提出许多新挑战、新任务、新要求。在构建依法行政新常态下,学会运用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对促进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时间紧,准备不足,只能结合自己原有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与大家共同研读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内容,并结合我县实际,分析今后在依法行政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理解或表述不当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这里,我介绍新《行政诉讼法》三个方面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情况

老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十一章,七十五条。

新《行政诉讼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该修改决定全文61条,主要修改的十一大内容:1、修正立法目的;2、扩大受案范围;3、清除立案障碍;4、便利原告起诉;5、完善管辖制度;6、加重行政机关法律责任;7、复议机关为被告;8、增加简易程序;9、建立行政诉讼调解;10、行政附带民事;11、完善判决类型。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其中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通过。新的行政诉讼法,共十章,一百零三条,删除了原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规定的相关内容,侵权赔偿责任在国家赔偿法中已作出具体规定,故应直接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经审判委员会164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共27条。主要针对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十大看点

行政诉讼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

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

从总体上讲,对社会群众是利好的,一部良法的实施肯定是惠及百姓的,但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来说,责任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行政行为规范越来越严,对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将发挥良好的推动作用。

1、扩大受案范围

该法第十二条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

列举全国首起农民告县政府案件,即苍南县农民包郑照起诉苍南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案件。

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范围在单行法中不断扩大。扩大受案范围是总体趋势,是制度建设上的一个进步,条文中进一步明确列举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借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增加第三条内容,该条第一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不得干预、阻碍受理行政案件,这是一个宣示性的条款,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化。此项规定,目的在于消除和破解地方因素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影响。

3、应当登记立案

该法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书写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

以前人民法院立案,很大程序上是实体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这样可以减少对原告起诉的阻碍。新规定同时还要求法院要对当事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一次性释明,给予指导。这样规定虽然会给法院增加工作量,但这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保护。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15〕8号《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立足于解决起诉难、

立案难问题。

4、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没有告知行政行为具体内容或起诉期限的,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其他案件起诉期限为五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起诉期原来规定为三个月,新法延长至六个月;对一些特殊情况,最长起诉期限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的,现在行诉法直接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放宽救济期限,这样就可以给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

5、行政首长须出庭应诉

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原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2003年,鹿城区率先在全省推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2005年11月1日,《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发布,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该办法要求每年度行政机关首件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2010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出台,这是温州率全省之先出台具体的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通知》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2011年11月,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院、省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从省级层面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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